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7164
- 書名:走私犯罪辯護實務
- 作者:渠雙平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4年8月
- 入庫時間:2024-9-10
- 定價:6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立足于走私犯罪辯護實務,結合實務案例,深入解析走私犯罪案件中的疑難復雜問題,比如違規行為與走私行為的區分、走私犯罪主觀明知的推定、概括走私故意的認定、概括走私故意與走私對象認識錯誤的區分、共同走私案件主從犯的認定、《海關核定證明書》的審查、單位走私的認定、走私案件中自首的認定、“套代購”走私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等。通過對案例中控辯審三方意見的法理評析,對辯護實務中如何解決這些疑難復雜問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對走私案件的有效辯護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走私犯罪綜述
第一節 走私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走私罪的概念
二、走私罪的特征
第二節 走私罪的行為種類和走私罪罪名
一、走私罪的行為種類
二、走私罪罪名
第三節 走私案件中如何區分違規行為和走私行為
第四節 走私刑事案件的管轄
一、海關緝私部門管轄的走私刑事案件
二、地方公安機關管轄的走私刑事案件
三、海警部門管轄的走私刑事案件
四、走私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問題
第二章 走私犯罪主觀故意的辯護
第一節 推定走私主觀故意的辯護
一、走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
二、推定主觀上“明知”
第二節 概括走私故意的辯護
一、概括走私故意
二、概括走私故意的認定
第三節 走私對象認識錯誤的辯護
一、走私對象認識錯誤
二、走私對象認識錯誤與概括走私故意的區別
第四節 走私犯罪目的的辯護
一、犯罪目的概述
二、犯罪目的對于走私故意認定的影響
第三章 共同走私犯罪的辯護
第一節 共同走私犯罪概述
一、共同走私犯罪的成立條件
二、走私共犯人的分類和處罰
第二節 共同走私犯罪辯護實務
一、共同走私案件中,主犯未到案的,行為人能否認定從犯
二、單位共同走私案件中,非主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認定為主犯還是從犯
三、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普通貨物案件,單位與個人量刑平衡的問題
四、對《刑法》第156條的理解
五、共同走私案件中部分被告人未到案,對在案被告人應如何判處罰金
第四章 單位走私犯罪的辯護
第一節 單位走私犯罪概述
一、單位走私犯罪主體的基本特征
二、單位走私犯罪的認定
第二節 單位走私犯罪辯護實務
一、經理未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實施的走私,能否認定為單位犯罪
二、對單位走私主管人員的量刑不能僅考慮職務身份更要審查其具體罪責
三、法院認定單位走私犯罪,辯方為何堅稱是個人走私
第五章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辯護
第一節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概述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概念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
第二節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辯護實務
一、不符合準入標準的貨物是否應定性為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
二、案發后進口貨物的法律屬性變更對走私犯罪構成要件的影響
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數量和數額分屬不同的量刑檔次應如何量刑
第六章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辯護
第一節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概述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概念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
三、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屬性
四、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第二節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辯護實務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非罪的界定
二、辯護實務中,律師如何審查《海關核定證明書》
三、《海關法》第82條與第85條的適用
四、包稅走私案件的辯護
五、間接走私案件的辯護
六、后續走私案件的辯護
第七章 “套代購”海南免稅品走私案件的辯護
第一節 海南免稅購物政策及相關海關監管規定
一、海南免稅購物政策的相關規定
二、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的監管
第二節 “套代購”海南免稅品走私案件辯護實務
一、海南買貨內地銷售,都是在境內,為何是走私
二、“套代購”海南免稅品走私行為的認定
三、“套代購”海南免稅品走私案件中主從犯的認定
四、“套代購”海南免稅品案件偷逃稅款的計核
五、為當事人把好認罪認罰關
第三節 “套代購”海南免稅品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八章 走私案件追繳違法所得和沒收走私工具的辯護
第一節 關于走私案件中違法所得的認定
一、走私普通貨物犯罪案件中是否應以偷逃稅款數額來認定違法所得
二、關于走私案件中沒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問題
第二節 關于沒收走私運輸工具的辯護
第九章 走私案件中關于自首情節的辯護
第一節 走私案件中關于自動投案的辯護
一、偵查機關電話欺騙當事人到案屬于自動投案的辯護
二、海關行政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走私事實是否屬于自動投案
三、準備投案或投案途中被抓獲情形下自動投案的辯護
第二節 走私案件中關于如實供述的辯護
一、走私案件中,行為人對主觀心態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的成立
二、走私案件中,如何認定行為人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是不是主要犯罪事實
三、第一次訊問未如實供述,是否一定不構成自首
第三節 單位走私犯罪中單位自首的辯護
一、單位自首成立的條件
二、影響單位自首認定的幾種情況
附錄一 筆者辯護成功案例選集
A貿易公司涉嫌走私廢物案——走私主觀故意證據不足,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景某走私普通貨物、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案——審查起訴階段減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當事人獲緩刑
王某走私普通貨物二審案——走私普通貨物一審判有期徒刑10年,二審辯護成功改判有期徒刑5年
F公司涉嫌走私小麥案——逃避海關監管不一定構成走私犯罪
某外國人涉嫌走私藝術品案——歷時2年,當事人終獲不起訴
S公司涉嫌走私農產品案——22億元稅款都交了,卻偷逃271萬元稅款的走私案
K公司涉嫌低報價格走私化妝品案——認定實際成交價格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不予起訴
劉某包稅走私貂皮案——個人走私犯罪比照單位走私犯罪處罰,當事人獲輕判
陳某套購海南免稅品案——已簽署10個月有期徒刑認罪認罰具結書,經法庭辯護當事人獲緩刑
王某套購海南免稅品案——自首情節辯護成功,偷逃稅款100余萬元獲緩刑
附錄二 筆者論文選編
淺談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案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幾個問題
淺析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偷逃增值稅稅額的認定
淺析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贈品是否應計入偷逃稅款數額
建議修改《刑法》第153條,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規定“首犯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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