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的民法學,就其歷史淵源來說,源于清末至民國時期對德日等大陸法系民法及民法學的繼受。在這個時期,實行“拿來主義”策略,逐漸構建起以私法理念為基礎的較為系統的民法學理論體系。 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隨著對舊法統的廢棄和對舊法理論的批判與否定,因繼受而初步成形的私法理論體系至此戛然中止。進而,伴隨著意識形態的全盤蘇化,以及生產資料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中國轉而接受了前蘇聯的社會主義民法學理論。這是一種服務于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民法學理論。其基本特點是強調民法學的黨性原則和堅持民法的公法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以市場化為目標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法治(法制)的恢復與發展,中國民法學在服務于改革實踐的過程中,不僅獲得了繁榮發展,而且也逐漸實現著自身的理論轉型。在這一理論轉型過程中,中國民法學逐漸擺脫了前蘇聯社會主義民法學的影口向,擺脫了黨性原則尤其是階級斗爭理論的桎梏,放棄了民法的公法觀,轉而積極吸收大陸法系傳統私法理論的素養,并借鑒某些英美法的因素,初步形成了以私法理念為基礎的民法學理論體系。這一理論體系符合中國市場化改革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她是“中國”的,但未必是“中國特色”的。然而,在實現民法學理論轉型的過程中乃至當下,中國民法學都存在著先天不足而導致的理論成熟性的欠缺,構建中國民法學理論體系的任務依然任重而道遠,民法學界當需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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