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3723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6:合同與借貸擔保卷
- 作者:奚曉明主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3年1月
- 入庫時間:2012-12-28
- 定價:98
圖書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是匯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典型案例的系列叢書,由最高人民法院專司商事審判工作的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集體編寫。叢書采取了裁判要旨加裁判文書的體例,最大程度地展現了審判案例的真實風貌。
圖書目錄
一、合同
(一)合同的訂立
1合同目的解釋的裁判標準
2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第三人是指合同各方以外的人
3事實合同的認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據和舉證責任
(二)合同的效力
4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而簽訂的合同無效
5企業《整體出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6一事多份合同之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認定
7同一天簽訂有多份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三)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8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及其對訴訟時效的影響
9要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將對市場價格走勢判斷失誤造成的損失與不可抗力因素相區分
10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適用
11債權受讓人行使權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讓的原權利的范圍
12單方變更合同履行期限構成對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13對《紀要》發布前已完成轉讓的不良債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效力
(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4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的后合同義務
(五)違約責任
15違約金過高的司法調整
16在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情況下達成的清理、補償協議,具有獨立性,其性質與違約金不同
17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與違約金數額調整的標準
18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認定
(六)合同分則
19定作人與承攬人共同約定技術標準定作無國家質量標準新產品的,應當適度分擔產品設計質量風險
20投資建造合同的解除與經營權損失賠償
21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民事責任范圍之確定既應當符合合同的相關
約定,亦應當考量保管人收取保管費數額的大小
22應注意在聯營合同中明確標的物在運輸等各環節上所有權的歸屬,作為自身維權的證據
23當事人為終止合作關系而訂立的還款協議書的性質與效力
24民辦學校舉辦者對民辦學校的出資份額的繼承問題
二、借貸、擔保
(一)借貸
25企業改制中新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認定
26儲蓄存款人應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27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仍發放貸款,違背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的,應確認保證擔保無效
28委托貸款合同中附利息的計算以及所涉不同法律關系的審理
29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中對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
30口頭協議的效力及違約責任的承擔
31《企業詢證函》的法律效力
32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應以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前提
33企業間采用虛假貿易形式進行借貸的法律責任
34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與債務轉讓的認定
35行社脫鉤遺留的借貸糾紛管轄及和解協議達成并履行完畢的效力
36企業之間以簽訂買賣合同為名,進行企業間借貸,應認定合同無效
(二)擔保
37擔保合同中“雙方惡意串通”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38不符合共同訴訟條件的委托付款與買賣糾紛不應合并審理
39集體企業法人開辦人無法定事由不應直接承擔開辦企業債務,不應被列為開辦企業債務糾紛當事人
40保證合同與抵押合同共存時的適用
41保證人主張免除保證責任的證明責任
42保證人在債權人催收通知書上蓋章的行為的法律效力
43債權人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和物權法的規定,直接選擇連帶保證人
承擔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
44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之一主張權利的效力及于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
45抵押權行使的范圍及其訴訟時效
46股權質押如何認定質權是否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