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雖然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制度作為主要研究對象,但卻并不完全是立足于民商法學,甚至也不完全是立足于法學的著述。之所以選擇“權利束”與“權利結構”這兩個切人點作為全書分析的基礎,主要是基于對土地承包經營制認知上的一個根本判斷:就法論法來討論一個涉及經濟學、社會學等眾多學科領域的社會問題,不僅容易掉人窠臼,也難免在分析和判斷問題時失之偏頗。當然,囿于筆者水平和能力所限,我們也很難從全方位的視角,來對土地制度這一宏大命題做出既能駕馭又具有價值的研究,因此,我們選擇從法學與經濟學共同關注的土地“權利”問題人手。而且,“權利”的概念與政治經濟學之“所有權”、西方經濟學之“產權”以及法學之“物權”都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其一,當前研究我國農村土地問題的經濟學者,多以“產權”作為命題來分析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而法學學者則多以“物權”作為命題來分析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而更早一些的研究者,則是從“所有權”的命題來進行研究,這三者之間的交集和落腳點則都是“權利”。其二,“權利”無疑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其中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產權”,則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皇冠上最耀眼的一顆明珠。甚至從某種意義上講,所謂產權,也就是財產權利(proPedyrights)的概念比所有權(ownership)的概念能夠表達更為豐富的制度內涵,產權的經濟意義,比所有權的意識形態意義,也更具有現實的法律價值。其三,“產權”是法學與經濟學契合中最具吸引力的話題,也是新制度經濟學豐碩成果的核心論題之一。產權理論不僅揭示了法律制度的經濟含義,也賦予了法律價值判斷上更多的生命力與活力。而新制度經濟學的突出貢獻之一,則是用權利束(bundlesofrights)的概念,來替代傳統產權中單一所有權的概念,并且清楚地論證了權利結構對權利實現的深刻影響。因此,本書從權利的角度來探討土地制度,不是單從民事權利的角度出發,而是從權利束和權利結構的角度出發,來考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本質、權利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期望這能夠對讀者更具有啟示和啟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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