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3660
- 書名: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研究
- 作者:王偉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5年4月
- 入庫時間:2015-5-15
- 定價:20
圖書內容簡介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消費者逐漸形成財富管理觀念,理財和衣食住行一樣已經成為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金融商品消費時代已經來臨。傳統契約法秉承私法自治原則,堅持“自己責任”理念,認為“交易者應當自己當心”,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向對方負擔締約說明義務。然而,在金融商品交易領域,傳統契約法假定的交易者之間信息“平等關系”已經被打破,為了維護交易的公平正義,需要法律對金融服務者課以締約階段的說明義務來保障信息弱勢地位的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圖書目錄
導論 /
一、研究緣起 /
二、研究現狀 /
(一)對具體金融機構說明義務的研究 /
(二)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研究 /
(三)對金融服務法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與方法 /
(一)比較分析方法 /
(二)歷史分析方法 /
(三)規范分析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第一章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之基本問題 /
一、金融服務者的界定 /
(一)背景:金融商品概念的提出 /
(二)界定:金融服務者的含義 /
(三)延伸:金融消費者的劃定 /
二、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的界定 /
(一)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的概念 /
(二)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的辨析 /
三、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的必要性基礎 /
(一)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的法理依據 /
(二)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的經濟學分析 /
第二章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之立法考察及啟示 /
一、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的立法考察 /
(一)英國法上的說明義務 /
(二)美國法上的說明義務 /
(三)歐盟法上的說明義務 /
(四)日本法上的說明義務 /
(五)韓國法上的說明義務 /
(六)我國臺灣地區“法”上的說明義務 /
二、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的立法啟示 /
(一)說明義務之統合立法:金融服務法的興起 /
(二)說明義務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確立 /
(三)說明義務之規則構建: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 /
(四)說明義務之責任歸屬:民事責任的強化 /
第三章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之基本范疇 /
一、適合性原則——說明義務履行的準入點 /
(一)適合性原則之內涵 /
(二)適合性原則與說明義務之關系 /
二、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的積極義務 /
(一)說明義務的范圍——重要事項 /
(二)說明義務的履行要求 /
(三)說明義務的例外 /
三、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的消極義務 /
(一)締約說明之禁止 /
(二)保底條款之禁止 /
第四章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違反之法律責任 /
一、違反說明義務的類型 /
(一)未為說明 /
(二)不實說明 /
二、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違反的私法責任 /
(一)請求權基礎之分析 /
(二)域外最新立法之參考 /
(三)特殊侵權責任之確立 /
(四)懲罰性損害賠償之思考 /
三、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違反的公法責任 /
(一)行政責任 /
(二)刑事責任 /
第五章我國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制度之引入 /
一、我國現行的金融業經營模式與監管體制 /
(一)我國現行的金融業經營模式 /
(二)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 /
二、我國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相關立法評析 /
(一)現行立法 /
(二)立法缺陷 /
三、我國金融服務者締約說明義務制度的路徑選擇 /
(一)說明義務統合立法之必要性 /
(二)說明義務統合立法之模式選擇 /
(三)說明義務統合立法之功能監管 /
(四)說明義務統合立法之制度構想 /
結論 /
參考文獻 /
后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