第一部分 民法基礎理論
建立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型法律觀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的經濟生活和法制建設都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與轉換經濟模式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相適應,人們的民主意識和法律觀念也有了顯著提高。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這種思想觀念上的變革還遠遠趕不上經濟生活本身的發展速度,別特是當十二屆三中全會決定將我國的經濟性質定義為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之后,這種舊的法律意識與經濟發展的不協調現象愈益突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法律觀,已成為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迫切要求。
一、建立新型的法律觀是促進我國經濟模式轉換的必然要求
十二屆三中全會決定所確立的我國新型經濟模式的雛形,將我國的經濟形態確定為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隨著商品經濟的廣泛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有越來越多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準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以鞏固改革的勝利成果,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特別是我國當前正處在新舊體制的交替時期,兩種體制同時并存,同時發生作用,由于新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舊的體制則因喪失其原有的經濟條件而在許多方面失去效力,這就使管理上勢必會出現這樣和那樣的“真空”或漏洞。另一方面,就經濟體制改革本身來說,其實質無疑是一種經濟利益的再分配和既存利益關系的合理調整。只要進行改革,就必然要觸動原有的經濟利益關系,而新的利益關系的合理格局也不可能很快形成,從而會出現各種利益關系的沖突和矛盾,出現種種機會不均等現象。這些都需要通過法制手段加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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