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法理論是一個多層次、多層面的龐大而復雜的體系,但是將它高度濃縮起來,無非是定罪和量刑兩個問題。有人認為,定罪問題基本解決,現在剩下的只是量刑問題了。然而事實并非如此。試想,連什么是罪行都搞不明白,每個罪名究竟涵納幾種罪行和現行刑法到底規定了多少種罪行,每種罪行究竟由哪些構成要件有機組成,刑法究竟規定了多少種法定刑檔次,各檔法定刑究竟配置給多少種罪行等問題都模糊不清,何出此言呢?本書的研究對象是現行刑法中的罪名、罪行與法定刑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屬于罪刑各論的范疇,主要解決集合罪名(約占全部罪名的72%)的定罪不但要定到罪名而且必須定到罪行,從而給正確定罪和公正量刑提供法律根據、理論支持和必要前提,否則定罪錯誤和量刑偏差仍然是不可避免的。
罪刑總論與罪刑各論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響的。前者對于后者具有概括、指導和制約作用,后者對于前者具有貫徹、體現、豐富發展和開拓創新的功能。為此,本書特以“引論”的方式,僅就“罪刑總論”中的一些創新觀點進行理論概括,用以指導具體罪行及其法定刑的創新性研究和科學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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