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0004
- 書名:中國刑事指導案例與規則:提煉·運用·說理
- 作者:劉樹德,喻海松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9年5月
- 入庫時間:2009-6-23
- 定價:6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由100個刑事案例構成,涉及指導案例制度、刑法總則和分則三個篇章,每個案例由【案情】、【問題】和【解析】三個部分組成。
本書的最大特色在于每一案例提煉出一條審判規則,具有較高的指導價值和審判示范意義,這同我國即將推行的案例指導制度十分契合
圖書目錄
案例指導規則·制度篇
一、案例指導與司法解釋的互動——最高人民法院承負法制統一憲法職能的視角
二、案例指導制度建構的具體問題
三、案例(判例)指導在域外——來自德國的報告
案例指導規則·總則篇
【案例1】龔學飛非法經營案
【規則1】“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只宜由一定效力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加以使用;“構成犯罪的”可從兩個側面來作出理解:一是指實質意義上的“犯罪”(從社會危害性角度考察),即非刑事法律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在條款所規定的所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需要刑罰懲治的程度;二是指形式意義上的“犯罪”(從刑事違法性角度考察),即非刑事法律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在條款所規定的部分行為(與刑法罪狀吻合的)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需要刑罰懲治的程度。但是,只有后種意義上的“犯罪”理解,才能真正“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依照刑法的有關條款定罪處刑,前種意義上的“犯罪”理解,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非刑事法律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所在條款所規定的與刑法罪狀不吻合的部分行為而言不具有刑罰后果,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刑法規范(罪與刑的統一),至多具有宣示功能。
【案例2】何肅黃、楊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規則2】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地域管轄,原則上也應遵循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但基于通過計算機實施犯罪的自身特點,確定地域管轄也應區別對待。
【案例3】林世元等受賄、玩忽職守案
【規則3】對“當時的法律”的判斷應當區分不同的犯罪類型:對于直接故意犯罪而言,行為時的法律即應被視為“當時的法律”;而對于間接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結果發生時的法律才能被視為“當時的法律”。
【案例4】羅輝、王凌云等侵占案
【規則4】無論基于何種情形,在存有行為時法、審判時法和中間時法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包括中間時法,這是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
【案例5】鄭小栓詐騙案
【規則5】侵占罪不是持續犯,只要行為人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據為已有,當他人追要不予退還或拒不交出時犯罪行為已經完成,繼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只是犯罪行為所產生的不法狀態處于持續之中,即非法占有代為保管的財物或者遺忘物或埋藏物的不法狀態一直在持續。侵占罪“行為時法”的確定不應按繼續犯對待。
【案例6】文某盜竊案
【規則6】親屬相盜在我國現行紙面上的法中沒有規定,但并不意味著司法實踐中就絕對排除反映和體現其旨趣的做法。司法機關原則上對發生在親屬之間的盜竊案件不作犯罪處理,顯然主要是基于刑事政策寬大層面的考慮;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并不排除對發生在親屬之間的特定的盜竊案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的可能性。
【案例7】何建華等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規則7】因司法解釋對刑法具體條文(特別是數額犯)的有關情節的細化所導致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沖突,難以避免。法官可以行使刑法第13條犯罪概念“但書”所蘊涵的自由裁量權來加以應對。
【案例8】李柏庭非法經營案
【規則8】行政犯成立故意犯罪需要具備違法性認識,并不意味著要求行為人具備刑事違法性的認識,也不需要行為人具備明確的認識,只需要行為人具備概然性認識即可。在一定的情形下,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推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認識。
……
案例指導規則·分則篇
本書共5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