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5388
- 書名:衡平法、信托與商業
- 作者:(英)戴維斯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0年8月
- 入庫時間:2020-9-6
- 定價:118元
- 特價:94.4元,80折,省23.6元!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是來自英美法系的學者所撰寫的論文集,探討了一系列與商業環境中的誠信和信托相關的話題。這些論文探討了源自衡平法管轄權的原則如何與公司法、商法和代理法等法律相互作用并劃分各個法律領域。研究的問題包括在商業環境中確定信托資產的困難,法院在監督信托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受托人或受托人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可獲得的救濟。本書將在衡平法和商法的疑難領域引起學者和從業人員的興趣。
圖書目錄
"目錄
1衡平法、股東和公司法
Ⅰ緒論
Ⅱ法定救濟:公正與公平的清算,以及不公平損害
Ⅲ修改公司章程
Ⅳ限制公司章程修改以外的股東行為
Ⅴ結論
2代理法與信托法交叉領域的幾個問題
Ⅰ引言
Ⅱ三種群體決策模型
Ⅲ受托人:他們的合同和處分
Ⅳ問題眾多的現代判例法
Ⅴ將信托引入代理關系的兩個問題
A.信托責任與代理關系結合中的限制
B.代理人意外釋放信托基金的責任是什么?
3市場公平:適用顯失公平原則限制履約保函請求研究
Ⅰ介紹
Ⅱ作為救濟理由的顯失公平原則:基本原理、教義學基礎和證明標準
Ⅲ顯失公平在學術界的負面反應及新加坡上訴法院的回應
Ⅳ出于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選擇外國準據法和約定排除顯失公平
Ⅴ案例調查分析
Ⅵ新加坡建筑法從業人員調查
Ⅶ結論
附錄A
附錄B
個人信息
合同形成階段
要求與約束履約保函
4個人財產法中的確定、識別和意圖
Ⅰ導言
Ⅱ未來財產
Ⅲ份額和數量:法定權益
Ⅳ份額和數量:信托利益
Ⅴ份額和數量:抵押
Ⅵ禁止反言和財產
Ⅶ總結
5浮動信托
Ⅰ問題
Ⅱ中介證券是如何運作的?
ⅢRASCALS意圖去做什么?
Ⅳ標的能否明確?
Ⅴ需要達到什么目的?
Ⅵ結論
6淺談反向追索
Ⅰ簡介
ⅡBrazil案之前針對反向追索的權威判例
Ⅲ“綜合交易”和善意購買(BonaFidePurchase)
Ⅳ反向追索和代位
Ⅴ結論
7行政性管轄的引入:現代信托架構的執行
Ⅰ簡介
Ⅱ歷史
Ⅲ信托執行:意義深遠的基本原則
Ⅳ針對違反信托的請求:由確定受益人提出和受信處分權力的對象提出的請求
Ⅴ針對違反信托的請求:個人、非受信對象提起
Ⅵ針對違反信托的請求:保護人提起
Ⅶ實踐影響
Ⅷ理論影響
Ⅸ結論
8信托、客觀性及更正
Ⅰ簡介
Ⅱ信托的客觀性
A.什么是客觀性?
B.信托法采用客觀標準確定意圖嗎?
C.何種類型的客觀性
Ⅲ更正
A.更正的兩種模式
B.判例法
Ⅳ結論
9信托文件的可仲裁性:有何不可?
Ⅰ簡介
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信托糾紛的優勢
Ⅲ可仲裁性
Ⅳ可執行性
A.未成年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體,未出生主體或無法確定的主體
B.并未參與先前進行仲裁程序的受托人、受益人和第三方
Ⅴ已進行立法的法域內開展的仲裁
Ⅵ結論
10賄賂
Ⅰ簡介
Ⅱ賄賂的性質
Ⅲ針對受賄人的救濟
A.推定信托
B.對人救濟
Ⅳ針對行賄者的可能救濟
A.撤銷
B.作為不誠信協助人的責任
Ⅴ綜合的救濟
A.涉及單一被告的情形:TangManSitvCapaciousInvestmentsLtd
B.涉及兩被告的情形
Ⅵ結論
11違反忠實義務的輔助人責任:對受信義務違反進行實質性協助的比較法觀點
Ⅰ介紹
Ⅱ美國:基礎理論
A.輔助人責任與信義義務的違反
B.主張的要素
C.監管和環境
Ⅲ英國
A.理論結構
B.歷史遺留與進化演變
Ⅳ投資銀行家作為輔助人
A.義務、責任以及角色
B.適用的輔助人理論
C.進一步的含義
Ⅴ結論
12公司輔助人的衡平法責任
Ⅰ介紹
Ⅱ公司責任的兩種模式
A.模式一:不法行為人和公司作為同一行為人
B.模式二:公司作為獨立行為人,具有推定的知情
Ⅲ兩種模式之間的區別
A.基于收益的責任
B.基于損失的責任
C.基于不同基礎向受信人和第三方進行主張
Ⅳ結論
13“知情接收”的性質
Ⅰ介紹
Ⅱ兩種可能的干擾
A.受益性地持有權利
B.違約處置的責任
Ⅲ特定請求權(TheSpecificClaim)
Ⅳ對人請求權(ThePersonalClaim)
A.“知情接收”的構成要素
Ⅴ理解該責任
A.判決的語言
B.不當得利下的責任
C.知情接收人是一個真正的受托人,對受益人負有返還的義務
D.知情接收人是一個受托人,他在揮霍權利時違反了信托;針對其的金錢判決是就信托違反做出的
E.不法行為的責任
Ⅵ結論
14揭示衡平法下的第三方責任:從時效規則中獲得的啟示
Ⅰ介紹
Ⅱ最高法院在Williams一案中的分析
Ⅲ不同類型推定受托人的區分
Ⅳ語言與邏輯
Ⅴ對時效制度適用該語言
Ⅵ不誠實協助人是受信人
Ⅶ知情接收既是受托人(關于接收)又是受信人(關于獲得知情)
Ⅷ不知情受贈人
Ⅸ時效與對受信人的追繳
Ⅹ衡平法下與普通法下就財產的時效限制規則的區別
Ⅺ揭示衡平法下的第三方責任
Ⅻ結論
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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