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各級法院和一線法官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二十四條,涉及免受干預、免責機制、救濟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權利、薪酬保障等內容,是對《規定》的細化和落實。我們邀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起草人員撰寫了解讀文章, 對法官免受非法處理和處分的權利、法官績效考核工作、履職保障設施建設、法官個人信息安全、維護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審判輔助人員的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詳細闡釋。其中為了體現對法官依法履職的保護,《辦法》從三個層面,規定了法官受到非法處理、處分時的救濟渠道和救濟方式。一是明確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被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受到降級、撤職等處分的,其所在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二是明確法官提出異議、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法官對涉及本人的懲戒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審查意見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異議;對涉及本人的處理、處分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處理、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復議,并有權向上一級法院申訴。三是明確法官受到錯誤處理、處分后的救濟措施。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處分決定的,在錯誤被糾正后,當事法官所在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其職務、崗位、等級和薪酬待遇,積極為其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視情對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或者補償,并商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或者濫用職權者的責任。
沒有圖書目錄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