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3231
- 書名:土地利用規劃權力制度研究/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學文庫
- 作者:趙寧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5年3月
- 入庫時間:2015-4-13
- 定價:35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以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正當性闡釋為切入點,運用自然資源公共信托理論、國家有限干預理論、激勵性管制等理論對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正當性充分論證。在此基礎上,首次提出土地利用規劃權力正當性判斷標準,彌補了國內學界研究空白,從而豐富與深化了現代土地利用規劃法學理論。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均提出,新型城鎮化的發展模式應從政府主導的城鎮化逐步過渡為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城鎮化。在此背景下,我國土地利用規劃權力制度應當以實現社會本位為目標,從傳統的行政命令控制模式向現代激勵性管制模式轉變,探索以市場為導向的土地利用規劃權力制度框架,從而將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規劃權力行使納入到法治化軌道。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章 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法律界定
第一節 土地利用規劃行為的一般描述
一、土地利用規劃的內涵
二、土地利用規劃的分類
三、土地利用規劃的行為過程
第二節 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概述
一、土地利用規劃權的內涵
二、土地利用規劃權的類型
三、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來源
第三節 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法律屬性
一、土地利用規劃權力法律屬性研究現狀梳理
二、對土地利用規劃行為的經濟法屬性論證
三、確定土地利用規劃行為經濟法屬性的意義
第二章 土地利用規劃權力正當性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土地利用規劃權力正當性的政治學依據
一、土地利用規劃中對公共利益的解讀
二、個體“贊同”
三、政府內部利益的協調
第二節 一般(傳統)規劃理論
一、自然資源公共信托理論
二、土地資源利用的社會本位理論
第三節 土地利用規劃權正當性的法理學依據
一、土地利用規劃的不確定性理論
二、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多中心理論
三、規劃權利制約規劃權力的理論
四、規劃協商理論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權力正當性的判斷標準
第一節 政府規劃權限標準:有限干預
一、對政府全面干預的反思
二、政府有限干預的模式
第二節 政府介入的途徑:激勵性管制
一、激勵性管制的制度功能
二、激勵性管制的本質
第三節 規劃主體的法律地位標準:平等協商
一、規劃主體平等協商
二、學界對規劃協商的負面評價
三、對規劃協商負面評價的回應
第四節 政府權力制約的標準:實體與程序控制
一、實體控制
二、程序控制
第四章 土地利用規劃權力制度的比較法研究
第一節 調整規劃權力的邊界
一、指示性土地開發規劃體系
二、主體功能區法律制度
三、土地規劃許可產權交易模式
第二節 區分政府的規劃層級
一、英國地方土地利用規劃權制度模式
二、荷蘭地方土地利用規劃權制度模式
第三節 激勵性管制的規劃模式
一、激勵性管制法律制度
二、域外土地利用規劃激勵性管制法律制度的特征
第四節 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監督制度
一、規劃的行政監督
二、土地利用實質規劃參與制度
第五章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權力制度的現狀分析
第一節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土地利用規劃法律體系
二、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法律體系的評析
三、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配置結構
第二節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權力制度的特點
一、我國土地利用規劃權力運行的行政管制模式
二、規劃主體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三、對土地利用過程的全面干預
第三節 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利用規劃權正當性問題
一、土地利用規劃權力正當性缺失的表現
二、土地利用規劃權力正當性缺失的制度性成因
第六章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制度重構
第一節 土地利用規劃權力制度的立法理念轉變
一、傳統的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國家本位理念
二、現代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社會本位理念
第二節 重構我國土地利用規劃權力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比例原則
二、確定性與靈活性平衡原則
三、利益衡平原則
四、信賴保護原則
第三節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權力的制度框架設計
一、構建規劃的有限干預模式
二、完善激勵性管制的規劃制度
三、確立平等的協商規劃模式
四、健全規劃權力的監督程序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