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以下簡稱《解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礦產資源犯罪再次發布專門司法解釋,體現了對礦產資源司法保護的高度重視,對于依法懲治礦產資源犯罪,進一步加大對礦產資源的司法保護必將發揮重要作用。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我們邀請司法解釋相關起草人就《解釋》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慮和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的涵義、“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認定、非法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非法采砂犯罪的法律適用、礦產資源犯罪所得之物與所用之物的處理、礦產資源犯罪專門性問題的認定、礦產資源犯罪其他問題都有細致深入的闡釋,方便廣大讀者參考、適用。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一些不法分子結成團伙,設置窩點,精心設計騙局,通過撥打網絡改號電話、“偽基站”設備群發手機短信、網上發布詐騙信息等方式,跨區域甚至跨境大肆實施詐騙活動。本輯辦理電信網絡詐騙專題收錄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與答記者問、各地法院近期公布的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以配合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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