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1565
- 書名:.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構建研究
- 作者:陳永福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2年9月
- 入庫時間:2022-10-20
- 定價:38元

- 特價:30.4元,80折,省7.6元!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的特色在于:一是運用整體主義理論和方法來研究勞動法治系統與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系統之間的能量交換關系,以及勞資溝通協商制度與其他集體勞動關系調整機制之間的互助關系;二是倡導構建“勞動者磋商權”,并以確立和實現該權利為邏輯主線進行制度設計,以此實現“權利推動型”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的構建;三是較全面地梳理了國內外典型的勞資溝通協商模式,并對不同模式的成功經驗進行了剖析。
圖書目錄
"目錄
引言
一、研究對象及目的
二、研究背景
三、研究現狀
四、研究思路、方法與創新點
五、研究目標和意義
第一章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的基礎認知
第一節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的源流
一、理論淵源
二、制度契機
第二節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的本質屬性
一、內涵及特征
二、功能定位
三、與相關制度的異同
第三節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的價值
一、有助于培育“勞資協商共贏”文化
二、有助于實現“勞動法制社會化”
三、有助于促進勞動法律制度的互動融合
第四節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構建的法律依據
一、憲法依據
二、勞動法依據
三、工會法依據
四、公司法依據
本章小結
第二章實踐場景中的勞資溝通協商模式
第一節勞資溝通協商的典型模式
一、“工會”模式
二、“勞動關系促進委員會”模式
三、“工人代表委員會”模式
第二節勞資溝通協商實踐的成功經驗
一、“工會”模式的成功經驗
二、“勞動關系促進委員會”模式的成功經驗
三、“工人代表委員會”模式的成功經驗
第三節勞資溝通協商實踐取得成功的原因
一、“工會”模式取得成功的原因
二、“勞動關系促進委員會”模式取得成功的原因
三、“工人代表委員會”模式取得成功的原因
第四節勞資溝通協商實踐的啟示
一、勞資溝通協商實踐需要法律予以規范
二、勞資溝通協商亟須形成社會合力
三、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應與其他制度互動融合
四、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需要激勵機制予以“配合”
本章小結
第三章我國構建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的緣由
第一節勞資溝通協商實踐缺乏規范化指引
一、“工會”模式缺乏規范化指引
二、“勞動關系促進委員會”模式缺乏規范化指引
三、“工人代表委員會”模式缺乏規范化指引
第二節有助于實現勞資溝通協商常態化
一、有助于三方協商制度的功能發揮
二、有助于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功能發揮
三、有助于集體協商制度的功能發揮
四、有助于預防性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制度的功能發揮
第三節勞資雙方有溝通協商的動力
一、勞資雙方有溝通協商的意識
二、企業有溝通協商的信心
三、勞動者的溝通協商能力日益提高
四、勞動者有溝通協商的信心
第四節工會能夠在勞資溝通協商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工會有參與勞資溝通協商的信心
二、工會有參與勞資溝通協商的能力
三、工會有參與勞資溝通協商的動力
第五節社會力量能夠在勞資溝通協商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社會力量有參與勞資溝通協商的意愿
二、社會力量有參與勞資溝通協商的能力
三、社會力量的公信力日益提高
本章小結
第四章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構建的整體思路
第一節“協商共贏”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之構建
一、“協商共贏”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本質屬性
二、“協商共贏”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價值
三、“協商共贏”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構建思路
第二節勞動者磋商權的規范構造
一、勞動者磋商權的內涵和權能
二、勞動者磋商權的價值
三、勞動者磋商權構建的可行性
四、勞動者磋商權的構建路徑
第三節勞資溝通協商組織機構的確立
一、工會不宜作組織機構
二、企業委員會不宜作組織機構
三、勞資理事會不宜作組織機構
四、職工溝通協商委員會更適宜作組織機構
第四節勞資溝通協商激勵機制之構建
一、針對企業的激勵機制
二、針對勞動者和企業管理層人員的激勵機制
三、針對工會及其成員的激勵機制
本章小結
第五章勞資溝通協商法律制度構建的具體路徑
第一節主體制度構建
一、職工溝通協商委員會的設立
二、職工溝通協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三、職工溝通協商委員會成員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行為制度構建
一、信息披露與交流
二、企業特別事項的溝通協商
三、日常溝通協商
四、糾紛協商解決
第三節責任體系構建
一、構建思路
二、責任形態
三、不同責任形態之間的互助關系
第四節權利救濟制度構建
一、職工溝通協商委員會代表訴訟機制
二、糾紛處理機制
三、不同糾紛處理機制之間的互助關系
第五節保障機制構建
一、勞資溝通協商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認定
二、勞資溝通協商不當勞動行為的責任體系
三、勞資溝通協商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途徑
本章小結
結語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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