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長期以來,我國財產稅法一直置于稅法學研究的邊緣地帶,其理論及應用研究都存在一定局限性。于是,筆者申請了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公平社會財富視閾下的財產稅法體系化研究”。在本課題的研究過程中,恰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決定》同時指出,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在我國,財產稅大多歸屬于地方稅。因此,《決定》還指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為了符合《決定》精神,本書進行了反復修改,時至今日才勉強奉獻于讀者。
稅收是伴隨私有制和國家而產生的。最早被承認私有的是牲畜、農具、土地等財產,財產稅便成為最早的稅收,亦即財產課稅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產權清晰。本書始終圍繞這一前提,并按照歷史論、價值論、機制論、制度論和應用論的順序,對財產稅法體系的歷史沿革、功能價值、運行機制等進行循序漸進的論證。應該看到,公有制低級發展階段的運作形式,與私有制經濟的原理存在許多共通之處,西方發達國家對財產稅法體系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所總結出的基本特征及經驗為我們提供了有益借鑒。但我們與私有制國家畢竟有根本區別,加上歷史沿襲因素和思想意識、文化背景、法律根源的差異,其移植及本土化的實現還需要在實踐探索基礎上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因此,在比較中外財產稅法體系的同時,我們全面分析中國財產稅法體系的現狀及問題;在借鑒國外財產稅法制建設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更多地考慮所受國家性質、社會制度、經濟體制的制約因素,使我國財產稅法體系具有自身的特點,以期充分發揮公平分配社會財富的功能。本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財產稅法體系的歷史考察。財產稅作為最古老的稅收,由原始落后的簡單稅制,發展成為先進的現代稅法體系,與社會經濟發展進程、私有制的發展、國家職能的變化以及稅法原則理論的發展密切相關。梳理各國財產稅法體系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不難發現曾作為國家主要收入的財產稅,進入現代社會后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在籌集地方收入、公平分配財富、優化資源配置方面,具有其他稅法體系無法取代的功能。而且,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這些功能發揮的側重點、效果不盡相同。早期重視其財政收入功能,現代國家則傾向于公平分配功能。
第二,財產稅法社會功能的理論分析。在對財產稅法進行類型化分析的基礎上,從財產稅的資本稅性質、法律體系與財政分權理論、地方政府的支出和管理責任等,論證財產稅法的社會功能;同時揭示財產稅法功能之間存在內在邏輯一致和相輔相成的關系。財政功能是基礎,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發揮需要以財政功能的充分實現為先決條件;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體現了財產稅法“平等、自由、公平與效率”更高的價值目標,為財政功能提供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環境,也有利于其充分實現。
第三,財產稅法與所得稅法、流轉稅法的協調與配合。貧富差距產生的原因有三個:收入、消費、財產。在我國,對奢侈品征收較高的消費稅,運用所得稅法,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法調節社會收入,唯獨最有決定意義的財產,卻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結果不僅影響了中等收入階層的消費擴張,而且促成高收入階層將現金轉為財富來避稅。因此,解決貧富差距問題,應著眼于整個稅法體系的建設,綜合運用各種稅收手段,建立多環節、多稅種、立體式的稅法調控機制。
第四,財產稅法正當性與局限性的認識沖突與制度整合。財產稅法的正當性與局限性的認識沖突,其實是理論與實施效果的沖突。財產課稅將少數人過于集中的財富收歸國家,再將這部分稅收用于改善社會公共設施,投入社會公益福利事業,讓全社會受益。但由于動產的隱匿性、比例稅率的累退性,評估制度不規范等,財產稅被誤認為有失公平。可以通過稅種設置、稅率設計、課征方式、征收管理等制度的完善予以整合。
第五,我國財產稅法體系的現狀與改革分析。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農副產品統購統銷,城市實行八級工資制。沒有私有財產,自然缺少財產稅的稅源,財產稅法體系不健全;況且,調節分配秩序的初次分配與調節收入差距的再分配一并解決,財產稅法的功能沒有發揮的空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經濟快速發展,社會財富不斷增長,財產稅有了較多稅源,為財產稅法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尤其是《憲法》增加了保護私人財產權的條款,《物權法》對私有財產保護制度作了創新,為財產稅法體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制基礎。強化財產稅法體系公平分配社會財富的功能不僅必要,且有可能。
本書的具體分工是:第一章由李潤青撰寫,第二章由歐陽天健撰寫,第三章由陳少英撰寫,第四章由趙菁、姚婷婷、姜亞萍撰寫,第五章由張威撰寫,第六章由王一驍撰寫,第七章由施佳艷、張旭光撰寫,第八章由吳曉璐、錢蒙微撰寫;全書由陳少英修改、統稿。
本書欲順應社會基礎的變遷,針對現實中急待解決的社會分配不公平問題,探尋財產稅法介入分配領域經濟上的合理性與法律上的正當性,整合沖突的法律制度安排,并進行體系化建構,以回應社會經濟生活對法制建設和法學理論發展的現實要求。然而,由于作者的水平有限,留下了諸多遺憾。例如,財產稅收入有限,在稅法體系中處于輔助地位;納稅人遵從度較差,征管可獲信息的程度較低;稅收博弈會降低調控實效,征收財產稅不當會傷及私人財產權。如此等等,都需要從理論和制度上進一步深入研究,懇請讀者多多提出寶貴意見。
陳少英
2018年2月于華政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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