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5960
- 書名:私募投資基金法理基礎與法律適用
- 作者:張鋼成,黃樂平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4年3月
- 入庫時間:2024-4-2
- 定價:9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是法律領域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研究的較全面深入的一本專著,系統性的將法律理論解構、典型案例剖析與法律條文解讀編寫集合在一起,可以為實務操作提供有力的指導。本書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理論及類型化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第二部分,針對2023年7月3日國務院令第762號公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進行條文釋義;第三部分是私募投資基金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包括典型民事糾紛的案例分析與典型刑事案件的分析。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編 私募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理論
第一章 私募投資基金制度的變遷和完善
第一節 私募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
一、世界私募投資基金發展概況
二、私募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發展
第二節 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管制度的發展
一、2012年12月前:初步探索階段
二、2012年10月至2023年7月:系統化立法階段
三、2023年7月后:繼續完善階段
第三節 我國私募投資基金法律體系
一、立法的基本情況
二、《私募條例》與相關法律的關系
三、關于完善我國私募投資基金法律體系的若干建議
第二章 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分析
第一節 《私募條例》所調整的法律關系與法律適用要求
一、《私募條例》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及其特征
二、《私募條例》在法律適用上的要求
第二節 私募投資基金行政法律關系分析
第三節 私募投資基金民事法律關系分析
一、民事法律關系中相關主體的法律地位
二、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關系的性質
三、基金管理人義務的類型:一般義務與特殊義務(適當性義務)
四、法律關系的轉化
第三章 私募投資基金民事法律糾紛與證明責任分配
第一節 證明責任的基本含義與基本內容
一、證明責任的基本含義
二、證明責任與提供證據的責任的區別與聯系
三、證明責任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 證明責任分配原則
一、證明責任分配學說
二、各國民事立法對證明責任的分配
三、我國法律對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定
第三節 證明責任的轉換
一、證明責任轉換的基本含義
二、證明責任轉換的成因
三、歸責原則與證明責任分配
第四節 私募投資基金民事法律糾紛的證明責任分配
一、適用法律規范的識別
二、法律規范的性質與證明責任分配
第二編 《私募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導讀
一、如何看待總則在立法中的法律地位與作用
二、《私募條例》“總則”的基本內容導讀
第二節 條文解讀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立法根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政策方針、活動原則與基本行為規范】
第四條 【基金財產獨立及權利義務約定】
第五條 【監管機構】
第六條 【監管原則】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一節 導讀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界定
二、《私募條例》第2章的基本內容
三、立法的依據與淵源
四、立法新規的影響
第二節 條文解讀
第七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
第八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消極資格】
第九條 【從業人員消極資格】
第十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備案的材料要求】
第十一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職責】
第十二條 【禁止性行為】
第十三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持續要求】
第十四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私募投資基金財產的托管】
第十六條 【私募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第三章 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
第一節 導讀
一、立法奠定了私募投資基金規范發展的基石
二、基本內容
第二節 條文解讀
第十七條 【募集資金要求】
第十八條 【合格投資者】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義務】
第二十條 【募集中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私募投資基金顯名要求】
第二十二條 【備案材料及分類公示】
第二十三條 【集中監測】
第二十四條 【投資標的和使用限制】
第二十五條 【嵌套層數限制】
第二十六條 【專業化管理與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
第二十七條 【不得轉移管理義務】
第二十八條 【關聯交易與披露制度】
第二十九條 【審計要求】
第三十條 【禁止性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二條 【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為】
第三十三條 【信息報送義務】
第三十四條 【市場退出機制】
第四章 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 導讀
一、創業投資的起源及概念
二、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三、國家鼓勵創業投資基金的意義
四、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
五、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政策
第二節 條文解讀
第三十五條 【創業投資基金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三十六條 【創業投資基金支持政策】
第三十七條 【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八條 【登記備案的差異化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導讀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的發展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二節 條文解讀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
第四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 【監督檢(調)查的程序規定與執法要求】
第四十二條 【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處罰措施】
第四十三條 【信用監管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導讀
第二節 條文解讀
第四十四條 【未經登記使用“基金”字樣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違反持續性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私募投資基金托管人未建立業務隔離機制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私募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誤導其投資不匹配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未對募集完畢的私募基金辦理備案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使用限制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未聘用適格人員或未建立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資管理職責或委托不適合機構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關聯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與信息提供、報送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市場禁入措施及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民事賠償優先】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涉外投資監管】
第六十二條 【施行時間】
第三編 私募投資糾紛典型案例
第一章 私募投資基金民商事糾紛典型案例
第一節 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
一、司法裁判對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認定存在多元觀點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應定性為信托法律關系
第二節 私募投資基金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
一、私募投資基金保底條款效力認定的司法實踐觀察
二、私募基金保底條款效力需要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第三節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適當性義務
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忠實、勤勉義務
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節 私募投資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一、私募投資基金托管人“募、投、管、退”階段的審查監督義務
二、私募投資基金托管人未履行審查監督義務等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補充損失賠償責任
第二章 涉私募投資基金行政責任典型案例
第一節 涉私募投資基金主體的行政責任
第二節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三章 涉私募投資基金相關主體的刑事責任
第一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及認定
第二節 集資詐騙罪
一、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集資詐騙罪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及認定
第三節 合同詐騙罪
一、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及認定
第四節 詐騙罪
一、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及認定
第五節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一、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構成及認定
第六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一、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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