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697
- 書名:國際組織行政法庭(國際法研究叢書)
- 作者:鄧烈
- 出版社:武大
- 出版時間:2002年11月
- 入庫時間:2002-11-29
- 定價:20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序
國際組織的迅速成長是20世紀以來國際關系變化的一個最
一為引人注目的特征。如今,數以萬計的各類國際組織活躍在國際
舞臺上,其職能覆蓋了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為了保持其常設性
的組織形態,有效地開展工作,從而實現其宗旨,國際組織大多
都設立了自己的秘書行政機構。與此同時,隨著國際組織的日益
增多,其活動范圍不斷擴展,一種新型的群體——國際公務
員——在國際社會中迅速地成長起來。國際組織正是通過龐大的
國際公務員隊伍,在國際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社會等廣泛
的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國際公務員隊伍的形成和壯大,給現代國際法及國際組織法
提出了新的課題,即需要建立專門的法律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來調整因國際公務員而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如國際組織及其機
構與國際公務員之間的任用關系。不難想像,在實踐中難免會發
生涉及國際公務員權利與義務的各種爭端,如任用與否或期限、
薪酬多寡、獎懲制度、職位升降和解除等,這就需要建立專門的
爭端解決機構。于是,國際法的一個新分支——國際行政法和國
際司法機構中的一種新類型——國際組織行政法庭應運而生。
自1927年國際聯盟行政法庭首創以來,國際組織行政法庭
的發展迄今已歷70余年,目前正逐漸匯聚成為一個由近20個法
庭組成的“國際組織行政法庭家族”,在這個新的“家族”當中,
有不少的行政法庭除了管轄本國際組織的職員案件外,還通過
“管轄權承認條款”將管轄權擴展到其他國際組織。這樣,有總
數超過60個以上的國際組織接受了行政法庭的管轄權,依附于
這些國際組織之下、有出訴權的各種國際機構或實體數量則更
多。這些國際組織和機構,不僅為數眾多、涉及領域廣泛,而且
就其地位來講也大多都是目前最為重要的。服務于這些組織之中
并有權利用行政法庭司法救濟的國際公務員,其數目數以十萬
計,并且這一數字還在不斷增加。與國際法院曾長期存在的低徊
狀態形成對照的是,這些行政法庭普遍運作良好,受案數量不斷
增加。
必須指出的是,盡管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地位與作用愈來愈
重要,但由于它們的司法活動并不直接涉及主權國家的利益,不
僅各國政府似乎不大重視國際組織行政法庭,法學界長期以來也
一直對它們缺乏應有的理論關注。即使是國際法學者,他們對國
際組織行政法庭司法運作的整體情況大多感覺隔膜,對其在國際
法未來發展中所具有的意義亦少有深究。可見,加強對國際行政
法及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研究,這是一個亟待填補的學術空白,
至少在目前中國是如此。
本書的作者是一位青年國際法學者,他不趕時髦,偏偏選擇
這個國內鮮有人問津的“冷門”課題潛心研究,其對學術的執著
精神是值得首肯的。通過作者全面而又深入的探索,國際組織行
政法庭法律體制的整體面貌在我們面前得以呈現,讀者不僅可以
全面了解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組織架構和司法實踐情況,還可以
在與其他類型國際司法機構的比較中發現其獨特性。更重要的
是,作者的研究目標并不局限于對國際組織行政法庭作條分縷析
的制度鋪陳,而是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更開闊的視野,探究國際
組織行政法庭與現代國際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思考21世紀國際
法的發展趨勢。在這一方面,作者的理論努力和收獲對國際法和
國際組織法的理論發展具有一定的啟發性,譬如“國際組織內部
法”是否具有既非國內法又非國際法的所謂“第三類法”的屬性
問題,很值得國際法理論界進行深入的探討。誠然,作者的新觀
點尚有商榷的空間。最后,作者的嚴謹學風也是值得贊賞的,書
中引證之廣,注釋之翔實,是近年來國內法學著作中所不多見
的。
本書是作者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而完成的一部
專著。在他在職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我有幸擔任其導師,故在本
書出版之際,謹志數語,是為序。
曾令良
2001年秋于武漢大學
目錄
第一章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形成和發展
第一節創建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基本背景
一、早期國際組織的缺陷與不足
(一)缺乏國際法主體地位
(二)影響法律人格確定的主要因素
(三)改進的基本方向
二、國際秘書處內部體制的調整
(一)調整內部體制的主要措施
(二)對制度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需要
第二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發展的早期階段
一、1920年以前:國內法院的司法救濟
(-)國內司法救濟的主要實踐
(二)秘書處的多國籍性與國內司法救濟之間的矛盾
二、國際聯盟時期:對行政法庭的實驗和探索
(一)秘書處改革目標在國際聯盟的實現
(二)排除利用國內司法救濟的可能
(三)“常設國際法院方案”和“行政院方案”被否定
(四)國際聯盟行政法庭的創建
(五)國際聯盟行政法庭的成績及其示范作用
第三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全面發展
一、聯合國行政法庭和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
(-)聯合國行政法庭的創建
(二)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對國際聯盟
行政法庭的繼承
二、區域性國際組織行政法庭和其他行政法庭
(一)歐洲區域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體制創新
(二)其他區域性國際組織的實踐
(三)專門性國際組織的實踐
第二章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法律性質
第一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法庭的名稱
(-)“法院”和“法庭”的一般使用
(二)“行政法庭”的稱謂被國際聯盟等取用
(三)“申訴委員會”的稱謂是滿足特定需要的
一種變例
二、行政法庭的特征
(-)是否具有“國際性”
(二)是否具有“行政性”’
(三)是否真正意義上的“法庭”
三、行政法庭的定義
第二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法律能力
一、對“法律能力”的理解
二、對歐洲法院法律能力的思考
(-)歐洲法院是否歐共體法(歐盟法)上的法律主體
(二)歐洲法院的法律主體地位可能具有的三種
法律屬性
三、其他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法律能力問題
第三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法律基礎
一、組織文件的形式和名稱
二、組織文件的法律屬性
(-)組織文件的基本存在形式
(二)組織文件的法律屬性
三、組織文件的內容
四、組織文件的制訂、通過和生效
(一)以基礎條約形式存在之組織文件的制訂、
通過和生效
(二)以國際組織內部立法的形式存在之組織文件的制訂
通過和生效
五、組織文件的修訂
(一)對以基礎條約形式存在之組織文件的修訂
(二)對以國際組織內部立法的形式存在之組織
文件的修訂
第四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及其人員的特權和豁免
一、特權和豁免的一般情況
(一)行政法庭豁免權的一般屬性
(二)行政法庭豁免權的規定方式
二、特權和豁免的范圍
(一)決定豁免權范圍大小的因素
(二)行政法庭自身豁免權的范圍
(三)行政法庭各類所屬人員豁免權的范圍
三、兩個特殊問題
(一)特權與豁免的放棄
(二)如何確認“公務或私人行為”
第三章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組織體制
第一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人員構成
一、法官
(一)獨立法官是“行政法庭之成員”
(二)行政法庭中法官的構成情況
(三)法官的候選資格
(四)法官的選任方式
二、書記行政人員
(一)概說
(二)書記宮長
(三)書記宮處其他職員
第二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組織結構
一、審級系統
(一)概說
(二)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和聯合國行政法庭的
“準上訴程序”
(三)歐洲法院的“兩審制司法體系”
二、行政法庭的全體法官會議
(一)“全體法官會議”與“全體庭”的區別
(二)其他司法機構的實踐
(三)行政法庭的不同做法
三、行政法庭的首席法官
(-)首席法官的稱謂和設置方式
(二)首席法官的選任
(三)首席法官的任職期限
(四)首席法官的性質和職資
四、行政法庭的受案庭
(-)全體庭
(二)分庭
五、書記官處和其他輔助機構
第三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人員的獨立性問題
一、如何保障法官的司法獨立
(-)任前的保障
(二)任內的保障
(三)任后的保障
二、保障書記官處人員司法獨立的措施及其不足
第四章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
第一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管轄權的基本特點
一、行政法庭的管轄權是“有限的管轄權”
二、行政法庭的管轄權是“自動管轄權”
三、行政法庭的管轄權是“強制管轄權”
第二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管轄權的范圍
一、對事管轄權
二、對人管轄權
(一)一般方面
(二)享有“起訴權”的主體
(三)享有“應訴權”的主體
三、對時管轄權
第三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中的可接受性問題
一、管轄權、適格與可接受性概念
(-)“管轄權”和“適格”兩個概念間的區別
(二)“可接受性”與’‘管轄權”概念間的差別
二、主要的不可接受事由
(一)未用盡組織內部的救濟
(二)既決案
(三)未決第
(四)時限
(五)缺乏意向
(六)放棄協議
(七)其他不可接受事由
第四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的法律適用
一、概說
(-)《規約》對法律淵源范圍的列舉
(二)法律適用的主要特點
二、形式淵源
(一)合同
(二)國際組織的內部立法
(三)條約
(四)一般法律原則
三、實質淵源
(一)衡平
(二)司法判例
(三)國內法
(四)法律學說
第五章結語:回顧與前瞻
第一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司法實踐的獨特性
一、行政法庭的形成和發展的獨特制度條件和軌跡
(一)行政法庭的出現是國際組織發展到一定階段
的產物
(二)行政法庭的創設通常通過國際組織內部立法行為
來實現
(三)行政法庭是人權原則在國際法領域內制度化
的結果
二、行政法庭的法律性質與國際組織內部縱向權力結構
之間的關聯
(一)行政法庭通常以國際組織的“內部立法”作為其
法律基礎
(二)行政法庭的司法權以國際組織內部的縱向關系
為調整對象
(三)行政法庭因國際組織“內部法”而享有一定的
主體地位
三、政法庭特權和豁免的特殊性
(一)行政法庭以國際組織內部機構的地位
享有豁免權
(二)國際組織豁免法的一般規定不能滿足行政法庭
司法職責的需要
四、行政法庭的結構體制的雙重特性
(一)司法特性與內部機構特性之間的平衡關系在人員構成
上的表現
(二)行政法庭的內部機構地位對其組織
結構的影響
五、行政法庭管轄權的特殊性
(一)行政法庭的管轄權具有“有限、自動、強制和
法定”的特占
(二)獨特的對事、對人和對時管轄權
(三)對“不可接受事由”的明確設定
六、行政法庭的法律適用實踐與所屬國際組織公共行政理念
的變化
(一)“公務員任用行為性質”的不同理解和
私法性淵源的接受
(二)行政法庭法律適用實踐的獨特性
第二節國際組織行政法庭與現代國際法的發展
一、行政法庭的實踐與現代國際組織法的新動向
(一)行政法庭是國際公務員制度的“核心”
(二)行政法庭的長期實踐促進了國際組織內部法
的不斷發展
(三)行政法庭的實踐與國際組織內部法的屬性——
“第三類法”
二、行政法庭的實踐與現代國際司法制度的再審視
(一)行政法庭與國際司法制度的歷史發展
(二)行政法庭與司法機構的管轄權實踐
(三)行政法庭與“審級系統”
三、行政法庭的實踐對國際法基本理論的沖擊
(一)行政法庭與國際法的淵源問題
(二)行政法庭與國際法的主體問題
(三)行政法庭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四)行政法庭與“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
(五)行政法庭與國際責任制度
四、行政法庭的實踐與其他國際法部門的發展
(一)行政法庭同特權與豁免法
(二)行政法庭與國際人權法
參考文獻
附錄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