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和“辯護事由”是刑法教義學結構的兩個關鍵組成部分;然而,對于完整的功能性刑法知識圖景而言,一個與一般辯護事由具有同等功能性重要意義的“第三元”必不可少。歸咎責任,一個由多個歸咎事由組成的理論集合,則是在行為人未滿足定罪所需要的所有的要素時,仍對其施加刑事責任。將歸咎責任原則整合為一個獨立的理論范疇,使我們能認清這些規則的支撐性理據之間的相似性:任何特定歸咎原則的條件設定通常都為將被告人作為滿足了事實上缺失之犯罪要素來對待提供了合理性。 從這個角度去審視歸咎責任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讓我們更好地衡量歸咎理據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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