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開始,人類邁入了“四海一家”的時代,“華夷隔絕之天下,成為中外會通之天下”。鴉片戰爭陷中國于百年屈辱之境地的同時,“西人以利為先”的思想也啟蒙了國人的重商主義。國人意識到,“惟有利而后能知義,惟有利而后可以獲利”。“惟利”、“獲利”的動機促使西方金融理論被引人近代中國,并作為“振興商務”的理論基礎,得以廣泛傳播。外商在華銀行所獲巨額之利,也驅使國人自省票號、錢莊等傳統金融機構的落后與不足。在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國人開始轉向新式銀行的建設。1897年,第一家新式銀行——中國通商銀行成立,由此揭開了中國銀行業建設的幕布。
在銀行業領域規范化、金融市場成熟化的進程中,鑒于市場機制的缺陷,人們呼喚國家實行金融監管,以法律手段彌補市場規則的不足。基于此,清政府啟動了銀行的立法建制。“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正月十六日頒布《銀行通行則例》,此為吾國有銀行法之始。”“1947年的《銀行法》代表了近代銀行立法的最高水平。”
在近四十年的立法進程中,歷屆政府主觀上都曾嘗試建立一個既吸收世界最新法制成果,又符合本國國情的銀行法體系,并為之付出了努力。但是,動蕩的政治局勢、階級利益的對立、立法與本土資源的脫節等因素限制了銀行法的實施績效。
本書對近代銀行組織法律制度加以梳理,從資本組織法律制度、內部組織法律制度、分支行法律制度三個層面,對銀行法的內容、立法意義、立法缺陷、實施績效等問題進行解析;同時,將銀行的資本構成及產權演變、內部治理機制、分支行設置等法律問題納入考察視野,試圖概括、歸納近代銀行組織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與基本特征。
本書分為導論、正文、結語三個部分。
導論介紹了本書的選題緣由,回顧近現代銀行法制研究的成績與不足,闡述研究脈絡與探索創新之處。最后,針對書中“銀行組織法律制度”、“銀行法”等概念作出界定,以便使研究規范化。
第一章,中國近代銀行組織的建立。本章從社會歷史變革的角度,介紹了轉型時期近代中國金融業的狀況、銀行組織建設思想,為近代銀行法制研究作好背景鋪墊。近代以前,中國曾出現過數量繁多、名稱各異的信用機構,如泉府、質庫、票號、錢莊等。這些機構與西方資本主義信用機構銀行有著本質區別。隨著近代自然經濟的解體,票號因組織形式、經營機制等缺陷,無法適應外部環境而消亡。錢莊則因與時俱進地改變了經營及組織制度,獲得了新發展。這一時期,在中國勢力較大的金融機構是外商銀行。外商銀行為了配合列強政治、經濟侵略的需要,進入中國。它助長了外國商品和資本的輸入,對中國經濟造成了巨大危害。但是,它同時也帶來了以股份公司制為主體的銀行制度,為本國銀行的設立作了示范。在國人千呼萬喚聲中,本國銀行姍姍而來,并后來居上,與錢莊、外商銀行并立為近代三大金融機構。
本國銀行的興起是各種因素合力作用的結果,如自然經濟的瓦解、民族資本工業的創建以及外商銀行的刺激等。此外,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即銀行理論、銀行建設思想的傳播。知識分子嚴復、謝霖、李徽通過著書立說,闡述了如何建設以股份制為核心的資本組織制度。他們一致認為,股份公司制是最佳的資本組織形式。在內部組織建設方面,清末官員鹿傳霖、銀行家陳光甫等人貢獻了自己的智慧,他們在內部治理機制、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論述。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分支行制度,清末官員盛宣懷,銀行家程本固、周作民等認為,應以實際經濟需要為基點,以事權集中制或統賬制的方式合理設置分支行。
第二章,中國近代銀行組織的立法。本章內容分為七個部分,以階段論的觀點,論述了近代中國銀行組織立法的產生、推廣及強化的演變過程,并圍繞銀行組織立法的法律淵源、資本組織的立法演進、內部組織的立法演進、分支行的立法演進、組織法律制度與錢業習慣法的沖突等問題展開探討,最后從立法意義、立法特色、立法缺陷等方面對近代銀行組織法制進行評議。近代銀行法經過清末的初創、民國時期的發展完善,以1947年《銀行法》為標志,形成了兼具英美與大陸法系特征,獨具中國特色的銀行法體系。它引入了股份公司制的資本組織制度、三權制衡的內部治理制度、總分行制度等新金融制度,實現了制度創新。同時,它豐富了近代民商法的內容,有利于打破“以刑為主”的一元法律傳統,推進司法、公法并存的二元法律制度建設。但是,因各種因素的制約,近代銀行法存在著諸多不足,如法律概念不規范、立法內容互相抵觸、立法思想與實踐脫節、司法困難等。
第三章,資本組織法律制度。本章至第五章探討銀行具體組織法律制度。本章內容分為四個部分:第一節,近代中國銀行資本組織制度的引入與展開。此節簡要回顧了股份公司制在西方產生并適用于銀行業的歷史,闡述了近代中國銀行業引入與普及這一先進制度的過程。第二節,官商合股銀行之資本組織:中國銀行個案研究。此節通過中國銀行官商股份的變化、資本組織建設的歷程,考察官商合股銀行在爭取產權獨立、制度創新方面所付出的努力與探索。第三節,私人股份銀行之資本組織制度。此節以通商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為個案,分析官僚軍閥為主體、民族資產階級為主體的銀行在資本構成、股權結構上的不同,說明股權結構化對改善銀行經營效率的作用。第四節,資本組織制度之創新。此節歸納近代銀行在資本組織方面的創新之處。
第四章,內部組織法律制度。本章以四節篇幅,從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內部管理、內部組織的創新等方面,解析近代銀行內部組織法律制度。第一節,權力機構。此節主要介紹近代銀行股東與股東會,董事、董事會與監察人的構成及特征;同時,通過對金城銀行、浙江實業銀行章程的分析,了解近代銀行股東會的類型、召開及職權,董監會的組成、人員結構等。第二節,執行機構。此節主要介紹總管理處及分支機構的內部組織機構,探求內部組織三權機構的設置、運作。第三節,內部管理制度。此節從職員的錄用提拔、收入待遇、獎懲作息三個方面,介紹近代銀行人事管理制度。第四節,內部組織制度的創新。此節從內部組織機構的優化、人事管理的人性化以及內部激勵機制三個方面,總結近代銀行內部制度的創新之處。
第五章,分支行法律制度。本章內容分為兩個部分:第一節,分支行制度概述。此節主要闡述銀行組織形式的類型、分支行在中國銀行業的適用與普及。單一制與分支行制作為主要的兩種制度,各有優劣。基于經濟、傳統因素的影響,近代中國銀行采用的是分支行制度。同時,此節以浙江地方實業銀行為例,具體介紹了分支行制度在近代銀行業的確立過程。第二節,分支機構之設置。此節介紹近代銀行在國內、海外分支機構設置所依據的原則。
第六章,歸納與設想。本章以前面的論述為基礎,歸納總結中國近代銀行組織法律制度的特點及其影響,并從中借鑒經驗,構想當今銀行體制改革的途徑與方法。本章主要內容分為三節:第一節,中國近代銀行組織法律制度的現代特征。此節以傳統金融機構為參照,運用比較分析法,闡述在組織制度方面,近代銀行具有不可比擬的生命力與活力,故能取而代之。第二節,中國近代銀行組織法律制度的本土特色。移植至中國土壤的銀行制度呈現出異于西方銀行制度的一些特色:官商合股的股份制,“官利”股息分配制,政府過度干預的公司治理機制。第三節,中國近代銀行組織法律制度的影響與啟示。影響主要為促進了近代銀行業的發展,壯大了民族產業,約束了新中國銀行制度的構建。近代銀行立法模式給當今銀行法制建設以啟示,我們可以加以參考,在商業銀行法之外,另訂專門銀行法,以彌補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立法缺失。此外,還可以借鑒近代監管立法,構建統一標準的規范銀行經營行為的法律制度,以修正我國“內外有別”的監管制度。最后,注重國情與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結合,正確處理立法的“國際化”與“本土化”,也是歷史給予的啟示。
最后,本書在結語中指出,我國銀行法現代化的邏輯軌跡是:以移植為途徑,以國際化和本土化為目標,體現了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的互動。該部分結合法律經濟學、法文化學等基本理論,闡述銀行法國際化以法律移植為途徑的可能性與必然性以及其實現方式;分析中國傳統觀念、商事習慣對銀行法的沖擊及銀行法的本土化表現;試圖就新時期金融創新法律制度的構建,提出若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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