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1504
- 書名: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配套解讀與實例
- 作者: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2年9月
- 入庫時間:2022-10-17
- 定價:79元
- 特價:63.2元,80折,省15.8元!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正的刑法條文解讀為主線,在重點法條下增加相對應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的解讀,以加深讀者對主體法的理解。關聯法規做索引,同時選取貼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糾紛,附錄部分完整收錄相關決定及13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本書力求語言通俗,使大眾讀者能輕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圖書目錄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根據
第二條 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六條 屬地管轄
第七條 屬人管轄
第八條 保護管轄
第九條 普遍管轄
第十條 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條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 老年人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犯罪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的分類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及其適用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刑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 從業禁止規定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執行方式及禁止令規定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 死緩執行期間的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的判處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范圍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根據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涉罪款物處理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 特殊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第四節 數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原則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緩刑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減刑適用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假釋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 假釋程序
第八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
第八節 時效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 公共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二條 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
第九十五條 重傷
第九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 首要分子的范圍
第九十八條 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 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 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只、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危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妨害藥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
走私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證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虛假破產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占罪
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受賄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第一百八十八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一百九十條 逃匯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信用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盜竊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九條 [刪除]
第二百條 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
第二百零二條 抗稅罪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
逃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罪
詐騙罪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稅務機關征繳優先原則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專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 虛假廣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第二百三十條 逃避商檢罪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
猥褻兒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強奸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第二百五十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盜竊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
強奸罪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
搶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罪
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
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
襲警罪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冒名頂替罪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第二百八十二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代替考試罪
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催收非法債務罪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條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 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淫亂罪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第三百零四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
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第三百一十五條 破壞監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條 脫逃罪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罪
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條 騙取出境證件罪
第三百二十條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條 破壞界碑、界樁罪;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文物罪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條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三十七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狩獵罪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
破壞性采礦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范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
第三百六十條 傳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
第三百六十二條 窩藏、包庇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淫穢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 淫穢物品的范圍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阻礙軍事行動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條 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三百七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條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四條 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四百零五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四百零七條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條 商檢徇私舞弊罪
商檢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條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四百二十七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八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罪
第四百三十五條 逃離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六條 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四百四十三條 虐待部屬罪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九條 戰時緩刑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的主體范圍
第四百五十一條 戰時的界定
附則
第四百五十二條 施行日期及法律的廢止與保留
附 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12.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9.8.27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8.27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9.8.27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4.2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4.2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8.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12.2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12.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12.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12.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2014.4.2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2014.4.2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4.2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2014.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