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規大規模嵌入我國的法治體系,是從刑事司法領域開始的。其以檢察機關推動的企業合規改革為主要依托,以不起訴等從寬追究刑事責任的方法激勵和督促企業開展合規整改,去除經營和管理中的違法犯罪基因,從而達到使企業依法依規經營的效果。為解決合規監管難題,檢察機關還探索出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合規監管模式。作為“協商性司法”的升級和延伸,企業合規改革的推行,意味著我國在確立針對自然人的“診療性司法”之后,又接納了一種針對組織體的“診療性司法”,并將對刑事訴訟理論和刑事訴訟立法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書在具體展開企業合規改革的適用條件、制度模式、疑難爭議問題的基礎上,對辯護人如何在合規案件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如何在遵循訴訟規律的基礎上擴展刑事訴訟全流程的合規實踐等熱點問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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