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爭端產生的根源在于利益分配不平衡,為更好地解決國際投資爭端,需要對所涉及的利益進行再平衡,國際投資爭端賠償恰好可以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投資爭端賠償可以解決國際投資爭端;另一方面,投資爭端賠償可以合法化爭端解決結果。為此,對國際投資爭端賠償的法律問題進行系統研究具有重要理論和現實意義。
除序言與結語外,本研究主要內容可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重點研究國際投資爭端的形式及賠償的法律標準。具體而言,國際投資爭端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三種類型:征收、違反國際法及違反投資合同。在這種分類基礎上,結合具體投資仲裁案件,分析研究這些投資損害類型的賠償標準。
第二部分重點研究投資爭端賠償的估價依據與方法。法律賠償標準只是一個抽象術語,但仲裁庭最終裁決的是一個具體賠償數額。為此,仲裁庭需要將法律賠償標準轉化一個具體賠償數額,這個過程又被稱為估價。估價包括確定估價的依據及方法,具體包括選擇估價基礎、估價日期以及估價方法。
第三部分重點研究影響最終賠償數額的相關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賠償受到一般法律原則的限制;第二,仲裁庭需要考慮影響賠償數額的一般因素;第三,鑒于投資爭端發常生在特定環境下,所以,仲裁庭應考慮案件的特殊情況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
第四部分對現行國際投資爭端賠償問題進行反思。現行投資爭端賠償以西方法律制度為中心,發展中國家處于被動接收地位。當前,國際投資仲裁的性質已經脫離了傳統私法領域,并進入了公法領域。為此,筆者認為,投資仲裁庭的審查標準應該進行一定的修正,即在認定投資爭端時應該采取一種相對寬松的審查標準。同時,在案件裁決過程中,仲裁庭應適當考慮比例原則,并在必要情況下采取非金錢救濟方式。這不僅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同樣也有利于發達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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