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2707
- 書名:刑事訴訟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總成(第14版)
- 作者:劉志偉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9年10月
- 入庫時間:2019-10-27
- 定價:59
圖書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來,因編輯方法實用、新穎,查詢方法簡單、快捷等特點,受到廣大讀者朋友的廣泛認可與好評,因而得以每年修訂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3個版本。本次修訂時,增加了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機關制發的重要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同時刪去了已經廢止的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錯漏之處。
本次修訂在體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為中心分散列舉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為主干,以相關解釋為注角的編輯體系,以保持其如下優勢:一是彰顯法典之核心地位。從規范的性質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釋具有派生性,通過這一編輯體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統一。不同解釋主體就同一問題所做出的解釋,被以法律文本為順序集中于具體條文之下,不同訴訟環節的權利行使及其內容清晰、明確,實現了不同解釋在同一規范下的統一。三是由靜態之法而為動態之法。法律文本體現了靜態之法的全貌,而圍繞法典所進行的解釋則使法典呈現一定動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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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1條立法目的與根據
第2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3條職權原則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
第4條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
第5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第6條依靠群眾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平等原則
第7條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8條法律監督原則
第9條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第10條兩審終審制
第11條審判公開原則保障辯護原則
第12條法院定罪原則
第13條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14條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
第15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第16條依法不追訴原則
第17條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第18條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19條職能管轄
第20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21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22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23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24條級別管轄的變通
第25條地域管轄
第26條優先、移送管轄
第27條指定管轄
第28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回避
第29條回避的對象、方式與事由
第30條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31條回避的決定
回避決定的效力
回避的復議
第32條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33條辯護的方式與辯護人的范圍
第34條委托辯護的時間
委托辯護的形式
辯護人的告知義務
第35條法律援助辯護
第36條值班律師制度
第37條辯護人的責任
第38條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第39條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
第40條辯護人的查閱案卷權
第41條辯護人申請調查取證權
第42條辯護人對特定證據的處理原則
第43條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第44條辯護人的義務
第45條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46條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第47條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第48條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其權利
第49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與控告權
第五章證據
第50條證據及其種類
第51條舉證責任
第52條證據收集的一般原則
第53條運用證據的原則
第54條證據的收集與使用
第55條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第56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57條對非法證據的糾正
第58條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
第59條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第60條非法證據的處理
第61條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
第62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63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64條證人、鑒定人與被害人的特殊保護
第65條證人作證費用的負擔及待遇
第六章強制措施
第66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規定
第67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第68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69條保證人的條件
第70條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71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72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及繳納
第73條保證金退還
第74條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機關
第75條監視居住的執行與監督
第76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7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78條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
第79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80條逮捕的權限劃分
第81條逮捕的條件
第82條拘留的條件
第83條異地拘留、逮捕
第84條扭送
第85條拘留的程序
第86條拘留的期限
第87條提請逮捕
第88條批準逮捕中的訊問
批準逮捕中的詢問與聽取意見
第89條批捕權
第90條審查批捕
第91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第92條不批捕的異議
第93條逮捕的程序
第94條逮捕后的處理
第95條逮捕后的必要性審查
第96條不當強制措施的撤銷和變更
第97條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人
第98條羈押期內不能辦結的處理
第99條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第100條偵查監督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101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102條財產保全
第103條附帶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
第104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第八章期間、送達
第105條期間及其計算
第106條期間恢復
第107條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108條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
第109條立案的機關
第110條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第111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第112條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
第113條立案監督
第114條自訴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偵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15條偵查的一般要求
第116條預審
第117條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申訴與控告權及其處理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118條訊問的主體
第119條訊問的時間與地點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
第120條訊問的程序
第121條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第122條訊問筆錄的制作
第123條訊問的錄音、錄像
第三節詢問證人
第124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與要求個別詢問原則
第125條詢問證人時的告知義務
第126條詢問證人筆錄的制作
第127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128條勘驗、檢查的范圍
第129條現場保護及勘驗
第130條執行勘驗、檢查
第131條尸體解剖的程序
第132條人身檢查
第133條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
第134條復驗、復查
第135條偵查實驗
第五節搜查
第136條搜查的對象
第137條協助義務的規定
第138條搜查證
第139條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140條搜查筆錄的制作
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141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
第142條扣押清單的制作
第143條扣押郵件、電報
第144條查詢、凍結財產
禁止重復凍結原則
第145條對扣押物的處理
第七節鑒定
第146條鑒定的范圍鑒定人的種類
第147條鑒定的程序及法律責任
第148條鑒定意見的告知義務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
第149條精神病鑒定的期間規定
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
第150條技術偵查措施實施原則
第151條技術偵查措施決定的期限規定
第152條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要求
第153條秘密偵查的適用原則
第154條技術偵查措施取得證據的適用原則
第九節通緝
第155條通緝的條件及程序
第十節偵查終結
第156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157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158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159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160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
第161條聽取律師意見
第162條偵查終結
第163條撤銷案件
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164條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165條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執行
第166條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第167條自偵案件中逮捕的時限規定
第168條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提起公訴
第169條公訴權
第170條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
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強制措施的適用
第171條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172條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173條審查起訴的程序
第174條自愿認罪認罰的程序
第175條補充偵查
第176條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
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
第177條法定不起訴的條件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
不起訴案件的處理
第178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
第179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復議、復核
第180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181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第182條特殊案件的撤銷、不起訴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審判組織
第183條合議庭組成
第184條合議庭評議原則
第185條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
第二章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公訴案件
第186條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第187條開庭前的準備
第188條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第189條出庭支持公訴
第190條開庭
對認罪認罰的審查
第191條法庭調查
第192條出庭作證
第193條強制出庭作證
第194條調查核實證言、鑒定結論
第195條調查核實物證、證據文書
第196條休庭調查
第197條調取新證據
第198條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第199條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200條評議、判決
第201條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
第202條宣告判決
第203條判決書
第204條延期審理
第205條法庭審理中補充偵查的時限
第206條中止審理
第207條法庭筆錄
第208條公訴案件的審限
第209條審判監督
第二節自訴案件
第210條自訴案件范圍
第211條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
第212條自訴案件的結案方式
第213條反訴
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214條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215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第216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
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
第217條簡易程序的開庭準備
第218條簡易程序中的法庭辯論
第219條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
第220條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221條簡易程序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四節速裁程序
第222條速裁程序適用的條件
第223條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224條速裁程序的具體適用
第225條速裁程序案件的審期
第226條審理中出現不宜適用速裁程序情形的處理
第三章第二審程序
第227條上訴的提起
第228條抗訴的提起
第229條公訴案件被害人請求抗訴
第230條上訴、抗訴的期限
第231條上訴的方式
第232條抗訴的方式
第233條上訴、抗訴案件的審查
第234條二審審理方式
第235條二審檢察人員出庭
第236條二審后處理
第237條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8條一審違反法定程序案件的處理
第239條重審
第240條對裁定的二審
第241條重審審限
第242條二審程序
第243條二審審限
第244條二審效力
第245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物品的處理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246條死刑核準權
第247條死刑復核程序
第248條死緩核準權
第249條死刑復核的合議庭組成
第250條死刑復核的結果
第251條死刑復核的調查
死刑復核中的檢察監督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252條申訴的提出
第253條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第254條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理由
第255條指令再審的法院
第256條重新審判的程序
第257條再審案件中強制措施的決定
再審中可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58條重新審判的期限
第四編執行
第259條執行的依據
第260條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執行
第261條死刑令簽發及死緩執行
第262條死刑執行及停止
第263條死刑執行程序
第264條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
第265條監外執行
第266條監外執行的程序
第267條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268條監外執行的終止
第269條非監禁罪犯的社區矯正
第270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第271條罰金的執行
第272條沒收財產的執行
第273條對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釋的處理
第274條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第275條刑罰執行中錯案、申訴的處理
第276條執行的監督
第五編特別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277條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與原則
第278條指定辯護
第279條未成年犯罪人情況調查
第280條對未成年犯罪人羈押措施的適用
第281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訊問與審判
第282條附條件不起訴
第283條附條件不起訴的考察
第284條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后果
第285條不公開審理原則
第286條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的封存與查詢
第287條適用其他規定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288條和解協議的適用范圍
第289條和解協議的審查與制作
第290條和解協議的效力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
第291條適用缺席審判案件的類型及條件
缺席審判案件的管轄
第292條傳票、起訴書副本的送達
第293條辯護權的行使及保障
第294條上訴、抗訴
第295條重新審理的條件
第296條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時缺席審判的條件
第297條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審判的適用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298條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啟動
第299條沒收違法所得的審理程序
第300條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結果
第301條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終止
錯誤沒收的返還、賠償
第五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302條強制醫療的對象
第303條強制醫療的程序
第304條強制醫療的審理
第305條強制醫療的審限
不服強制醫療的復議權
第306條強制醫療的解除
第307條強制醫療的檢察監督
附則
第308條軍隊、海上、監獄發生案件的偵查
附錄
晚近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總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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