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以量刑為主題的一部極具學術價值的刑罰理論著作,對英、美量刑理論與美國量刑實務影響巨大。作者闡明了該當性的概念與意義,認為罪刑均衡原則的理論基礎在于行為的該當性而不在于一般預防的需要、刑罰之所以應該存在的根據在于預防犯罪與表達對犯罪的道德譴責;論證了危害與應受譴責性構成評價犯罪的嚴重性的基本要素;闡明了以前的定罪之于衡量犯罪的嚴重性的影響;對在西方尤其在美國流行一時的矯正論與有選擇的剝奪犯罪能力論作了深刻的批判與徹底的否定;提出了在確保量刑的公正性的前提下,“按犯罪的種類剝奪犯罪能力”的量刑策略,從而實現了按已然之罪量刑與按未然之罪量刑的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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