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2714
- 書名:保險案件裁判精要(保險案件司法觀點集成,收錄了保險合同的訂立,、年金保險、保證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 作者:王靜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9年9月
- 入庫時間:2019-10-27
- 定價:168
圖書內容簡介
《保險案件裁判精要》梳理司法實踐中疑難的保險法適用問題,結合大量的司法案例,就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有關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裁判結果進行分析。本書共13章,從保險合同糾紛裁判的基本規則開始論述,第二章就保險合同的主體與當事人進行介紹,后面章節分別介紹了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格式條款的司法規制,投保人的義務,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代位求償權,詳盡地說明保險案件在裁判過程中的司法態度。第8章至第12章,分別論述了專門性的保險,包括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保證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書最后一章從訴訟角度入手,介紹了保險與訴訟之間的關系。
圖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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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險合同糾紛裁判的基本規則
第一節 誠實信用
一、保險公司違背誠信行為的法律后果
案例1.1 劉向前訴安邦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誠信行為的法律后果
案例1.2 李某訴甲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舉證責任上的體現
案例1.3 陳建金訴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例1.4 馮辰晨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第二節 保險利益
一、概述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立法沿革
(二)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
(三)保險利益的歸屬主體
(四)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點
(五)欠缺保險利益的法律后果
(六)未盡保險利益審查義務的賠償責任
二、保險利益的認定
(一)保險利益的內涵與類型
案例1.5 淮安藝校為承租車輛投保訴陽光財保淮安支公司拒賠保險合同糾紛案
(二)保險利益適法性的理解
三、財產保險利益的審查
(一)審查方式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三)保險利益匹配性審查
(四)保險事故的責任人是否可以受讓相應的保險金請求權
四、人身保險利益的審查
(一)審查方式
(二)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
(三)意定保險利益中被保險人同意與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同意的區別
案例1.6 曹桂成等訴人壽保險金湖公司死亡保險合同效力認定糾紛案
五、團體人身險中的保險利益及受益人指定
案例1.7 陸培基訴華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返還保險賠償金糾紛案
第三節 損失補償原則
一、概述
二、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
(一)觀點的分歧
(二)損失補償原則適用的機理
(三)保險合同分類標準的演進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
三、損失補償原則在社會保險中的適用
(一)社會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各種救濟模式
(二)司法實踐的分歧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四)補充模式下損失補償原則的具體適用
案例1.8 李仁風訴陸雨、南京河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三人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第四節 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一、保險合同糾紛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案例1.9 石田慧敏與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二、保險銷售誤導等行為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
案例1.10 沈某訴甲銀行、乙保險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1.11 潘某與某保險公司銷售誤導案
案例1.12 乙某訴甲銀行合同糾紛案
三、保險經紀人未盡勤勉義務的賠償責任
案例1.13 甲保險公司、乙保險經紀公司與丙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第二章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一)兩大法系的不同模式
(二)我國的立法模式
二、投保人死亡后,保險合同權利義務如何承繼
(一)投保人死亡后應當由何人承繼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
(二)投保人的繼承人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三)投保人繼承人繼承權利義務的方式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觀點
(五)繼承人是否要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三、利他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解除權
(一)利他保險合同的結構與類型
(二)投保人解除權的發生
(三)利他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四)利他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
四、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一)學界的觀點
(二)實踐的處理
(三)財產險中“受益人”的解釋
案例2.1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安慶獨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鋪支行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山支公司、一審第三人安慶豐順航運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案例2.2 皮建國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原審第三人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智德盛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2.3 河北榮珍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五、電子保單投保人的認定
(一)司法實踐的分歧
(二)各種觀點的分析
(三)認定卡式電子保險單投保人的具體要素
六、各種保險憑證記載不同時保險合同內容的認定
(一)特別約定條款的類型
(二)特別約定條款的訂立與生效
(三)特別約定條款優先
案例2.4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公司與煙臺宏輝食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案
七、保險合同的期間
(一)與保險合同相關的各類期間
(二)保險合同成立時間
(三)追溯保險與臨時保險、預約保險
(四)“零時起保”條款的理解
八、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一)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的概念及適用
(二)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三)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
(四)重置成本保險
案例2.5 陳增英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2.6 黎明春訴中國平安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第三章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概述
二、保險合同的訂立方式
三、暫保承諾
四、電子保單的成立與生效
五、保險代理人代簽名的效力
(一)區分不同內容代簽名的不同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案例3.1 王某訴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第四章保險格式條款的司法規制
第一節 保險人的信息提供義務
一、概述
(一)保險人信息提供義務的立法沿革
(二)保險人信息提供義務的立法目的
二、保險條款的交付義務
案例4.1 甲公司訴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三、保險人的一般說明義務
案例4.2 甲某訴乙保險公司人身保險糾紛案
四、禁止性規定條款的提示義務
(一)禁止性規定條款的提示義務與說明義務
(二)禁止性規定條款與法定免責宣誓性條款的區別
(三)履行提示義務的認定標準
五、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司法內涵
(一)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特征
(二)明確說明義務的司法內涵
(三)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
(四)對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司法審查方式
六、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適用范圍
(一)觀點的分歧
(二)適用范圍的合理界定
(三)保險責任范圍條款、約定義務條款與責任免除條款
(四)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制度的存廢之爭及立法改造
案例4.3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與王福才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再審
七、明確說明義務的認定標準
(一)觀點的分歧
(二)司法共識的逐漸達成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
八、幾種特殊情形下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一)續保時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標的轉讓對明確說明義務的影響
(三)電話銷售、網絡銷售時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案例4.4 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四)概括性兜底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案例4.5 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第二節 保險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
一、保險格式條款內容控制規則的適用范圍
(一)不應當適用的范圍:基于合同法的邏輯
(二)應當重點適用的范圍:行為法律經濟學的視角
二、保險格式條款內容控制規則的具體適用
(一)保險格式條款內容控制規則適用的程序
(二)“指定醫院”條款的效力審查
(三)“醫保標準條款”的效力審查
案例4.6 甲某訴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四)車損險中“按責賠付”條款的效力審查
案例4.7 王志與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樓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五)“索賠前置程序”條款的效力審查
第三節 保險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規則
一、不利解釋規則的適用前提及解釋標準
(一)何謂“通常理解”
(二)“理性人”解釋標準的建構
案例4.8 陳永梁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阿榮旗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二、不利解釋規則的具體適用
(一)“緊急剎車”條款的解釋
案例4.9 徐州大力運輸公司訴都邦財產保險公司緊急剎車致車上貨物損害保險賠償糾紛案
(二)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的解釋
案例4.10 曹連成等訴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三)“無證駕駛”的解釋
案例4.11 陳立香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寧鄉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4.12 田某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四)“檢驗不合格”的解釋
案例4.13 甲公司訴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4.14 張麗園訴平安保險、曹朦夢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4.15 福清市沃爾車業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4.16 周清游與都邦財產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三、專業術語的解釋規則
(一)科學專業術語的解釋
案例4.17 王玉國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4.18 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糾紛案
(二)法律術語的解釋規則
(三)常用術語的解釋規則
第四節 保險格式條款規制體系的整體適用——以“肇事逃逸(或逃離)”條款為例
一、司法實踐的分歧
(一)格式條款內容控制的審查
(二)保險人信息提供義務的審查
(三)依據常理審查離開現場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二、“肇事逃逸(逃離)”免責條款信息提供義務的認定標準
三、“肇事逃逸(逃離)”免責條款的效力審查
四、“肇事逃逸(逃離)”條款的解釋
第五章投保人的義務
第一節 保險費的交納義務
一、保險費的交納與保險責任的承擔
案例5.1 云南福運物流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
二、預交保險費情形下保險責任的承擔
(一)“保險人同意承保”的判斷
(二)預收保險費情形下保險人責任的認定
(三)與我國臺灣地區的比較
三、保險費催繳慣例的認定
案例5.2 陸永芳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四、保險費的代繳
(一)代繳保險費的性質
(二)代繳保險費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 如實告知義務
一、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
(一)觀點之爭
(二)立法模式的差異
(三)司法實務的分歧
(四)現有法律框架內的解決路徑
二、如實告知義務的范圍
(一)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
(三)投保人不負告知義務的事項
案例5.3 馮某訴某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合同糾紛案
三、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一)如實告知義務立法模式的發展
(二)履行的方式
(三)履行的期限
(四)舉證責任的分配
四、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一)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構成要件
(二)解除合同與不承擔保險責任之間的關系
(三)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間的因果關系
案例5.4 田某、冉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5.5 陳某訴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五、保險人的棄權制度
(一)有關棄權行為的法理基礎及其構成要件
(二)保險人棄權的構成要件
(三)實務中的分歧
(四)構建完整的保險人棄權制度
六、欺詐撤銷權與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一)觀點之爭
(二)域外的立法模式
(三)司法實踐的努力
(四)完善現有法律條文的建議
七、幾種特殊情形下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一)電子保單中的如實告知義務
(二)體檢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影響
第三節 通知義務
一、保險標的轉讓的通知義務
(一)保險標的轉讓對保險合同的影響
(二)“標的轉讓”的認定
(三)保險人行使變更或解除權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處理
(四)保險人收到通知之后的處理
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理基礎
(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構成要件
(三)及時通知的認定
(四)顯著增加的危險程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認定
(五)通知義務的免除
(六)通知義務的履行主體
案例5.6 程春穎訴張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三、出險以后的及時通知義務
(一)出險通知義務的立法完善
(二)出險后通知義務的性質
(三)出險通知義務的構成要件
(四)被保險人一方違反出險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五)有關保險格式條款約定的效力認定
第四節 施救義務
(一)施救義務的社會價值
(二)費用的負擔
第六章保險人的義務
第一節 及時核定的義務
(一)保險人核定義務的內涵及性質
(二)核定期間的起算時點
(三)核定時點起算的實質要件
第二節 理賠義務
一、概述
二、有關證據的審查
(一)損失證明的提供義務
(二)事故認定書的審查
(三)沒有事故認定書時的審查
案例6.1 李某、張某訴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四)“相反證據”的審查
案例6.2 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星沙支公司與黃志勇保險糾紛案
(五)微信遠程查勘的證明效力
案例6.3 王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三、因果關系的認定
(一)保險法上因果關系的發展與沿革
(二)比例因果關系認定的具體適用
四、保險金的給付
(一)事故發生后人身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
(二)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規則
(三)存在多個受益人情況下,個別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喪失受益權時,其受益份額之處理
五、幾種特殊的法定免賠情形
(一)“自殺仍賠”條款的適用
(二)“故意犯罪不賠”條款的適用
第三節 費用負擔的義務
一、鑒定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一)司法實踐的分歧
(二)傾向性觀點
(三)保險人能否在保險代位求償案件中向第三人主張鑒定費、公估費等費用
二、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是否賠償
(一)司法實踐的分歧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三)停運損失的賠償主體
(四)停運損失的范圍
(五)停運損失的計算標準
案例6.4 黃某訴任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三、事故車輛的貶值損失是否賠償
四、替代性交通費用是否賠償
(一)替代性交通費用的可賠償性
(二)“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范圍界定
第七章保險代位求償權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理論基礎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立法沿革
(二)我國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理論基礎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適用的賠償請求權范圍
(四)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不享有賠償請求權且出具不實證明情形下的處理
(五)“標的一致性”原則的適用
(六)“被保險人優先原則”的適用
(七)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中對保險合同的審查限度
案例7.1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訴江蘇鎮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一)保險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二)保險人能否對從債務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三)責任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制度
(四)交強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制度
(五)再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制度
(六)保險代位求償權能否向公法人主張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的法理基礎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所適用的訴訟時效
四、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點
(一)觀點的分歧
(二)司法實踐的選擇
(三)海上保險領域的不同規則
案例7.2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紅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五、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的管轄
案例7.3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志貴、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六、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
(一)各國的學說及立法模式
(二)我國的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
七、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對象的限制
(一)限制對象的類型
(二)家庭成員的界定
(三)組成人員的界定
案例7.4 愛普香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再審案
八、仲裁或管轄條款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影響
(一)債權轉讓時仲裁條款拘束力規則的演變
(二)“內外有別”的處理規則
(三)小結
案例7.5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與重慶ABB變壓器有限公司管轄糾紛案
九、被保險人處分行為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影響
(一)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預先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二)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放棄或部分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三)被保險人受領第三者清償的
(四)被保險人與第三者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的
案例7.6 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與長沙市迅安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鑫運九和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十、幾種特殊情形下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一)保險人有權向有償代駕人主張保險代位求償權
案例7.7 甲保險公司訴丙代駕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二)保險人可以向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案例7.8 某保險公司訴某物業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第八章責任保險
一、責任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
(一)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
(二)不同情形下被保險人或第三者的保險金請求權
案例8.1 田某某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8.2 溧陽市客運有限公司訴中國人保溧陽支公司責任保險訴訟時效糾紛案
二、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
(一)連帶賠償責任是否屬于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
(二)夫妻間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屬于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
案例8.3 甲某訴乙保險公司機動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三、責任保險人的參與權
(一)保險人參與權的理論基礎
(二)域外立法的經驗
(三)保險人參與權的適用范圍
(四)司法實務的立場
(五)交通事故侵權糾紛案件的判決對后續相關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影響
(六)展望:從保險人參與權到保險人抗辯義務
第九章意外傷害保險
一、“意外”的認定
(一)“意外事故”的核心要素
(二)“意外事故”核心要素的具體適用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二)“非自愿性”要素之例外
案例9.1 趙某、柴某訴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案概況
第十章年金保險
一、年金保險的屬性識別
二、死亡保險條款無效時的處理
案例10.1 何志祥與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糾紛案
第十一章保證保險
一、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
二、司法實踐的立場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一)司法實踐的處理模式
(二)最高人民法院觀點的變化
三、合作協議與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的關系
四、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第十二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保險事故的認定
(一)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保險責任范圍的區別
(二)“交通事故”的認定要件:通行狀態
(三)“道路上”等場所限制不具有實質意義
案例12.1 薛以巧、占玉英、孫宇、孫浩然、孫浩因與曹成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市開發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二、分項限額及賠償標準
(一)分項限額能否突破
案例12.2 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與崔志霞、欒瑞成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二)構成交通肇事罪情形下交強險的賠付范圍
(三)幾類特殊的賠償標準
案例12.3 來某訴劉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12.4 郭某訴賀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三、受害人身份不明時的賠償處理
(一)觀點的分歧
(二)實體法上的分析
(三)程序法上的分析
(四)如果由民政局作為權利人可能產生的問題及可行的解決途徑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貫立場
案例12.5 孫全革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賠償金為由訴人保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賠被駁回案
四、無證、醉駕等情形下交強險的處理
(一)實務中的分歧
(二)交強險保險人對于受害人所承擔賠償責任的性質
(三)對《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四)應當賦予交強險保險人對于致害人的追償權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
(六)交強險保險人追償權的具體適用
五、車上人員與“第三者”之間的轉化
(一)被保險人能否成為“第三者”
(二)車上人員能否轉化為“第三者”
案例12.6 邵某訴賈某、楊某、北京娜多姿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北京駿馬客運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六、投保多份交強險的處理
七、交強險中“肇事逃逸”情形的處理
案例12.7 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訴王克忠追償權糾紛案
八、機動車一方未投保交強險的處理
(一)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性質及其構成
(二)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范圍
(三)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一致時連帶責任的承擔
(四)幾種情形的具體適用
九、涉領事官員道賠案件的管轄及適用
第十三章保險與訴訟
第一節 分支機構的訴訟資格及其審查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否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
二、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查
三、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作為被告時的責任承擔方式
第二節 管轄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管轄
(一)司法實踐的分歧
(二)保險標的和保險標的物的概念演變
(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立法本意探究
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管轄
(一)特別法優先適用
(二)“運輸中的貨物”不以起訴時標的物的狀態為準
案例13.1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與南京銀河龍翼船有限公司海上貨物保險合同管轄權糾紛再審
第三節 保險與保全
一、訴訟保全保險費的承擔
案例13.2 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哈爾濱有限公司、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二、訴訟保全保險的賠償認定
(一)保全錯誤賠償責任的性質及歸責原則
(二)保全錯誤責任的具體認定及賠償
案例13.3 徐州萬和煤炭購銷有限公司與南京潤宸熱電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南京宸澤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13.4 王虎成與段俊峰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再審案
第四節 保險與執行
一、保單現金價值的強制執行
(一)司法實踐的分歧
(二)保單現金價值的可執行性
(三)債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平衡保護
(四)保單現金價值的執行方式及程序
案例13.5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分公司執行復議案
案例13.6 王文東執行復議案
二、保險與執行的結合創新
(一)執行救助保險
(二)執行懸賞保險
(三)司法拍賣保證保險
(四)訴訟保全保險的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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