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9394
- 書名:民事執行一本通
- 作者:張衛平等主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8年11月
- 入庫時間:2018-11-23
- 定價:58
圖書內容簡介
為了更好地幫助法官、律師、教師、學生及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系統全面地掌握民事執行的規范體系,快速、有效地查找民事執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權*案例,法律出版社特邀清華大學張衛平教授和中國政法大學韓波教授按民事執行體例編寫了《民事執行一本通》,希望能夠幫助讀者在較短時間內,以較高的效率掌握和精通民事執行法。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編 執行啟動與參加人
第一章 執行啟動
一、執行依據
二、申請執行條件
三、申請執行時效
四、執行立案登記
五、調解書及調解協議的執行
六、對仲裁裁決執行的一般規定
七、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的界定
八、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與不予執行
九、財產保全的執行
第二章 執行參加人
一、對執行承擔的一般規定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承擔
三、公民的執行承擔
四、執行中的第三人
五、禁止重復承擔責任
六、執行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的變更
七、對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申請的審查
八、審查期間的保全
九、不服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時的救濟途徑
十、執行代理人
第二編 執行機構及管轄
第三章 執行員與執行機構
一、執行員、執行人員與執行機構
二、執行局與立案、審判等機構之間的分工協作
三、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
第四章 執行員回避
一、執行員回避的依據
二、執行員回避的情形
三、回避申請權的告知
四、違反回避規定的后果
五、回避申請與復議
第五章 執行管轄
一、各類案件的執行管轄
二、共同管轄狀態下的管轄確定
三、管轄爭議的處理
四、指定執行與提級執行
五、執行管轄權異議
六、財產保全與執行管轄的銜接
第六章 委托執行
一、委托執行的一般規定
二、委托執行的條件
三、委托執行案件的立案
四、委托法院應該提供的材料
五、委托法院與受托法院的工作銜接
六、受托后的執行程序
七、委托案件被退回后的處理程序
八、新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時的程序
九、異地執行
第三編 執行中的和解與擔保
第七章 執行和解
一、執行和解的一般規定
二、對執行和解后兩種請求的處理
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后果
四、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時限
五、執行和解協議的界定與形式
六、執行和解后的中止執行
七、代理執行和解需特別授權
八、執行和解協議的變更
九、禁作以物抵債裁定
十、執行和解協議履行中的提存
十一、執行和解案件的結案
十二、執行和解后申請執行人的可選救濟途徑
十三、恢復執行與不予恢復執行
十四、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的訴訟
十五、就無效或應予撤銷的執行和解協議提起的訴訟
十六、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的扣除及相關異議
十七、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擔保條款的實現
十八、對執行和解協議異議的處理
第八章 執行擔保
一、執行擔保的一般規定
二、執行擔保的界定與形式
三、執行擔保書
四、公司提供執行擔保的條件
五、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擔保的認可
六、執行擔保公示手續
七、暫緩執行的綜合性規定
八、暫緩執行的期限及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后果
九、擔保書對暫緩執行的約定
十、擔保書不實的后果
十一、擔保人追償訴訟
十二、執行擔保規定的準用情形
第四編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
第九章 執行異議的一般規定
一、執行異議的兩種類型
二、執行異議、復議的申請材料
三、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立案
四、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
五、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審判組織與審查
六、告知復議權利與期限
第十章 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復議
一、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復議的一般規定
二、可以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
三、執行行為異議的對象
四、異議競合情形的處理
五、對限制出境決定的復議
六、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復議
七、異議事由一次提出規則
八、對執行行為異議的處理
九、應予支持的撤銷拍賣的異議請求
十、不服異議裁定的復議申請
十一、對否定性仲裁執行裁定的異議與復議
十二、仲裁執行案件新舊規定的銜接
第十一章 就實體權利提出的異議
一、對案外人異議的一般規定
二、第三人反悔并提出異議
三、被執行人的抵銷請求
四、以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的異議
五、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
六、案外權利人的判斷標準
七、依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
八、申請執行人的優先受償權
九、買受人異議
十、受讓人異議
十一、承租人異議
十二、執行異議、復議新舊規定的銜接
十三、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結案
第十二章 執行異議之訴
一、執行異議之訴的一般規定
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三、申請執行人的許可執行之訴
四 、參與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第五編 執 行 措 施
第十三章 執行通知與執行調查
一、執行通知
二、被執行人財產報告義務
三、詢問與調查措施
四、執行中的搜查
第十四章 交付財產的執行
一、通常執行措施
二、對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
三、對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
四、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五、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六、財產權證照轉移
七、仲裁裁決執行申請的駁回
八、仲裁裁決執行中特定物毀損、滅失情形的處理
九、仲裁裁決執行中的擔保與保全措施
十、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
十一、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條件
十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及審查
十三、同事由重復救濟禁止規則
十四、仲裁裁決執行中的恢復執行與執行回轉
十五、代位執行
十六、參與分配
十七、執行回轉
第十五章 完成行為的執行
第十六章 被執行人生活保障
第六編 執行特殊情形處理與結案
第十七章 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
一、執行中止
二、執行終結
三、執行中止、終結裁定的生效
第十八章 終結本次執行
第十九章 執行結案
第七編 執行與破產關系
第二十章 執行與破產關系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章 執行與破產銜接的具體程序
第八編 執行中的懲戒
第二十二章 通過強制措施、刑罰的懲戒
第二十三章 遲延履行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章 限制出境等懲戒措施
一、限制出境等措施的一般規定
二、限制出境
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四、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第九編 執 行 監 督
第二十五章 法院內部監督
第二十六章 執行檢察監督
第二十七章 執行信訪監督
第十編 對港、澳、臺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二十八章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二十九章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三十章 對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十一編 對涉外判決、裁定及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三十一章 對涉外判決、裁定及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章 對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三十三章 我國對外國判決、裁定的承認與執行
第三十四章 我國對國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