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4882
- 書名: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讀本
- 作者:李廣宇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5年7月
- 入庫時間:2015-8-27
- 定價:80
圖書內容簡介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來的首次修改。修改決定共計51條,修改后的新《行政訴訟法》總條文由原來的75條增加到103條。
李廣宇副庭長長期處在行政審判的第一線,且全程參與了此次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過程,其執筆的解讀透析了修法背景,凝聚了修法精華,是行政審判領域重要的基于實踐的研究成果。
本書為廣大司法工作者提供了熟知、掌握和運用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依據參考,讓新的司法解釋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圖書目錄
引言[司法解釋的起草目的和依據]
第一條[立案登記制]
1 保護訴權
2 立案登記制
3 一次性告知補正
4 對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訴
第二條[具體的訴訟請求]
1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2 訴訟類型化
第三條[裁定駁回起訴]
1 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2 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3 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4 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5 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6 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7 重復起訴的
8 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9 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10 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1 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不作為的起訴期限]
1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2 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1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2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
3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六條[維持或改變原行政行為的界定]
1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2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
3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
第七條[共同被告]
第八條[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九條[共同被告情況下的審查對象及舉證責任]
1 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2 舉證責任與舉證行為
第十條[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判決]
1 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2 一并判決的具體方式
3 《行政裁判文書樣式(試行)》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行政協議的概念和類型]
1 行政協議的概念
2 行政協議的類型
第十二條[行政協議的訴訟時效和起訴期限]
1 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范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2 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第十三條[行政協議案件的管轄]
第十四條[適用民事法律規范]
1 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
2 如何適用民事法律規范
3 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行政協議案件的判決]
1 履行協議
2 解除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
3 單方變更、解除協議及其補償
4 行政機關合同請求權的實現
第十六條[行政協議案件的訴訟費用]
1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
2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3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4 訴訟費用的負擔
5 司法救助
第十七條[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提出時間和排除范圍]
1 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并審理
3 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4 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適用范圍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予準許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其他渠道主張權利
6 對不予準許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十八條[民事爭議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1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2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案件,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條[相關民事爭議的審理、裁判和上訴]
1 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的相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當事人在調解中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不能作為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
3 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
4 上訴
第二十條[請求一并審查規范性文件]
1 請求一并審查規范性文件
2 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條[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處理]
1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
2 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
3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4 其他問題
第二十二條[履行判決]
1 義務之訴
2 義務之訴與撤銷之訴、一般給付之訴的區別
3 義務之訴的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4 義務之訴的判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給付判決]
1 給付之訴
2 給付之訴的特別訴訟要件
3 給付之訴的判決方式
第二十四條[申請再審的期間]
1 申請再審
2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4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十五條[一次再審申請,一次抗訴]
1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3 檢察建議
第二十六條[新舊法的銜接]
1 法律的公布與生效
2 新舊法銜接的具體問題
第二十七條[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效力]
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