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抑或效益,幾個文本的淺析
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項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法發[2008]38號)(以下簡稱《金融意見》)①。
這是一份頗為特殊的法律文本:
其一,在于其公布的時間,這項司法解釋公布于2008年年底,適值始肇于2007年8月的美國“次貸危機”逐漸演化為國際金融危機,對于金融界而言,它究竟要宣示什么樣的司法政策,深值關注。
其二,與以往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不同,這項司法解釋并未以解釋既有法律條款或釋明特定法律問題為主題,而是著重以應對現實形勢為中心,釋放政策性信息的意味顯然要高過法律規制意味,但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出現,其內容仍然具有相當的法律羈束效力。
其三,在國際金融風暴肆略的當下,這份《金融意見》的出臺相當程度。上涵蓋了對金融各從業領域的司法政策導向內容,而把握《金融意見》為何’出臺、如何出臺的脈絡也許更有利于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正確地指導具體業務實踐,有效地規避法律風險、合規風險、政策性風險。
而對于以經營不良金融債權為主的不良資產管理行業而言,這份《金融意見》顯然更值得關注,首先形式就說明問題,因為這份意見的第一部分就是“依法保障金融債權,努力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不良資產處置相關的司法政策被放在了首要位置,對在國際金融危機大背景下以不良資產處置為核心的金融債權市場如何運行提出或重申了眾多法律要求和司法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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