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錯誤制度體現了私法自治與信賴保護相互協調的法律構造思想。私法自治崇尚意思自由,民事主體依其意思從事民事活動,若意思表示錯誤,交易即無效或被撤銷。然而,對于信賴意思表示有效的善意相對人,民法又不能不保護,因為交易信賴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尋求錯誤表意人與信賴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是意思表示錯誤制度的法律價值所在。為此,意思表示錯摸制度包括兩項客:一是賦予錯誤的表意人以撤銷權,二是賦予相對人以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
意思表術錯誤制度涉及民法的核心問題,且蘊涵精采的法哲學基礎。表意人享有撤銷權的理論根據源于康德、黑格爾創立的自由意志哲學;相對人享有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理論根據在于信賴家護思潮。自近代以來,錯誤猶如一顆摧殘的明珠吸引了眾多法學家不懈的探索,如曹芬邁夫、樸蒂埃、薩維尼、拉倫茨、弗盧梅……本書旨在歷史和現實中尋找錯誤制度形成的原理,結合我國立法實際,提出構建我國意思表示錯誤制度的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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