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書布局上,主要是圍繞著分析工具即理論基礎、監管保護的現狀及問題、監管保護的問題解決方案而搭建。 第一章是緒論,主要闡述了本書的研究背景、現狀和研究趨勢;闡述了本書的研究方法和論題的意義,提出了研究的困難,同時回顧了關于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監管保護方面的文獻。第二章是理論基礎,主要闡述了行為監管理論的理論基礎,研究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監管保護與行為監管理論、“雙峰”監管模式的關系。闡述了信息不對稱理論的框架,結合信息不對稱理論中克服信息不對稱的策略,即如何通過制度設計更好的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解決信息披露的問題研究在信息不對稱理論背景下克服互聯網金融中的信息不對稱的基本策略。第三章是監管保護現狀和問題研究。一是研究了理論上、法律實踐上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認識即“保護誰”的問題,通過法律法規分析和理論學說闡述,認為我國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認識并不統一,導致法律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夠協調,力度不足。同時還分析了這種認識不統一的原因系對互聯網金融的本質、金融消費者的界定認識不統一造成的。因此提出要研究互聯網金融的本質,認清本質基礎上研究互聯網金融領域內信息不對稱更加突出的原因、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風險的特殊支出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監管保護的手段特殊之處等;二是研究了互聯網金融監管保護主體即“誰保護”的現狀,總結了監管保護主體的職責和特點,認為我國分業監管的特征明顯,評價了分業監管的不足之處,認為其不利于混業經營為主要特點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缺乏統一監管保護機構,更不利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三是研究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路徑的現狀,分別是監管理念、監管規范和監管手段。認為當前監管理念體現了強烈的“管制型”色彩,不利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監管保護;我夠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沒有體現出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信息披露”規范的核心地位,制度設計上也有較多不足;監管手段上雖然也有監管科技的介入,但是程度不夠,力度不強,金融監管“武器”跟不上金融科技發展速度。第四章是監管主體構建即“誰保護”問題的研究。運用行為監管理論,通過參考研究英國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認為根據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的特點,需要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營業行為進行統一監管、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統一保護,不再以業態特點作為管轄標準構建“雙峰”監管體制;同時提出如何改革、建立統一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在人民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其下設立兩個平行的部門:傳統金融消費者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各自實行行為監管。第五章是監管對象即“保護誰”問題的研究。主要研究了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和金融消費者的界定。認為互聯網金融是“第三種”融資模式,與傳統金融有本質不同:從支付方式、模式、客群到風險特征均存在根本差別,以此決定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群體也是不同于普通消費者和金融消費者的一類群體,對其監管保護應當從互聯網金融的本質、特點出發,研究制定符合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信息弱勢地位”的法律規范。第六章是監管保護路徑即“怎么保護”問題的研究。一是監管理念應當從“管制型監管”走向“公共產品型監管”。即研究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行為和信息弱勢地位特點,引入“公共產品型”監管理念,使規則的制定能夠“內生于”互聯網金融發展、尤其是“內生于”與傳統金融消費者有本質區別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理需求。二是監管保護規范應當以信息披露和信息隱私權保護為中心構建。提出了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信息披露制度總體框架和監管策略,同時以P2P網絡借貸為例,對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規范的分類、構建提出了具體建議;在消費者信息隱私權保護方面,認為上位法應當及時出臺,提出了如何完善監管的保護原則和具體規范;三是要完善監管科技。由于信息不對稱一方面來源于“拒不披露”,另一方面來源于“延遲披露”,即披露了喪失時效性的信息。因此,需要重塑互聯網金融監管手段,引入“監管科技”,對互聯網金融的信息披露和信息隱私進行實時監管,提升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武器質量”,確保與“金融科技”發展保持同步甚至超越。第七章是主要研究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機制構建。本書探究的主體集中在“實體”上,但“程序”對于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也有重要作用,因此本章對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方案做了初步設想,作為下一階段研究的重要內容。本章提出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的構建框架、具體運行規則、ODR制度該如何與現有的司法制度進行銜接等問題。結論部分對本書的主要觀點和依據做了總結,提出了未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增長點即“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消費者的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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