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7162
- 書名:信托違法案件辦理總成
- 作者:劉佳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4年8月
- 入庫時間:2024-9-10
- 定價:85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是《證券違法案件辦理總成》《期貨違法案件辦理總成》的姊妹篇,總體結構按照刑事篇、民事篇和行政篇三類歸集。在每一篇中,都以法律條文為中心,從相關規定、典型案例、權威解讀等方面展開表述。其中,刑事篇法律條文以刑法為核心展開,典型案例為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相關刑事案例;民事篇以信托法為核心展開,相關解讀為全國人大網上有關信托法的詳細釋義,典型案例同樣取自裁判文書網;行政篇以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為核心展開,并引用了全國人大網上的專業解讀,典型案例以監管部門在官網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例為主。同時,結合近年來信托行業改革轉型化險等情況,增加了監管規定和案例,以及資管新規、九民紀要等與信托行業展業、監管、處置等密切相關的解釋和制度規定,供讀者加深對信托制度的認識。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篇 刑事犯罪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的處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
第二篇 行政處罰篇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審慎經營規則】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管及重組】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處罰】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罰則】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報送信息資料】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金融機構高管違法違規罰則】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勤勉盡責管理義務】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的禁止性行為】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信托公司財務真實性要求】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監管部門檢查信托公司經營活動】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信托公司高管任職資格審查】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 【信托公司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罰則】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監管處罰兜底條款】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 【信托公司高管處罰條款】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九條 【信托公司勤勉盡責及受益權拆分轉讓】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 【信托計劃設立條件】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九條 【信托計劃設立前盡職調查】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的行為禁止】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信托公司違規罰則】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信托公司推介違規罰則】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信托公司違規設立信托計劃的罰則】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信托公司違規信息披露罰則】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的兜底違規罰則】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違規賬外經營及罰則】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規放貸及罰則】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 【信托公司違規經營及罰則】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人強化貸權管理】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流動資金貸款人違法違規行為罰則】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貸款人強化貸款自主管理】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固定資產貸款違規相關罰則】
《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業銀行委托貸款審慎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財會信息真實性要求】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違反股權管理規定的相關罰則】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管理不當的情形】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信托公司房地產貸款強化監管要求】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 【信貸資產潔凈轉讓要求】
《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第三十三條 【監管依法處罰銀信合作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信托行業打破剛兌、消除“影子銀行”業務特征的系統監管要求】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1號)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3號)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85號)
《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1月20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44號)
《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14年12月10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09年2月4日)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第三篇 民事責任篇
《信托法》第一條 【立法目的】
《信托法》第二條 【信托】
《信托法》第三條 【適用范圍】
《信托法》第四條 【具體辦法】
《信托法》第五條 【信托活動必須守法】
《信托法》第六條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信托法》第七條 【信托財產及其合法性】
《信托法》第八條 【信托應采取書面形式】
《信托法》第九條 【信托應采取書面形式】
《信托法》第十條 【信托登記】
《信托法》第十一條 【信托無效】
《信托法》第十二條 【信托的撤銷】
《信托法》第十三條 【遺囑信托】
《信托法》第十四條 【信托財產的范圍】
《信托法》第十五條 【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其他財產的區別】
《信托法》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其他財產的區別】
《信托法》第十七條 【信托財產的強制執行】
《信托法》第十八條 【債權債務的抵銷】
《信托法》第十九條 【委托人的定義】
《信托法》第二十條 【委托人的了解權利】
《信托法》第二十一條 【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調整】
《信托法》第二十二條 【信托目的的違反】
《信托法》第二十三條 【解任受托人】
《信托法》第二十四條 【受托人的定義】
《信托法》第二十五條 【受托人的義務】
《信托法》第二十六條 【受托人與謀利】
《信托法》第二十七條 【不得轉為固有財產】
《信托法》第二十八條 【相互交易】
《信托法》第二十九條 【分別管理與記帳】
《信托法》第三十條 【受托人再委托】
《信托法》第三十一條 【共同受托人】
《信托法》第三十二條 【連帶賠償責任】
《信托法》第三十三條 【記錄與報告】
《信托法》第三十四條 【受托人的支付義務】
《信托法》第三十五條 【受托人的報酬】
《信托法》第三十六條 【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信托法》第三十七條 【優先受償與損失承擔】
《信托法》第三十八條 【受托人的辭任】
《信托法》第三十九條 【受托人職責終止】
《信托法》第四十條 【新受托人的選任】
《信托法》第四十一條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責任】
《信托法》第四十二條 【共同受托人之一職責終止后的信托財產管理和處分】
《信托法》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
《信托法》第四十四條 【受托受益權的起始】
《信托法》第四十五條 【共同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享有】
《信托法》第四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放棄】
《信托法》第四十七條 【信托受益權與受益人債務清償】
《信托法》第四十八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和繼承】
《信托法》第四十九條 【法院的裁定】
《信托法》第五十條 【解除信托】
《信托法》第五十一條 【受托人變更受益人與處分受益權】
《信托法》第五十二條 【信托不終止的情形】
《信托法》第五十三條 【信托終止的情形】
《信托法》第五十四條 【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法》第五十五條 【信托財產歸屬確定的后果】
《信托法》第五十六條 【信托終止后的信托財產的被執行】
《信托法》第五十七條 【信托終止后受托人報酬的請求】
《信托法》第五十八條 【清算報告】
《信托法》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托的法律適用】
《信托法》第六十條 【公益信托的范圍】
《信托法》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托】
《信托法》第六十二條 【公益信托的批準】
《信托法》第六十三條 【公益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使用】
《信托法》第六十四條 【信托監察人】
《信托法》第六十五條 【信托監察人的權利】
《信托法》第六十六條 【公益信托人的辭任】
《信托法》第六十七條 【公益信托的檢查、報告與公告】
《信托法》第六十八條 【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變更】
《信托法》第六十九條 【變更信托文件】
《信托法》第七十條 【終止報告】
《信托法》第七十一條 【公益信托終止的清算報告與公告】
《信托法》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處理】
《信托法》第七十三條 【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訴權】
《信托法》第七十四條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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