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6659
- 書名:私募基金爭議問題司法觀點集成
- 作者:孫彬彬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4年4月
- 入庫時間:2024-6-20
- 定價:106
圖書內容簡介
"典型案例:精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庭出版的指導參考刊物中的典型案例以及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典型案例,具有專業性、指導性和全面性。
關聯案例:列舉全國各級法院已審結的關聯案例,歸納案件要點,進一步發現、領會和把握法律規則、原則,便于讀者研究案例適用法律的異同。
裁判規則:對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難點、盲點進行提煉總結,歸納出案件的處理要點,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參考和借鑒作用。
司法觀點:總結、歸納裁判思路以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方法,同時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精神、審判業務指導意見以及專家法官著述、審判實務主流觀點,全面展現具體問題的審理思路與司法觀點。
法律是灰色的,法官的理性隱藏在裁判文書的背后。《典型案例與司法觀點系列》通過整理典型案例,歸納裁判觀點,展現法官、律師的實踐智慧,希望能夠對讀者有所裨益。"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募前階段的爭議糾紛
第一節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前未登記備案的法律后果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經登記開展私募業務的,其與投資者簽署的基金合同無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簽訂合同時未進行備案登記,構成根本違約,投資者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進行登記且投資合同中有保底條款約定等多種情形時,合同性質為借款合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有相應資格,募集失敗后非法占有投資款且拒不返還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二節私募基金項目募前階段居間合同糾紛
一、私募基金項目居間合同性質的認定
二、私募基金融資項目居間方的審慎調查義務邊界及違約責任的認定
三、私募基金居間合同居間事項的認定
四、私募基金居間合同收益分配成就條件的認定
第二章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爭議糾紛
第一節因金融機構“了解客戶義務”引發的糾紛
一、金融機構“了解客戶義務”的內容和方式認定
二、因投資者自身原因作出的不適當投資行為的認定
三、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認定
第二節因金融機構“了解產品義務”引發的糾紛
金融機構“了解產品義務”的內容和方式認定
第三節因金融機構“風險匹配義務”引發的糾紛
一、金融機構及其員工負有對私募基金產品及投資者資金情況進行了解核實的謹慎勤勉義務
二、基金銷售機構在推介、銷售基金時未盡到適當性審查義務,對投資人投資損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因金融機構告知說明義務引發的糾紛
一、金融機構的適當告知義務的衡量標準
二、僅以金融消費者手寫了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不能視作賣方機構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第五節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其他糾紛
一、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募集資金并承諾保本保收益,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銀行參與推薦未備案基金構成過錯,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補充責任
第三章私募基金內部管理階段的爭議糾紛
第一節合伙型基金內部糾紛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額的轉讓或處置,須遵守合伙協議或合伙企業章程的特別約定
二、合伙型私募基金退出機制相較于有限責任公司更為嚴格,除合伙協議、《合伙企業法》規定外,還須審計結算流程確定財產份額
三、合伙型基金份額轉讓承諾協議的效力與性質認定
第二節契約型基金內部糾紛
基金管理人以通道形式開展違規業務或未經投資者同意改變投資對象與杠桿率,應承擔過錯責任
第四章私募基金對外投資階段的爭議糾紛
第一節“對賭協議”中的回購糾紛
一、股東間“對賭協議”不構成對目標公司股東權益的侵犯,協議各方應當依約履行
二、股東間“對賭回購協議”屬于投融資法律關系中的估值調整條款,不屬于“名股實債”等借貸法律關系
三、回購協議中要求目標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的,需要履行減資、利潤分配等法律程序
第二節“對賭協議”中業績補償糾紛
一、股權回購與業績補償條款相互獨立的,投資者可以同時主張權利
二、業績補償款過度超過投資額,存在不被法院認可的可能性
三、因業績補償條款設計不當導致最終補償為零或負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相關補償請求
第三節私募投資協議的其他糾紛
一、因被投資人未能適當履行導致投資協議解除,投資人可依據回購條款等的投資目的要求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二、私募基金投資方依約享有的各類優先權條款,應認定有效
第四節FOF類私募投資基金再投資引發的糾紛
一、FOF類私募投資基金的托管人應當對投資的流向負責,如果投資的方向與實際對母基金投資人的承諾不符,應當向投資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私募投資基金成立后委托銀行向目標公司發放貸款的,構成委托貸款合同關系,目標公司應當向基金承擔還款責任
第五節與私募投資基金有關的“名股實債”類型糾紛
一、“名股實債”與“股權回購”的區分與界定
二、“名股實債”的認定及合同效力
第五章與私募基金有關的其他爭議糾紛
第一節以私募基金機構為被告的勞動爭議
一、關于參與盈虧分成的基金經理的勞動者身份或股東身份的區分和認定
二、按照一般勞動糾紛思路處理私募基金所涉及的基礎勞動爭議問題
三、私募基金母子公司混合用工的連帶責任
四、私募基金機構員工的行為除受公司規章約束外,還受證券行業監管規制
第二節私募基金擔保合同糾紛
一、第三人為私募基金提供擔保增信的,一般認為有效
二、投資人主體不適格、基金未備案等不影響第三人對基金提供的擔保合同的效力
三、私募基金與第三人均向投資者承諾保障退出收益的情況下,第三人的保證承諾有效
四、基金合同所涉交易如涉嫌犯罪或者被認定構成犯罪,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第三節私募基金執行異議
一、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基金份額受讓人不能以所有權排除他人對基金份額的強制執行
二、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債務依法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強制執行
三、基金股權投資具有工商登記的外部公示性,其獨立性不足以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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