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討論的焦點在于對法律適用和學術解釋結論的證成。 在作者看來,法治涉及可預見性和結論的實質可接受性。可預見性必然建立在理性行為的基礎上。在法律解釋中,這意味著遵循理性商談的模式。當且僅當結論與法律相一致并且同時滿足一定道德標準時,結論才是可接受的。從而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而對此法律實證主義往往是無視的。作者試圖運用詮釋學、新修辭學、理性商談理論以及維特根斯坦的后期語言哲學的基本預設將這些因素聯系起來。其得出的是有關法律解釋理性的可接受性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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