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多的行政爭議解決途徑中,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以其公正高效脫穎而出,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借鑒的模本。“公正中立”、“專業(yè)性強”、“程序簡便”、“使用便捷”、“成本低廉”成為當今英國行政裁判所的代名詞。在驚嘆于英國行政裁判所高效便捷的同時,筆者也在思考:在普通法系的英國,為什么會選擇法院之外的行政裁判所來解決行政爭議?為什么行政裁判所能夠做到公正、高效的解決行政爭議?為什么運行了上百年的英國行政裁判所制度會在2007年發(fā)生重大變革?變革后的行政裁判所發(fā)生了哪些變化?這些變化是否更有利于行政爭議的解決?帶著這些問題,筆者開始對英國行政裁判所的前世今生進行研究,希望能夠從中發(fā)現行政爭議解決的共同規(guī)律,以期對我國的行政爭議解決體系的構建提供有益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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