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執行檢察辦法(試行)》。刑罰執行監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構成刑事執行監督的三大組成部分。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主要規范性文件是《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和《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工作的主要規范性文件是《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執行檢察辦法(試行)》是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工作的主要規范性文件,自此,刑事執行檢察三大監督職責都實現了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的起草者對該辦法中的關于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的對象和監督方式、關于如何防止和糾正“被精神病”和“假精神病”的問題、關于對強制醫療機構對被強制醫療人使用約束措施的監督問題、關于檢察人員應否與被強制醫療人談話的問題、關于對2012年底前強制醫療決定執行的監督問題等重點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該意見出臺的背景、主要內容,以及與《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規定的銜接進行了全面介紹,便于廣大讀者理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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