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1716
- 書名:中國近代刑法立法文獻匯編
- 作者:趙秉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6年12月
- 入庫時間:2017-2-13
- 定價:168
圖書內容簡介
古人云:“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考察清末法律改革運動為起點,直至民國時期的近代刑法立法演變的歷程,對于總結歷史經驗、深入把握中國刑法發展的歷史規律,并進一步推動當代中國刑法立法的發展與進步,都具有重大的意義。經過長達七年時間的資料收集、整理、編纂,《中國近代刑法立法文獻匯編》一書終于面世,期望對促進和豐富中國刑法立法理論和實務的相關研究有所裨益。
圖書目錄
"目錄
Contents
Ⅰ. 清末的刑法立法文獻
一、《刑律草案(稿本)》(1905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刑制
第三章行為
二、《刑律草案》(1907年)及相關立法資料
(一)《刑律草案》(1907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論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減輕
第九章自首減輕
第十章酌量減輕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猶豫行刑
第十三章假出獄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期計算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關于帝室之罪
第二章關于內亂之罪
第三章關于國交之罪
第四章關于外患之罪
第五章關于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關于瀆職之罪
第七章關于妨害公務之罪
第八章關于選舉之罪
第九章關于騷擾之罪
第十章關于監禁者脫逃罪
第十一章關于藏匿罪人及湮沒證據之罪
第十二章關于偽證及誣告之罪
第十三章關于放火決水及水利罪
第十四章關于危險物罪
第十五章關于往來通信罪
第十六章關于秩序罪
第十七章關于偽造通用貨幣之罪
第十八章關于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關于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關于祀典及墳墓罪
第二十一章關于鴉片煙之罪
第二十二章關于賭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關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關于飲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關于衛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關于殺傷之罪
第二十七章關于墮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關于遺棄之罪
第二十九章關于逮捕監禁之罪
第三十章關于略誘及和誘之罪
第三十一章關于名譽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關于竊盜及強盜之罪
第三十三章關于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四章關于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關于贓物罪
第三十六章關于毀棄損壞罪
(二)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總則)草案》折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論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減輕
第九章自首減輕
第十章酌量減輕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猶豫行刑
第十三章假出獄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期計算
第十七章文例
(三)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分則草案》折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關于帝室之罪
第二章關于內亂之罪
第三章關于國交之罪
第四章關于外患之罪
第五章關于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關于瀆職之罪
第七章關于妨害公務之罪
第八章關于選舉之罪
第九章關于騷擾之罪
第十章關于監禁者脫逃罪
第十一章關于藏匿罪人及湮沒證據之罪
第十二章關于偽證及誣告之罪
第十三章關于放火決水及水利罪
第十四章關于危險物罪
第十五章關于往來通信罪
第十六章關于秩序罪
第十七章關于偽造通用貨幣之罪
第十八章關于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關于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關于祀典及墳墓罪
第二十一章關于鴉片煙之罪
第二十二章關于賭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關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關于飲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關于衛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關于殺傷之罪
第二十七章關于墮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關于遺棄之罪
第二十九章關于逮捕監禁之罪
第三十章關于略誘及和誘之罪
第三十一章關于名譽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關于竊盜及強盜之罪
第三十三章關于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四章關于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關于贓物罪
第三十六章關于毀棄損壞罪
附:《律目考》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論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減輕
第九章自首減免
第十章酌量減輕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緩刑
第十三章暫釋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期計算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關于帝室之罪
第二章關于內亂之罪
第三章關于國交之罪
第四章關于外患之罪
第五章關于漏泄機務之罪
第六章關于瀆職之罪
第七章關于妨害公務之罪
第八章關于選舉之罪
第九章關于騷擾之罪
第十章關于監禁者脫逃之罪
第十一章關于藏匿罪人及湮沒證據之罪
第十二章關于偽證及誣告之罪
第十三章關于放火決水及水利之罪
第十四章關于危險物之罪
第十五章關于往來通信之罪
第十六章關于秩序之罪
第十七章關于偽造通用貨幣之罪
第十八章關于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關于偽造度量衡之罪
第二十章關于祀典及墳墓之罪
第二十一章關于鴉片煙之罪
第二十二章關于賭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關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關于飲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關于衛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關于殺傷之罪
第二十七章關于墮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關于遺棄之罪
第二十九章關于逮捕監禁之罪
第三十章關于略誘及和誘之罪
第三十一章關于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關于竊盜及強盜之罪
第三十三章關于詐欺取財之罪
第三十四章關于侵占之罪
第三十五章關于贓物之罪
第三十六章關于毀棄損壞之罪
四、《欽定大清刑律》(1911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減
第九章自首
第十章酌減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緩刑
第十三章假釋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皇室罪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瀆職罪
第七章妨害公務罪
第八章妨害選舉罪
第九章騷擾罪
第十章逮捕監禁人脫逃罪
第十一章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二章偽證及誣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決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十四章危險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六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七章偽造貨幣罪
第十八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九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褻瀆祀典及發掘墳墓罪
第二十一章鴉片煙罪
第二十二章賭博罪
第二十三章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十四章妨害飲料水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衛生罪
第二十六章殺傷罪
第二十七章墮胎罪
第二十八章遺棄罪
第二十九章私濫逮捕監禁罪
第三十章略誘及和誘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
第三十二章竊盜及強盜罪
第三十三章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四章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贓物罪
第三十六章毀棄損壞罪
暫行章程
Ⅱ.北洋政府時期的刑法立法文獻
一、《暫行新刑律》(1912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減
第九章自首
第十章酌減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緩刑
第十三章假釋
第十四章赦免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皇室罪(刪除)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瀆職罪
第七章妨害公務罪
第八章妨害選舉罪
第九章騷擾罪
第十章逮捕監禁人脫逃罪
第十一章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二章偽證及誣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決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十四章危險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六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七章偽造貨幣罪
第十八章偽造文書及印文罪
第十九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褻瀆祀典及毀掘墳墓罪
第二十一章鴉片煙罪
第二十二章賭博罪
第二十三章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十四章妨害飲料水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衛生罪
第二十六章殺傷罪
第二十七章墮胎罪
第二十八章遺棄罪
第二十九章私擅逮捕監禁罪
第三十章略誘及和誘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
第三十二章竊盜及強盜罪
第三十三章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四章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贓物罪
第三十六章毀棄損壞罪
二、《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1912年)
三、《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1914年)
四、《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及相關立法資料
(一)《修正刑法草案》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為罪
第三章未遂罪預備罪陰謀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親屬加重
第九章宥減
第十章自首
第十一章酌加酌減
第十二章加減例
第十三章緩刑
第十四章假釋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大總統罪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漏泄機務罪
0
第六章瀆職罪
第七章妨害公務罪
第八章妨害選舉罪
第九章騷擾罪
第十章脫逃罪
第十一章湮滅證據罪
第十二章偽證誣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罪
第十四章決水罪
第十五章危險物罪
第十六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八章偽造貨幣罪
第十九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私鹽罪
第二十一章偽造文書罪
第二十二章褻瀆祀典罪
第二十三章鴉片嗎啡罪
第二十四章賭博罪
第二十五章奸非重婚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飲料水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衛生罪
第二十八章殺傷罪
第二十九章墮胎罪
第三十章遺棄罪
第三十一章逮捕拘禁罪
第三十二章略誘和誘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譽秘密罪
第三十四章竊盜強盜罪
第三十五章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六章侵占罪
第三十七章贓物罪
第三十八章毀棄損壞罪
(二)為修正刑法草案呈大總統文及大總統批令
(三)修正刑法草案理由書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為罪
第三章未遂罪預備罪陰謀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親屬加重
第九章宥減
第十章自首
第十一章酌加酌減
第十二章加減例
第十三章緩刑
第十四章假釋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大總統罪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瀆職罪
第七章妨害公務罪
第八章妨害選舉罪
第九章騷擾罪
第十章脫逃罪
第十一章湮滅證據罪
第十二章偽證誣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罪
第十四章決水罪
第十五章危險物罪
第十六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八章偽造貨幣罪
第十九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私鹽罪
第二十一章偽造文書罪
第二十二章褻瀆祀典罪
第二十三章鴉片嗎啡罪
第二十四章賭博罪
第二十五章奸非重婚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飲料水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衛生罪
第二十八章殺傷罪
第二十九章墮胎罪
第三十章遺棄罪
第三十一章逮捕拘禁罪
第三十二章略誘和誘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譽秘密罪
第三十四章竊盜強盜罪
第三十五章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六章侵占罪
第三十七章贓物罪
第三十八章毀棄損壞罪
五、《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8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文例
第三章時例
第四章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
第五章未遂罪
第六章共犯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累犯
第九章并合論罪
第十章刑之酌科
第十一章加減刑
第十二章緩刑
第十三章假釋
第十四章時效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大總統罪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瀆職罪
第六章妨害公務罪
第七章妨害選舉罪
第八章妨害秩序罪
第九章脫逃罪
第十章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一章偽證誣告罪
第十二章公共危險罪
第十三章偽造貨幣罪
第十四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妨害宗教罪
第十九章妨害商務罪
第二十章鴉片罪
第二十一章賭博罪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傷害罪
第二十四章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竊盜罪
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詐欺及背信罪
第三十三章恐嚇罪
第三十四章贓物罪
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
六、《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文例
第三章時例
第四章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
第五章未遂罪
第六章共犯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累犯
第九章并合論罪
第十章刑之酌科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緩刑
第十三章假釋
第十四章時效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大總統罪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瀆職罪
第六章妨害公務罪
第七章妨害選舉罪
第八章妨害秩序罪
第九章脫逃罪
第十章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一章偽證及誣告罪
第十二章公共危險罪
第十三章偽造貨幣罪
第十四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妨害宗教罪
第十九章妨害商務罪
第二十章鴉片罪
第二十一章賭博罪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傷害罪
第二十四章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竊盜罪
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詐欺及背信罪
第三十三章恐嚇罪
第三十四章贓物罪
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
七、北洋政府時期的特別刑法
(一)《私鹽治罪法》
(二)《懲治盜匪法》
(三)《懲治盜匪法施行法》
(四)《嗎啡治罪條例》
(五)《陸軍刑事條例》
第一編總則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叛亂罪
第二章擅權罪
第三章辱職罪
第四章抗命罪
第五章暴行脅迫罪
第六章侮辱罪
第七章詐偽罪
第八章掠奪罪
第九章逃亡罪
第十章軍用物損壞罪
第十一章關于俘虜之罪
第十二章違令罪
附則
(六)《海軍刑事暫行條例》
第一編總則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叛亂罪
第二章擅權罪
第三章辱職罪
第四章抗命罪
第五章暴行脅迫罪
第六章侮辱罪
第七章詐偽罪
第八章掠奪罪
第九章逃亡罪
第十章軍用物損壞罪
第十一章關于俘虜之罪
第十二章違令罪
附則
Ⅲ.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刑法立法文獻
一、《中華民國刑法》(1928年)及相關立法資料
(一)《中華民國刑法》(1928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文例
第三章時例
第四章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
第五章未遂罪
第六章共犯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累犯
第九章并合論罪
第十章刑之酌科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緩刑
第十三章假釋
第十四章時效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內亂罪
第二章外患罪
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第四章瀆職罪
第五章妨害公務罪
第六章妨害選舉罪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脫逃罪
第九章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章偽證及誣告罪
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第十二章偽造貨幣罪
第十三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十四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五章妨害風化罪
第十六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七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尸體罪
第十八章妨害農工商罪
第十九章鴉片罪
第二十章賭博罪
第二十一章殺人罪
第二十二章傷害罪
第二十三章墮胎罪
第二十四章遺棄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八章竊盜罪
第二十九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章侵占罪
第三十一章詐欺及背信罪
第三十二章恐嚇罪
第三十三章贓物罪
第三十四章毀棄損壞罪
(二)刑法草案序言
(三)刑法草案與《暫行新刑律》更移損益表
第一編總則
第二編分則
(四)刑法草案與《暫行新刑律》之異同
第一編總則
第二編分則
(五)審查刑法草案意見書
(六)為修正刑法草案意見書呈中央文
(七)審查刑法草案報告書
(八)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務會議通過刑法草案之決議案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1928年)
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初稿》(1933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三章未遂犯
第四章共犯
第五章刑
第六章累犯
第七章數罪并罰
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九章緩刑
第十章假釋
第十一章時效
第十二章保安處分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內亂罪
第二章外患罪
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第四章瀆職罪
第五章妨害公務罪
第六章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脫逃罪
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章偽證及誣告罪
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第十二章偽造貨幣罪
第十三章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十四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
貴州163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尸體罪
第十九章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十章鴉片罪
第二十一章賭博罪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傷害罪
第二十四章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竊盜罪
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詐欺及背信罪
第三十三章重利罪
第三十四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十五章贓物罪
第三十六章毀棄損壞罪
四、《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1934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共犯
第五章刑
第六章累犯
第七章數罪并罰
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九章緩刑
第十章假釋
第十一章時效
第十二章保安處分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內亂罪
第二章外患罪
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第四章瀆職罪
第五章妨害公務罪
第六章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脫逃罪
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章偽證及誣告罪
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第十二章偽造貨幣罪
第十三章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十四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尸體罪
第十九章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十章鴉片罪
第二十一章賭博罪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傷害罪
第二十四章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竊盜罪
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十四章贓物罪
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要旨
五、《中華民國刑法》(1935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共犯
第五章刑
第六章累犯
第七章數罪并罰
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九章緩刑
第十章假釋
第十一章時效
第十二章保安處分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內亂罪
第二章外患罪
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第四章瀆職罪
第五章妨害公務罪
第六章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脫逃罪
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章偽證及誣告罪
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第十二章偽造貨幣罪
第十三章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十四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尸體罪
第十九章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十章鴉片罪
第二十一章賭博罪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傷害罪
第二十四章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竊盜罪
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十四章贓物罪
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
六、《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935年)
七、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的修正(1948年)
八、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特別刑法
(一)《懲治走私條例》
(二)《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及其修正
(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四)《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修正
第一編總則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叛亂罪
第二章擅權罪
第三章辱職罪
第四章抗命罪
第五章暴行脅迫罪
第六章侮辱罪
第七章盜賣軍用品罪
第八章私造軍火罪
第九章縱火罪
第十章掠奪罪
第十一章強奸罪
第十二章詐偽罪
第十三章逃亡罪
第十四章收容逃亡罪
第十五章損壞軍用物品罪
第十六章違背職守罪
附則
(五)《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九、《偽滿刑法典》(1937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犯罪
第三章未遂犯及預備犯
第四章共犯
第五章刑
第六章累犯
第七章競合犯
第八章刑之適用
第九章刑之執行猶豫
第十章假釋放
第十一章時效
第十二章刑之時效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對帝室罪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背叛罪
第四章危害國交罪
第五章瀆職罪
第六章妨害公務罪
第七章脫逃及藏匿罪
第八章偽證及湮滅證憑罪
第九章誣告罪
第十章危害公安罪
第十一章危險物罪
第十二章放火及決水罪
第十三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四章污毒飲料水罪
第十五章偽造通貨罪
第十六章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十七章偽造文書罪
第十八章偽造印文罪
第十九章褻瀆禮拜處所及墳墓罪
第二十章風紀罪
第二十一章賭博罪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傷害及暴行罪
第二十四章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私捕及私禁罪
第二十七章略取及誘拐罪
第二十八章奸淫罪
第二十九章脅迫及強制罪
第三十章侵入住居罪
第三十一章毀損名譽罪
第三十二章妨害信用及業務罪
第三十三章侵害秘密罪
第三十四章竊盜罪
第三十五章強盜及勒贖罪
第三十六章詐欺及恐嚇罪
第三十七章侵占及背任罪
第三十八章贓物罪
第三十九章損壞罪
附則
Ⅳ.共產黨革命根據地時期的刑法立法文獻
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關于懲治貪污浪費行為》
(1933年)
二、《湘贛省蘇區懲治反革命犯暫行條例》(1932年)
三、《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1932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本法的效力
第二章不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減
第九章自首
第十章酌減
第十一章加減刑
第十二章假釋
第十三章時效
第十四章時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罪
第二章偽證及誣告罪
第三章放火、決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四章危險物罪
第五章妨害交通罪
第六章偽造貨幣罪
第七章偽造文書及印文罪
第八章偽造度量衡罪
第九章鴉片煙罪
第十章賭博罪
第十一章奸非罪
第十二章妨害飲料水罪
第十三章妨害衛生罪
第十四章殺傷罪
第十五章墮胎罪
第十六章遺棄罪
第十七章略誘及和誘罪
第十八章竊盜及強盜罪
第十九章詐欺取財罪
第二十章毀棄損壞罪
第二十一章私擅逮捕監禁罪
第二十二章騷擾罪
四、《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34年)
五、《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1938年)
六、《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草案)》(1939年)
七、《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草案)》(1939年)
八、《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盜匪條例(草案)》(1939年)
九、《陜甘寧邊區處置破壞抗戰分子暫行條例》(1941年)
十、《陜甘寧邊區破壞邊區治罪條例》(1941年)
十一、《陜甘寧邊區破壞金融法令懲罰條例》(1941年)
十二、《陜甘寧邊區刑法總、分則草案》(1942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事政策及刑罰目的
第二章刑法效力
第三章刑法施行范圍
第四章刑事責任
第五章共犯
第六章數罪并發
第七章未遂犯
第八章累犯
第九章刑之種類
第十章刑之易科
第十一章科刑輕重之標準
第十二章緩刑及假釋
第十三章治療教育
第十四章時效
第十五章視為未犯罪
第十六章釋義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妨害國家利益之罪
第二章妨害私人利益之罪
十三、《陜甘寧邊區禁煙禁毒條例(草案)》(1942年)
十四、《晉冀魯豫邊區毒品治罪暫行條例》(1941年)
十五、《晉冀魯豫邊區懲治貪污暫行辦法》(1942年)
十六、《晉冀魯豫邊區危害軍隊及妨害軍事工作治罪暫行條例》(1942年)
十七、《晉冀魯豫邊區妨害公務違抗法令暫行治罪條例》(1942年)
十八、《晉冀魯豫邊區妨害婚姻治罪暫行條例》(1943年)
十九、《晉冀魯豫邊區冀魯豫行署查禁假魯鈔暫行辦法》(1943年)
二十、《晉冀魯豫邊區懲治貪污條例》(1948年)
二十一、《晉察冀邊區懲治貪污條例》(1942年)
二十二、《晉西北懲治貪污暫行條例》(1941年)
二十三、《晉西北禁煙治罪暫行條例》(1941年)
二十四、《晉西北修正擾亂金融懲治暫行條例》(1941年)
二十五、《晉綏邊區修正擾亂金融懲治暫行條例補充辦法》(1942年)
二十六、《山東省懲治貪污暫行條例》(1940年)
二十七、《山東省懲治盜匪暫行條例》(1942年)
二十八、《山東省禁毒治罪暫行條例》(1943年)
二十九、《山東省懲治貪污公糧暫行條例》(1943年)
三十、《修正山東省懲治貪污暫行條例》(1945年)
三十一、《山東省懲治戰爭罪犯及漢奸暫行條例》(1945年)
三十二、《渤海區懲治貪污暫行辦法》(1943年)
三十三、《山東省膠東區行政公署司法處關于“褫奪公權”的幾個問題》(1947年)
三十四、《修正淮海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1941年)
三十五、《淮海區懲治盜匪暫行條例》(1941年)
三十六、《蘇皖邊區懲治叛國罪犯(漢奸)暫行條例》(1945年)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懲罰
第三章自新
第四章搜索與逮捕
第五章審判
第六章財產之處置
第七章附則
三十七、《蘇皖邊區危害解放區緊急治罪暫行條例》(1946年)
三十八、《遼吉區禁煙禁毒條例》(1946年)
三十九、《遼北省懲治土匪罪犯暫行辦法(草案)》(1948年)
四十、《遼北省懲治關于婚姻與奸害罪暫行條例(草案)》
四十一、《遼北省懲治竊盜犯暫行辦法(草案)》
四十二、《東北解放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1947年)
四十三、《東北解放區交通肇事犯罪處罰暫行條例》(1948年)
四十四、《華北人民政府關于重大案件量刑標準的通報》(194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