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7427
- 書名:香港城市更新土地強制售賣制度及對內地啟示研究
- 作者:鐘澄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6年2月
- 入庫時間:2016-3-9
- 定價:32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通過對香港相關法律和法院判例的分析,系統研究為重新發展強制售賣土地制度,并通過對深圳情況的分析,提出借鑒香港經驗、完善深圳相關制度的思路和具體政策建議。深圳作為國家改革開放的“試驗田”和先行先試的“排頭兵”,其城市更新制度的建立和后續完善政策的探索,無論正面經驗抑或負面教訓,都是我國的城鎮化發展的重要積累,將為全國的城鎮化建設提供重要參考。
圖書目錄
導論
0.1研究背景和意義
0.1.1研究背景
0.1.2研究意義
0.2研究思路和方法
0.2.1研究思路
0.2.2研究方法
0.2.2.1比較法學方法
0.2.2.2法注釋方法中的條款關系解析
方法
0.2.2.3法實證方法
0.3本書的創新和不足
0.3.1創新點
0.3.2不足點
第1章香港土地強制售賣制度的背景和立法概述
1.1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
1.1.1市區建筑物老化
1.1.1.1香港土地管理情況概述
1.1.1.2香港市區建筑物老化
1.1.2開發商購買老舊物業的困境
1.1.2.1政府主導都市更新的不足
1.1.2.2私人主導都市更新的困境
1.2立法概述
1.2.1立法過程和主要概念
1.2.1.1立法過程
1.2.1.2立法中的主要概念
1.多數份數擁有人和少數份數擁有人
2.地段、建筑和物業
3.重新發展
1.2.2立法思路
1.2.2.1申請
1.2.2.2土地審裁處的裁決
1.2.2.3售賣
1.2.2.4分攤和售賣收益的運用
1.2.3立法意義和影響
1.2.3.1《條例》的實際效果
1.2.3.2《條例》與《基本法》的關系
1.2.3.3與人權立法的關系
1.2.3.4對司法機關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1.2.3.5對經濟和環境的影響
1.3本章小結
第2章開發商申請法院發出強制售賣令的前提條件
2.1成為多數份數擁有人
2.1.1《條例》要求的多數比例和授權
2.1.1.1《條例》的規定
2.1.1.2各界的觀點
1.私人開發商的觀點
2.律師的觀點
3.立法委員會結論
2.1.2《公告》對比例的降低和適用范圍
2.1.3目標建筑物無須實體存在
2.1.4多數份數擁有人必須共同申請
2.2作出估值報告
2.2.1評估市值的定義
2.2.2作出估值報告的目的
2.2.3估值時點的要求
2.2.4估值的假設條件
2.3開發商進行注冊和通告
2.3.1注冊、通告的方式和要求
2.3.2通告的目的
2.4強制售賣令適用于多個地段的條件
2.4.1《條例》的規定
2.4.2申請人已100%擁有地段可否納入強制售賣范圍
2.4.2.1Bond Star案中的否定性結論和提示意見
2.4.2.2Fairtex案的改變和Supergoal案的肯定性結論
2.5不動產權益轉讓不影響案件審理
2.6本章小結
第3章法院作出強制售賣令的條件和內容
3.1信納少數份數估值公平合理
3.1.1對目標地段(建筑物)現用價值的評估
3.1.1.1評估EUV的方法
1.普遍使用的比較法(市場法)
2.收益法(投資法)
3.其他方法
3.1.1.2評估范圍
3.1.1.3評估對象的用途定性
1.按照批準用途評估
2.按照使用現狀進行評估
3.1.1.4比較單元(可比實例)的選擇
1.位置
2.用途
3.交易時間
4.是否正常交易
5.其他考慮因素
3.1.1.5修正因素
3.1.1.6空地估價方法
3.1.1.7典型案例展示
1.Fineway Properties Ltd.v.Sin Ho Yuen Victor案
2.Good Faith Properties Limited and others v.Cibean Development Company Ltd.案
3.1.2如何確定少數份數的估值公平合理
3.2信納標的地段理應更新
3.2.1關于齡期
3.2.1.1對“齡期”概念解釋的演變
3.2.1.2早期案件中的模糊處理
3.2.1.32006~2009年案件中試圖設定判斷標準
1.Good Trader案中提出概念
2.Intelligent House案中提出經濟壽命測算方法
3.Fineway Properties等案中對經濟壽命測算方法的質疑和反復
3.2.1.42010年后案件的綜合考量標準
3.2.1.5判斷齡期的總結
3.2.2關于維修狀況
3.2.2.1維修狀況的含義
3.2.2.2具體案件中的觀點
1.申請人須承擔維修狀況的經濟測算舉證責任
2.考量維修成本與維修后提升價值對比
3.考量“維修成本與維修后提升價值對比”及“維修成本與建造類似新建筑無成本對比”
4.維修狀況威脅公共安全時不再考慮經濟測算
5.經濟因素以外因素的考量
3.2.3被申請人不提出異議時的籠統考慮
3.3信納申請人已盡力購買少數份數
3.3.1申請人申請強制售賣令后可否繼續發出收購要約
3.3.1.1早年案件的觀點
3.3.1.2近年案件的討論
3.3.2如何確定多數份數擁有人提出的條件公平合理
3.3.2.1一般判斷方法
3.3.2.2“權利合并價值”和“最后一間補償金”問題
1.權利合并價值問題
2.“最后一間補充金”問題
3.3.2.3申請人已獲得相鄰地段是否影響報價
3.3.2.4私人報價與政府征收報價不具有可比性
3.3.3申請人如何與少數份數擁有人聯系為合理
3.3.3.1一般判斷方法
3.3.3.2無法聯絡被申請人時的處理
3.4強制售賣令的內容
3.4.1指定受托人
3.4.2售賣目標地段的底價
3.4.2.1底價的含義和評估方法
1.剩余價值法
2.比較法
3.4.2.2土地審裁處確定底價時的考慮因素
1.對重新發展的假設和比較實例的選取
2.是否考慮與鄰近樓盤合并的可能
3.利潤空間
3.4.2.3被申請人的抗辯
3.4.2.4土地審裁處確定的RDV是終局的
3.4.3其他可能的命令內容
3.4.4強制售賣令的送達和公告
3.5本章小結
第4章強制售賣令的實施
4.1購買目標地段的方式
4.1.1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
4.1.2公開拍賣競得
4.1.2.1公開拍賣的合理性
4.1.2.2拍賣人的指定
4.1.2.3競購者價款的支付
4.1.2.4流拍的處理
4.1.3租賃關系終止
4.1.3.1不受“買賣不破租賃”的限制
4.1.3.2租客交回物業管有權的義務
4.1.4地段權益的轉讓及購買者的義務
4.2拍賣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4.2.1支付拍賣和受托人費用開支
4.2.2對租客的賠償
4.2.2.1對租客利益的關注
4.2.2.2租客只能獲得現金賠償
4.2.2.3租客所獲賠償額度的厘定
4.2.2.4由份數擁有人分別支出,受托人實際支付賠償
4.2.2.5租客不交回物業管有權不能取得賠償金
4.2.2.6租客的申請登記時限
4.2.2.7租客無權參加申請強制售賣令主程序
4.2.3分配給份數擁有人
4.3強制售賣令的無效
4.4本章小結
第5章對內地城市更新的借鑒意義
5.1以深圳市為代表的內地城市更新遭遇的問題
5.1.1深圳市城市更新遇到的困境
5.1.1.1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現狀
5.1.1.2擬成為實施主體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困境
5.1.2相關可能方法的障礙
5.1.2.1政府組織實施或征收
1.現行法律的規定
2.實踐中的問題
5.1.2.2相關部門居中調解
1.專家意見+調解模式
2.調解+仲裁
3.仲裁
5.2深圳建立強制售賣制度的必要性和難點
5.2.1公平高效地解決小業主與開發商之間利益糾紛
5.2.2彌補法律漏洞
5.2.3建立制度的難點
5.3借鑒香港經驗時應注意的問題
5.3.1深圳城市更新和香港土地強制售賣對象的區別
5.3.1.1政府統籌角色不同
5.3.1.2更新土地面積的區別
5.3.1.3更新對象選定標準的區別
5.3.2香港土地強制售賣的檢討
5.3.3強制售賣理由與公共利益的關系
5.4深圳建立私人強制售賣土地的要素
5.4.1裁判機關的確定和完善
5.4.2申請拍賣條件
5.4.2.1拍賣城市更新單元的條件
5.4.2.2申請人取得更新單元內不動產權益的數量
5.4.3拍賣對象——全部還是少數?
5.4.4法院審查要點
5.4.4.1更新單元內建筑物市值報告
5.4.4.2開發商盡力與小業主達成協議的證明
5.4.5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角色
5.4.6拍賣令的內容
5.4.6.1拍賣底價
5.4.6.2拍賣人的確定
5.4.6.3拍賣價款的支付
5.4.6.4租賃關系終止與對承租人的補償
5.4.6.5拍賣價款的分配
5.4.6.6競得人的義務
5.5深圳市城市更新不動產強制拍賣辦法(建議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市更新單元和申請人
第三章起訴
第四章法院審理
第五章法院判決
第六章拍賣執行
第七章附則
5.6本章小結
本書結論
附件一:《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中文本
附件二:《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中文本
附件三:《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英文本
附件四:《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英文本
附件五:《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
附件六:《關于印發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案例索引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