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同鈞作為“陜派律學”中代表人物參與晚清的變法修律活動,不但親自編纂《大清現行刑律》,而且在《大清新刑律》出臺后,對修律的工作不斷地予以關注和評論,他曾對《大清新刑律》發表這樣的看法,“新訂之律,表面僅四百余條,初閱覺簡捷,而不知一條之中,實蘊含數條或數十條,將來判決成例,仍當取現行律之一千余條,而一一分寄與各條之內,不過體裁名詞稍有不同耳”。從中可以了解到傳統法律與現代法律之間如何沖突,又如何進行調整并整合的,也可以了解傳統的法律人如何面對幾千年以來首次出現的法律大變局,這樣可以使我們能對中國法律的近代化會有進一步的認識,對今天的法律改革也能提供有益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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