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8543
- 書名:刑法罪名及量刑參考(2021年修訂本)
- 作者:龔永茂
- 出版社:濟南
- 出版時間:2021年8月
- 入庫時間:2021-9-3
- 定價:158元
- 特價:126.4元,80折,省31.6元!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本章刑法罪名共十二個,分別為:背叛國家罪(第 102 條),分裂國家罪(第103 條第 1 款),煽動分裂國家罪(第 103 條第 2 款),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第 105 條第 1 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 105條第 2 款),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 107 條),投敵叛變罪(第 108條),叛逃罪(第 109 條),間諜罪(第 110 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 111 條),資敵罪(第 112 條)。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 號
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8 號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 號
第二條 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 制作、傳播的邪教宣傳品具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或者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等內容,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百條第一款等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 號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3 號
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犯罪,并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宣揚邪教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34 號(具體參照第一百二十條)
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
(三)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1.組織、糾集他人,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復制、發行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復制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傳單、圖片、標語、報紙的;
3.通過建立、開辦、經營、管理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或者利用手機、移動存儲介質、電子閱讀器等登載、張貼、復制、發送、播放、演示載有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文稿、圖片、音頻、視頻、音像制品及相關網址,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編譯、編撰、編輯、匯編或者從境外組織、機構、個人、網站直接獲取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文稿、圖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閱讀、觀看、收聽、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
5.設計、制造、散發、郵寄、銷售、展示含有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標識、標志物、旗幟、徽章、服飾、器物、紀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實施上述行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揚利用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內容,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上發布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 號(2020 年 2 月 6 日)(具體見第一百一十五條)
(六)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借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于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解釋同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 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4 號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國家秘密”,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確定的事項。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報”,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
對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之外的情報的行為,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情報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別嚴重損害的。
實施前款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三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秘密級國家秘密的;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
第四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級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屬于“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條 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標明密級的事項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通過互聯網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件,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鑒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 號
邪教組織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