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1132
- 書名:.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
- 作者:王歷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9年4月
- 入庫時間:2019-5-8
- 定價:56
圖書內容簡介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生效以來,各國開展了大規模的非遺數字化普查和記錄工程。此種實踐相對新近且具有*特殊性,因此,不論是社群作為非遺權利主體的適格性,還是與非遺相關的文化秘密、生物和遺傳資源被數字化后的法律保護,以及數據庫商業開發的惠益分享問題,在*外均面臨重要的法律挑戰,且各國并無針對性的解決方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通過對我國和亞洲、歐洲、北美各國以及與非遺相關的幾個政府間*組織的立法活動和非遺數字化具體實踐進行跟蹤調查,并針對上述問題作出了深入分析,提供了實踐操作中可執行的解決方案。
圖書目錄
目錄
縮寫列表
關于研究方法的一般說明
導 論
一、非遺數字化的基本概念
二、目前國內外非遺數字化保存的類型和性質
三、數字化帶來的法律價值沖擊
◆第一編◆ 非遺數字化的先決法律問題
第一章 對非遺的權利之性質和歸屬
第一節 權利的性質:政治權利還是經濟權利?
一、“文化權”作為一種人權
二、文化作為一種權力
三、知識產權無法適用于非遺
四、特別權利的構建:Unesco和WIPO的不同路徑
第二節 “社群”概念的模糊性
一、實質性問題:是否存在“社群”的法律定義?
二、可操作性問題:誰能代表社群?
第三節 權利的歸屬:社群對非遺的非所有權性的權利
一、“社群參與權”的發展和阻礙
二、“來源表明”的理論及實踐
本章小結
第二章 數字化和創建數據庫的主體資格
第一節 誰應該?——法定主體的缺失
一、2003年公約的規定
二、WIPO的傾向
第二節 誰可以?——法律允許的主體
一、國家和國家機構的行動
二、社群的行動
三、非營利組織受限的行動
第三節 誰不應該?——不適格的主體
本章小結
第三章 “事先知情同意”(PIC):權利持有人對數字化的許可
第一節 PIC原則及對非遺的適用
一、PIC原則的起源和發展
二、從非遺視角看PIC的構成要素
三、PIC在非遺數字化保護中的應有之義
第二節 非遺數字化保護中取得PIC的具體制度
一、2003年公約的PIC規則
二、PIC規則在與環境和自然資源相關的國際法框架中的適用
三、PIC規則的國家實踐
四、各大文博機構的PIC實踐
第三節 獲取PIC制度化過程中的實踐問題
一、區別討論以普查、列入名錄和商業化為目標的數字化活動
二、獲取PIC前應該告知的信息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涉及“文化敏感性”問題的授權方式
緒論:文化敏感性與數據庫和數據表現形式
第一節 “文化敏感性”的概念和法律性質
一、“文化敏感性”中的“秘密性”與“神圣性”
二、文化敏感性尚不是一種法定權利
第二節 各國保護文化敏感性的實踐
一、以背信責任保護“文化秘密”:澳大利亞Mountford案
二、以文博檔案管理中的行為準則保護文化敏感性
三、對文化敏感性信息處理的一般程序的總結
本章小結
◆第二編◆ 非遺數字化成果和數據庫涉及的權益關系
第五章 數據庫內容的獲。阂怨_為原則
第一節 支持信息獲取權的理論
一、各國行政法理論中關于信息公開的理論
二、知識產權中的信息獲取
三、信息獲取作為人權
第二節 公開原則的例外:秘密問題
一、以知識產權處理文化敏感性信息的主張之爭
二、原始數據和展示數據之辨
第三節 非遺數據庫的可公開性具體操作方案
一、各國數據公開實踐
二、創設分級措施和協議相結合的保護方案
本章小結
第六章 因非遺數據庫產生的法律權益
第一節 因非遺數據庫創設權利的可能性
一、以數據庫制度保護非遺數據的不同路徑
二、以數據庫制作者的權利為非遺信息提供保護的可能性
三、“獲取渠道管理權”及其實現方案
第二節 數據庫之上的權益沖突和惠益分享模式
一、數據庫構建過程中的利益沖突
二、實踐中的惠益分享模式
三、應以習慣法處理社群內部的惠益分享
本章小結
第七章 數字化技術的局限性造成的風險及規避
緒論:標準的法律價值
第一節 數據整合困難與采錄技術標準
第二節 數據安全隱患與整理和儲存技術標準
一、儲存規范
二、整理方式規范
三、格式規范
第三節 數據利用不足與元數據規范
本章小結
結論
一、平衡各方訴求的解決方案
二、警惕與非遺保護目標背道而馳的過度剛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