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已邁入信息時代。在計算機和通信等信息技術的推動下,個人信息由面對面的直接傳遞經紙面的轉移走向間接的數字化流轉,個人資料的管理價值和商業價值與日俱增。人們享受了個人資料數字化帶來的種種便利,也初嘗其所招致的眾多社會問題,資料保護就是其中之一。資料保護和資料隱私權正是平衡個人同資料使用人、其他相關利益方及社會之間在資料和信息流轉上利害關系的法律工具。
科技并非招致資料隱私問題的始作俑者,人類社會全面進步中的政治、經濟和科技等多重因素齊力所致也。個人資料記錄、保存、處理和傳遞的數字化加劇了個人同公私機構之間在現實管理和業務關系中的力量懸殊。政府機關和私人行業完全掌控了個人資料及信息流轉的整個過程。個人對資料喪失了必要的控制,對信息流轉過程缺乏適當的參與,不得不將同自己命運密切相關的資料置于他人之手。既然資料隱私問題源于斯,解決問題之道亦需以此為起點,對癥下藥。
自20世紀40年代起,關于隱私權和資料隱私權的理論探討就時刻未曾停息。獨處權說、有限地接近自我說、個人信息控制權理論與個人信息自決權理論等層出不窮。它們在相互激蕩中為資料保護奠定了更加成熟和務實的法理基礎。資料隱私問題產生原因的多重性,決定了資料隱私自身屬性和價值的多元性。具體而言,資料隱私關涉政治、經濟、科技等國內和國際因素,它既對個人人格的自由健全發展不可或缺,還對民主政治體制的運作、信息經濟的發展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至關重要。此外,個人資料作為一種非稀缺性的公共資源,導致資料隱私問題具有更強的共同性、公共性和集體性。
歷史是一面鏡子。雖然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僅走過了近半個世紀的歷程,但歐美對此已經驗和教訓參半。當今,歐美不僅在理論上大相徑庭,它們在資料保護模式上更是南轅北轍。其中,歐盟強調資料隱私的政治屬性,突出其社會價值,將它視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采取了全面、統一的立法模式,并構建起以公權力為中心、自上而下的資料保護執行機制。美國則更注重信息隱私的經濟特性,突出其私人價值,將它認定為一個個人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采取了分散的立法模式,并建立起以資料使用人自律、個人自力救濟與市場調節和行業自治為主導、自下而上的執行機制。
歐盟《資料保護指令》的制定過程及其內容都深深地刻下了融合成員國既有國內立法和傳統的烙印。它在很大程度上統一了成員國法,但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仍存在不少差異和沖突。然而,盤古論今,個人資料保護當唯歐洲尤其是歐盟的現行立法和實踐是瞻。作為資料保護的發源地和創新中心,它們的經驗對我國的借鑒價值不言自明。
資料隱私亦非純粹的國內問題,它關涉資料的跨境流動,且具有與生俱來的國際性。為掃清資料在歐盟內部流動的障礙,保護跨境轉移中的個人資料,歐盟為成員國劃定了資料保護水平的底線,并禁止和限制向不具備適當資料保護水平的第三國轉移資料。即使兩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水平相當,涉外資料處理中與資料保護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也不可回避。此外,資料隱私的跨境法律保護尤需雙邊、區域和國際性的互助與合作。
如今,我國也面臨著西方發達國家曾經和正在經歷的個人資料數字化及其招致的種種社會問題。鑒于我國隱私保護傳統的缺失,已有立法和經驗的不足,尤其是考慮到資料隱私對民主政治、經濟發展與和諧社會的重要性,我們應立足我國的國情和需要,考察個人資料法律保護的歷史和現狀,取長補短,并堅持立法先行、執行機制并重,構建全面、高效的資料隱私法律保護體制。
關鍵詞:個人資料、數字化、資料處理、資料隱私、跨境資料轉移 人類社會已邁入信息時代。在計算機和通信等信息技術的推動下,個人信息由面對面的直接傳遞經紙面的轉移走向間接的數字化流轉,個人資料的管理價值和商業價值與日俱增。人們享受了個人資料數字化帶來的種種便利,也初嘗其所招致的眾多社會問題,資料保護就是其中之一。資料保護和資料隱私權正是平衡個人同資料使用人、其他相關利益方及社會之間在資料和信息流轉上利害關系的法律工具。
科技并非招致資料隱私問題的始作俑者,人類社會全面進步中的政治、經濟和科技等多重因素齊力所致也。個人資料記錄、保存、處理和傳遞的數字化加劇了個人同公私機構之間在現實管理和業務關系中的力量懸殊。政府機關和私人行業完全掌控了個人資料及信息流轉的整個過程。個人對資料喪失了必要的控制,對信息流轉過程缺乏適當的參與,不得不將同自己命運密切相關的資料置于他人之手。既然資料隱私問題源于斯,解決問題之道亦需以此為起點,對癥下藥。
自20世紀40年代起,關于隱私權和資料隱私權的理論探討就時刻未曾停息。獨處權說、有限地接近自我說、個人信息控制權理論與個人信息自決權理論等層出不窮。它們在相互激蕩中為資料保護奠定了更加成熟和務實的法理基礎。資料隱私問題產生原因的多重性,決定了資料隱私自身屬性和價值的多元性。具體而言,資料隱私關涉政治、經濟、科技等國內和國際因素,它既對個人人格的自由健全發展不可或缺,還對民主政治體制的運作、信息經濟的發展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至關重要。此外,個人資料作為一種非稀缺性的公共資源,導致資料隱私問題具有更強的共同性、公共性和集體性。
歷史是一面鏡子。雖然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僅走過了近半個世紀的歷程,但歐美對此已經驗和教訓參半。當今,歐美不僅在理論上大相徑庭,它們在資料保護模式上更是南轅北轍。其中,歐盟強調資料隱私的政治屬性,突出其社會價值,將它視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采取了全面、統一的立法模式,并構建起以公權力為中心、自上而下的資料保護執行機制。美國則更注重信息隱私的經濟特性,突出其私人價值,將它認定為一個個人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采取了分散的立法模式,并建立起以資料使用人自律、個人自力救濟與市場調節和行業自治為主導、自下而上的執行機制。
歐盟《資料保護指令》的制定過程及其內容都深深地刻下了融合成員國既有國內立法和傳統的烙印。它在很大程度上統一了成員國法,但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仍存在不少差異和沖突。然而,盤古論今,個人資料保護當唯歐洲尤其是歐盟的現行立法和實踐是瞻。作為資料保護的發源地和創新中心,它們的經驗對我國的借鑒價值不言自明。
資料隱私亦非純粹的國內問題,它關涉資料的跨境流動,且具有與生俱來的國際性。為掃清資料在歐盟內部流動的障礙,保護跨境轉移中的個人資料,歐盟為成員國劃定了資料保護水平的底線,并禁止和限制向不具備適當資料保護水平的第三國轉移資料。即使兩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水平相當,涉外資料處理中與資料保護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也不可回避。此外,資料隱私的跨境法律保護尤需雙邊、區域和國際性的互助與合作。
如今,我國也面臨著西方發達國家曾經和正在經歷的個人資料數字化及其招致的種種社會問題。鑒于我國隱私保護傳統的缺失,已有立法和經驗的不足,尤其是考慮到資料隱私對民主政治、經濟發展與和諧社會的重要性,我們應立足我國的國情和需要,考察個人資料法律保護的歷史和現狀,取長補短,并堅持立法先行、執行機制并重,構建全面、高效的資料隱私法律保護體制。
關鍵詞:個人資料、數字化、資料處理、資料隱私、跨境資料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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