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7799
- 書名: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認定(緊貼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司法實踐)
- 作者:劉芳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6年2月
- 入庫時間:2016-3-28
- 定價:88
圖書內容簡介
貪污賄賂犯罪中新的犯罪現象和新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斷出現,罪刑法定和打擊懲治貪污賄賂犯罪之間所表現出來的矛盾比較尖銳,本書為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刑法適用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應用模式,并在這二者之間確定了一個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當的處理方法,便于辦案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
圖書目錄
第一章貪污罪
第一節貪污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貪污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三、理解貪污罪的處罰標準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三節貪污罪主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貪污罪主體的立法變化
二、現行刑法對貪污犯罪主體的規定
三、“國家工作人員”法定范圍的變化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定的范圍
五、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六、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人員的認定
七、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八、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九、受國家機關和其他國有單位“委派”人員的認定
十、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十一、對“從事公務”的釋義
十二、對“二次委派”行為的認定
十三、“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的認定
十四、因承包關系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產行為的認定
十五、因租賃關系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產行為的認定
十六、因臨時聘用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產行為的認定
十七、村民委員會成員協助政府工作行為的認定
十八、村委會成員協助政府工作與村內自治事務工作的界限
第四節貪污罪主觀方面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采取放任的態度占有公款是否構成貪污罪
二、對“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主觀故意的理解
三、企業負責人截留單位收入不入賬而用于其他開支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五節貪污罪客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貪污罪犯罪對象的范圍
二、“國有公司”的定義
三、公共財產與共有財產的區分
四、違禁物品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五、非法財物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六、不動產作為貪污罪犯罪對象的認定
七、無形財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八、國有企業債券能否作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第六節貪污罪客觀方面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含義和范圍
二、對利用過去職務上的便利行為的認定
三、利用身份或者地位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
四、“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內容和范圍
五、如何理解“非法占有”與“非法據為己有”的聯系
六、民警抓賭嫖把所得款非法占為己有行為的認定
第七節貪污罪數額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構成貪污罪的數額起點
二、多次貪污數額如何累計計算
三、如何計算貪污實物的數額
四、如何認定貪污股票的數額
五、貪污禮品數額的認定
六、如何認定貪污國有參股的合資、合作企業財產的數額
七、企業改制過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的認定
八、如何計算貪污承包、租賃的國有資產的數額
第八節共同貪污犯罪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共同貪污犯罪與單獨犯罪的區分
二、正確理解貪污罪身份的意義和作用
三、共同貪污犯罪在主觀方面的認定
四、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竊取公共財物行為的認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為主犯的定罪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是主犯,國家工作人員為實行犯的定罪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是主犯,國家工作人員是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定罪
五、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共同貪污非國有單位財產的行為是否
構成貪污罪
六、共同貪污犯罪數額的認定
第九節貪污罪既遂、未遂和中止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貪污罪既遂行為的認定
二、貪污罪未遂行為的認定
三、貪污罪中止行為的認定
四、如何判斷外界因素對貪污犯罪中止的影響
五、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后又將財物返還行為的認定
六、貪污中止行為與不能犯未遂行為的區分
七、對貪污犯罪未遂的處罰
八、對貪污犯罪中止的處罰
第十節貪污罪自首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構成貪污罪自首行為的認定
二、如何認定貪污罪自動投案的對象、時間、方式和動機
三、共同貪污犯罪中不同犯罪人自首范圍的認定
四、如何區分貪污罪自首情節與坦白情節的界限
第十一節貪污犯罪與其他犯罪行為的區分
一、倒賣進出口批文行為的認定
二、個人將單位應得收入不入賬用于公務開支行為的認定
三、貪污行為與內部職工盜竊行為的區分
四、共同貪污犯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區分
五、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六、貪污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七、貪污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八、貪污罪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界限
九、貪污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界限
十、貪污罪與違規運用資金罪的界限
十一、貪污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
十二、貪污罪與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界限
第二章挪用公款罪
第一節挪用公款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背景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三、關于立案和處罰標準的說明
第三節挪用公款罪主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主體范圍的認定
二、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三、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四、國有企業承包者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五、國有單位聘用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六、銀行工作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七、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的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第四節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的構成
二、行為人誤將公款挪給他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三、挪用人不明知公款使用者是單位還是個人的情形如何認定
四、單位領導自認為將公款借給他人使用是正當行使職權時如何認定
第五節挪用公款罪客體和對象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性質和范圍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對象的范圍及認定
三、非國有公司、企業資金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四、改制過程中的國有企業資金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五、單位截流的資金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六、單位債權、債務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七、特定物品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第六節挪用公款罪客觀方面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行為的認定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三、挪用公款給公司、企業使用行為的認定
四、挪用公款罪進行非法活動的認定
五、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行為的認定
六、挪用公款用于清償債務應認定為哪種形式的挪用行為
七、挪用公款“不予歸還”行為的認定
八、挪用公款行為轉化為貪污行為的認定
九、挪用公款與借用公款的區分
十、挪用臨時扣押的被執行款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十一、“挪而未用”行為的認定
十二、行為人采用蒙蔽手段借用單位公款行為的認定
十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冒名貸款行為的認定
十四、利用職務之便同時編造虛假事由借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十五、集體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十六、單位負責人自行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他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十七、單位決策人將單位資金借給本單位職工購房如何認定
十八、將公款放貸后從中收取利息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九、銀行工作人員將賬外公款借給個人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用公款為債務擔保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十一、挪用土地抵押貸款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十二、挪用失業保險金、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三、挪用非特定公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四、挪用國庫券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五、挪用公款用于注冊公司、企業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六、利用職務之便借用下級單位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七、多次挪用公款數額的認定
第七節挪用公款罪認定和處罰中的其他難點問題
一、共同挪用公款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和處罰
三、挪用公款罪一罪與數罪的認定
四、挪用公款罪追訴期限的認定
第八節挪用公款罪與其他罪之間的區分
一、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分
二、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分
三、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分
四、挪用公款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分
五、挪用公款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區分
六、挪用公款罪與違法運用資金罪的區分
七、挪用公款罪與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區分
八、挪用公款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分
第三章受賄罪
第一節受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受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受賄罪主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受賄罪主體的立法演變
二、受賄罪主體的構成特征
三、村支部書記收受賄賂行為的認定
四、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五、國有單位科技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六、新聞出版機構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七、記者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八、醫療機構中的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九、教育科研機構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黑哨”和足球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一、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二、人大代表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四、評審委員會成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五、質量檢驗機構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六、以非法途徑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能否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第四節受賄罪主觀方面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受賄罪故意內容的本質特征
二、受賄罪的主觀故意中是否包括行為人明知是在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
三、是否要求行為人在權錢交易方面具有明知
四、是否要求行為人對收受的財物(數額)具有明知
五、是否要求行為人對請托事項必須明知
六、是否要求行為人對危害后果具有明知
第五節受賄罪客體和對象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受賄罪客體與受賄罪對象的區分
二、對“國家公務活動廉潔性”的認定
三、受賄罪犯罪對象的界定
四、未改變權屬的財產成為受賄對象的認定
五、“財產利益”的認定
六、非財產利益能否成為犯罪對象
七、未經登記的房產作為受賄對象的認定
八、有價證券的認定和計算
九、“回扣、手續費”的認定
十、“干股”的認定
第六節受賄罪客觀方面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
二、“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行為的認定
三、利用過去職務上的便利,卸職后收受他人財物行為的認定
四、利用將任職務上的便利行為的認定
五、“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區別
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立法變化
七、“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基本特征
八、“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屬于受賄罪的必要構成條件
九、“為他人謀取利益” 在刑法上的認定
十、“為他人謀取利益”與受賄罪完成形態的關系
十一、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二、“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認定
十三、收受請托人財物但拒絕為其謀取利益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四、“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五、“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的含義是什么
十六、“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七、行為人索取財物沒有得手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八、“經濟往來”行為的認定
十九、受賄后又退回贓款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對“及時”退還行為的認定
二十一、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后收受酬謝費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二、事后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三、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物品后付少量現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四、受賄財物用于公務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五、以借款為名義收受賄賂行為的認定
二十六、節日收受下屬“紅包”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七節受賄罪認定中的其他難點問題
一、共同受賄行為的認定和理解
(一)共同受賄犯罪的立法變化
(二)共同受賄犯罪的構成形式
(三)共同受賄罪中的犯罪形態
二、受賄罪中“片面共犯”的問題
三、國家工作人員與其家屬共同受賄行為的認定
四、幫助受賄行為與介紹賄賂行為的區分
五、受賄罪既遂與未遂行為的區分
六、受賄罪自首行為的認定
七、受賄罪一罪與數罪的區分
(一)與他罪行為發生競合的認定
(二)與他罪行為發生牽連的認定
(三)罪名與他罪發生競合的認定
(四)兩罪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認定
第八節受賄罪與其他罪之間的區分
一、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區分
二、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分
三、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
第四章新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第一節交易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交易受賄的概念和特征
二、交易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物品
(二)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物品
(三)以明顯不對等的價值與請托人進行物物交換
三、交易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交易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優惠價格問題
(二)對“明顯”的把握尺度
(三)增設中介環節的受賄問題
(四)計算受賄財物的時間基準問題
(五)對行為人主觀態度的認定
第二節干股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干股的概念和特征
二、干股受賄的主要類型
三、干股受賄數額的計算
(一)已登記轉讓或者實際轉讓情況下受賄干股數額的認定
(二)分紅型受賄干股數額的認定
四、認定干股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準確判斷收受干股構成受賄罪的前提條件
(二)股份價值的認定應當注意分別不同類型的干股進行
(三)收受不實干股和收受擴張性干股的數額認定問題
(四)行為人先收取紅利后登記股份的行為如何認定受賄數額
(五)干股受賄行為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第三節合作投資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合作投資受賄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作投資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由請托人投資,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合作開辦公司
(二)由請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投資但不參與管理
(三)由請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工作人員以其他方式投資或參與管理
三、合作投資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合作投資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對“出資”和“墊資”的理解
(二)關于參與管理、經營的認定
(三)代為“出資”型與獲取“利潤”型的區別
(四)合作投資受賄行為與其他犯罪行為的競合問題
第四節委托理財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委托理財型受賄的概念和特征
二、委托理財型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不出資的理財受賄型
(二)出資的理財受賄型
(三)委托的理財受賄型
(四)代理的理財受賄型
三、委托理財型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委托理財型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委托理財受賄罪與非罪的認定
(二)“應得收益”的認定
(三)對“明顯高于”的理解
(四)委托理財中的“保底條款”與受賄行為的關聯
(五)接受請托人提供沒有風險的盈利機會是否構成受賄
第五節以賭博形式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以賭博形式受賄的概念和特征
二、以賭博形式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索取賭資型
(二)收受賭資型
(三)賭博贏資型
(四)代付賭債型
(五)混合受賄型
三、以賭博形式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以賭博形式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對《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第2款
內容的理解
(二)賭博受賄行為中的數罪形態
(三)賭博受賄行為與一般受賄行為的區分
第六節“掛名”取酬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掛名取酬型受賄的概念和特征
二、掛名取酬型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掛名人不工作,薪酬由國家工作人員領取
(二)掛名人不工作,薪酬由掛名人自己領取
(三)“掛名人”參加工作,但領取的薪酬大大超過應得報酬
(四)特定關系人實際參加工作,也按規定領取薪酬
三、掛名取酬型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掛名取酬型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特定關系人的范圍
(二)對“特定關系人”與“關系密切的人”的理解
(三)合法薪酬與受賄“薪酬”的區分
(四)對“掛名”的理解
第七節通過特定關系人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通過特定關系人受賄的概念和特征
二、通過特定關系人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特定關系人作為犯罪工具的類型
(二)特定關系人單獨實施犯罪的類型
(三)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的類型
三、認定通過特定關系人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情婦(夫)的界定
(二)特定關系人之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犯本罪的認定
(三)通過特定關系人受賄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區分
第八節財產權屬未變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未變更財產權屬型受賄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二、未變更財產權屬型受賄行為的主要類型
(一)實際占有型
(二)借用他人名義型
(三)長期借用型
(四)正在辦理型
三、未變更財產權屬型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未變更財產權屬型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未變更財產權屬型受賄行為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二)未變更財產權屬型受賄行為與借用之間的區分
第九節離職國家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離職國家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的概念和特征
二、離職國家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行為的主要類型
(一)明示約定型
(二)暗示約定型
(三)約定兌現型
(四)約定索取型
三、認定離職國家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離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二)“事先約定”的認定
(三)“事先約定”受賄行為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區分
第五章單位受賄罪
第一節單位受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單位受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關于國家機關作為單位受賄罪主體的爭議問題
二、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受賄行為的認定
三、單位內設機構能否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四、單位受賄罪與幾種非罪行為的界限
五、“賬外暗中”收受行為的認定
六、單位違規收取“業務費”并暗中截留的行為如何認定
七、原受賄單位被合并、解散、撤銷應否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節單位受賄罪與相關罪的區分
一、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分
二、單位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分
第六章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一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及構成要件
第二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范圍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二)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三)離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
三、對“影響力”的解讀
四、“不正當利益”的認定
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共犯問題
(一)實行型的共犯形態
(二)幫助型的共犯形態
(三)片面型的共犯形態
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間接正犯的認定
七、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同其他罪的牽連與競合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牽連及競合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牽連及競合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詐騙罪的牽連及競合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瀆職罪的牽連及競合
八、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罪與非罪的區分
第七章行賄罪
第一節行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行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三、量刑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認定
二、行賄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三、怎樣界定行賄罪的共犯
四、行賄對象錯誤是否構成行賄罪
五、如何準確認定行賄人的立功表現
第八章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一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有影響力的人”的內涵和外延
二、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理解
三、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分
四、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間接行賄行為的區分
第九章對單位行賄罪
第一節對單位行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對單位行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三、刑罰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單位犯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區分
二、向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人行賄是否構成行賄罪
三、對單位行賄罪與一般行賄罪的區分
第十章介紹賄賂罪
第一節介紹賄賂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介紹賄賂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三、刑事處罰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介紹賄賂罪是否以謀利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
二、介紹賄賂罪與合法居間行為的區分
三、介紹賄賂過程中行為人單方截留賄賂財物的行為如何處理
四、介紹賄賂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五、介紹賄賂罪共犯的認定
六、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的區分
七、介紹賄賂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區分
八、介紹賄賂罪與詐騙罪的區分
第十一章單位行賄罪
第一節單位行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單位行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能否構成單位行賄罪
二、個體經營單位能否構成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三、私營單位構成單位行賄罪主體的認定
四、單位行賄罪與非罪的界限
五、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分
第十二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一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和“差額巨大”的認定
二、對“說明來源”和“不能說明來源”的理解
三、離職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主體
四、事后能夠證明巨額財產來源的行為如何認定
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
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所形成的差額如何計算
七、家庭成員能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共犯
第十三章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一節隱瞞境外存款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境外存款是否包括人民幣在內
二、境外存款是否包括在港澳臺地區的存款
三、被隱瞞的境外存款屬于犯罪所得如何處理
四、隱瞞境外存款行為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行為的牽連與競合
五、隱瞞境外存款罪與逃匯罪的區分
第十四章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一節私分國有資產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國有資產范圍的認定方法
二、國有資產的法定范圍
三、單位違法所得是否屬于“國有資產”
四、無形資產和資源性資產能否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象
五、“小金庫”的資金能否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象
六、國有單位內設機構、部門和分支機構能否成為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
七、私分國有資產罪與非罪的區別
八、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區分
第十五章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一節私分罰沒財物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第二節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違法罰款財物能否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對象
二、罰沒財物的范圍
三、私分罰沒財物罪與貪污罪的區分
四、私分罰沒財物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區分
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相關規定
一、相關法律、法律解釋及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根據歷次刑法修正案、修改決定修正)(節錄)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1985年7月18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1989年11月6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3月4日)
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25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
1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2002年7月15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年11月13日)
1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4年3月30日)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29日)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年2月13日)
1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2000年3月15日)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2001年10月17日)
1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3年1月28日)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0年7月13日)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年7月8日)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就《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2007年7月9日)
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年11月20日)
2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2003年1月13日)
2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2006年9月12日)
二、其他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1.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1988年12月1日)
2.國務院《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1993年12月5日)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5年4月30日)
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1993年10月9日)
5.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2000年2月12日)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1996年11月15日)
7.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1991年3月26日)
8.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1993年12月21日)
9.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9月25日)
10.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1988年6月5日)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節錄)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正)(節錄)
1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文本)(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