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7007
- 書名: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修改與完善研究
- 作者:楊亦晨
- 出版社:北大
- 出版時間:2024年7月
- 入庫時間:2024-8-5
- 定價:5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對我國《反壟斷法》就壟斷行為實施“重懲罰、輕救濟”的規制思路展開研究。我國《反壟斷法》對于壟斷行為的規制,主要為實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禁令,以及輔以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的威懾力,以防止壟斷行為的反復。然而這種處置模式的威懾力有限,尤其是針對數字平臺的壟斷行為,即使是特別威懾條款亦難以起到預期的威懾作用,更無法指導相關經營者對其違法行為的競爭損害進行補救,從而難以恢復相關市場的競爭秩序。
鑒此,本書提出構建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構建該制度的理論框架,較為系統地闡述了不同類型的壟斷行為救濟措施,尤其是數字平臺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思路與實施要素。從一個側面展示了“威懾之外,輔以救濟”的重要性,為《反壟斷法》的實施與完善提供可借鑒的思路。"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反壟斷法框架下建立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必要性 1
第一節 反壟斷法中針對壟斷行為的救濟措施 1
一、壟斷行為的主要救濟措施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1
二、壟斷行為的特殊救濟措施 :經營者承諾制度 3
第二節 責令停止附加罰款模式的局限 :以我國原料藥
行業反壟斷行政處罰為例 6
一、我國原料藥行業反壟斷行政處罰概述 6
二、高額罰款未必具備現實威懾力 10
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難以恢復市場競爭秩序 15
第三節 經營者承諾制度作為壟斷救濟措施的局限 18
一、經營者承諾制度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效率性 18
二、經營者承諾制度無法替代救濟制度 :以犧牲威懾性為前提
的效率性 21
第四節 小結 23
第二章 構建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理論框架 24
第一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概念界定 24
一、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救濟措施 24
二、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源起 26
三、反壟斷語境下救濟措施的功能性定義 28
第二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應然目標 30
一、終止壟斷行為 30
二、防止壟斷行為的反復 33
三、恢復市場競爭秩序 36
四、補償壟斷行為的受損害方 40
第三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必要限制 43
一、限制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法理基礎 43
二、比例原則在傳統懲罰理論中的規范功能 45
三、比例原則在反壟斷法語境下的功能拓展 47
四、比例原則作為限制規則的適用路徑 49
第四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與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的制度協調 52
一、反壟斷公共執行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52
二、損害賠償可否替代救濟措施 :以美國模式與歐盟模式的
比較為例 55
三、民事損害賠償作為公共執行救濟措施的補充 60
第五節 小結 63
第三章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具體類型與選擇標準 65
第一節 回應型與主動型 :如何設計主動型救濟措施 65
一、主動型救濟措施的現實需求 65
( 一 ) 救濟措施具有“ 主動型”內核 65
( 二) 實施主動型救濟措施的必要性 66
二、主動型救濟措施施加作為義務的風險 68
( 一 ) 主動型救濟措施忽略事前考量的風險 68
( 二) 主動型救濟措施缺乏事后監督的風險 69
三、主動型救濟措施的設計、實施與監管思路 71
( 一 ) 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壟斷行為的認定相結合 71
( 二)“ 基于原則”的自主型救濟措施 73
第二節 行為性與結構性 :如何在個案中選擇有效的救濟措施 74
一、超越行為性或結構性二分法 :以目標作為分類標準 74
( 一 ) 行為性救濟措施 77
( 二) 結構性救濟措施 78
( 三) 責令許可或互聯互通 79
二、選擇有效措施的基本原則 81
( 一 ) 比例原則 81
( 二) 非懲罰性原則 82
( 三) 平等對待原則 83
三、有效救濟措施的選擇方法 83
( 一 ) 以“ 反射”壟斷行為作為主要方法 84
( 二) 設計具體的目標而非具體的救濟措施 85
第三節 需求端與供給端 :如何通過需求端恢復市場競爭秩序 86
一、針對需求端設計救濟措施的必要性 86
二、需求端救濟措施的設計方法 89
( 一 ) 降低需求端市場的準入門檻 89
( 二) 向需求端披露必要信息 90
( 三) 降低需求端的選擇與轉換成本 91
三、介入需求端市場競爭的考量因素 92
( 一 ) 界定相關市場 92
( 二) 設計“ 一攬子”需求端救濟措施 93
( 三) 改變需求端的選擇結構 93
( 四) 實時監測救濟措施的效果 93
( 五) 針對需求端救濟措施進行事后審查 94
第四節 強制性與協作性 :如何協調法律責任與市場競爭秩序
恢復的關系 94
一、從強制性向協作性救濟措施的轉變 94
二、強制性與協作性救濟措施的混同可能導致過度監管 96
( 一 ) 缺少反壟斷調查的司法審查 96
( 二) 不當擴張壟斷行為的范疇 98
三、強制性或協作性救濟措施的選擇標準 100
( 一 ) 經營者自愿原則 101
( 二) 壟斷行為的性質 103
第五節 小結 105
第四章 數字經濟下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實施 :數字平臺
維度 106
第一節 數字平臺市場的經濟學特征 106
一、規模經濟與網絡效應 106
二、轉換成本與鎖定效應 109
三、進入壁壘與“瓶頸”效應 113
四、“數字守門人”與不可或缺的交易相對人 115
第二節 重塑數字平臺壟斷行為的救濟措施的必要性 117
一、數字平臺市場對反壟斷法性質的挑戰 120
二、恢復數字平臺市場競爭秩序的挑戰 122
三、傳統救濟措施應對數字平臺壟斷的效果有限 125
第三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一 :建立損害理論與救濟措施的
邏輯關系 127
一、以谷歌搜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為切入點 127
二、以平等對待競爭者作為救濟措施 :數字平臺是否負有平等
對待的義務 129
( 一 ) 反壟斷法框架下平等對待義務的法理依據 129
( 二) 平等對待義務是否具有經濟學意義 132
三、搜索中立原則 :作為救濟措施的合理性 135
第四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二 :運用復合型救濟措施 138
一、以算法價格合謀的新型壟斷行為作為切入點 138
( 一 ) 算法技術在價格合謀中的作用 138
( 二) 價格合謀的反壟斷規制 139
( 三) 算法價格合謀的認定標準與反競爭效果 141
二、強制開放算法作為合謀行為救濟措施的局限 145
( 一 ) 強制開放算法的情形與條件 145
( 二) 強制開放算法可能引發的問題 147
三、目標導向下的復合型救濟措施 149
( 一 ) 以算法透明度作為行為性救濟措施 150
( 二) 在相關市場引入不對稱條件作為結構性救濟措施 152
第五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三 :事后救濟與事前監管相結合 153
一、事后救濟與事前監管的案例梳理 153
( 一 ) 建立平等對待義務與應對數字平臺的“ 自我偏向”規則 153
( 二) 限制排他性壟斷行為的事后救濟與事前監管的不足 155
( 三) 應對新型剝削型濫用行為的救濟措施與相關跨部門條例 156
二、運用事前監管舉措維護數字平臺市場競爭秩序的前提 157
( 一 ) 數字平臺“ 根深蒂固”的市場力量 157
( 二) 事后救濟措施應對數字平臺壟斷行為的乏力 159
三、數字平臺市場事前監管舉措的應然目標 160
( 一 ) 公平 161
( 二) 可競爭性 162
( 三) 創新與透明度 163
四、事前監管與事后救濟的組合框架 164
( 一 ) 救濟措施的類型權衡 : 以錯判成本理論為基礎 164
( 二) 在錯判成本框架下組合事前監管與事后救濟 167
第六節 小結 170
第五章 數字經濟下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實施 :數據
維度 172
第一節 數據作為競爭要素的特征與價值 172
一、數據的生命周期 172
二、數據的主要特征 173
三、數據作為無形資產的計算方法 175
第二節 數據驅動的競爭損害理論 176
一、數據驅動對消費者福利及創新的正面影響 178
二、數據驅動的網絡效應與市場集中 179
三、數據驅動的“多米諾”效應與進入壁壘 183
四、數據驅動的縱向一體化與對創新的扼殺 185
第三節 數據驅動的排他性壟斷行為 :強制開放數據是否為
最優救濟措施 187
一、強制開放核心資源作為濫用市場支配行為的救濟措施 188
( 一 ) 強制開放核心資源在反壟斷法框架下的可行性 188
( 二) 強制開放核心資源作為恢復性救濟措施的局限性 191
二、強制開放數據作為救濟措施 :以谷歌廣告案為例 194
( 一 ) 谷歌廣告案的基本情況 194
( 二) 谷歌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構成關鍵設施 199
( 三) 拒絕訪問谷歌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會抑制相關市場的競爭 202
( 四) 谷歌拒絕開放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有合理理由 204
三、強制開放數據的權衡 :數據控制者與數據主體之間的權利
邊界 206
( 一 ) 數據控制者是否應遵守相應的法定義務 209
( 二) 是否取得相關數據主體的同意 210
( 三) 是否對敏感個人數據進行共享 212
( 四) 強制開放匿名數據是否更具有可行性 213
第四節 強制開放數據作為救濟措施的完善路徑 214
一、路徑之一 :限制對用戶數據的收集 214
( 一 ) 提供第三方數據倉 214
( 二) 縮短數據公司保存數據的期間 217
二、路徑之二 :限制大批量共享用戶的原始數據 219
( 一 ) 共享用戶原始數據范圍的權衡標準 219
( 二) 數據集共享的隱私保障 : 匿名化處理與“ 數據沙盒 ” 221
三、路徑之三 :完善用戶數據可攜權 223
( 一 ) 數據可攜權的市場競爭功能 223
( 二) 界定數據可攜權的范疇 226
( 三) 提供持續、實時的數據可攜權 228
第五節 小結 230
結論 :“威懾之外 ,輔以救濟” 231
參考文獻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