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8805
- 書名:依法律行政:行政法的基礎構造
- 作者:王貴松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1月
- 入庫時間:2025-2-28
- 定價:59
圖書內容簡介
依法律行政原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之一,適合于在當代中國的人大制度之下調整行政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可以勾勒出中國行政法的基礎構造。一方面,法律高于行政,行政不得違反法律;另一方面,行政執行法律,行政的立法、具體行為、組織制度均在一定范圍內以法律為根據方可作出。這便構成了依法律行政原理的基本內容。在我國,地方性法規也能在地方上發揮類似于法律的作用,共同維護依法律行政原理的價值。依法律行政原理強調行政要受到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規范,確保行政權在人大制度之下運行,這是一種民主化的他律機制,也是實現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
圖書目錄
"目錄
緒言:法律與行政關系的基礎構造
一、法與法律
二、法律與法治國家
(一)法治國家
(二)法治國家的實現機制
三、依法律行政原理與人大制度
(一)人大制度
(二)人大制度中的法律與行政
四、本書的前提與構成
(一)本書前提的說明
(二)本書框架的說明
第一章 依法律行政原理的移植與嬗變
一、依法律行政原理的基礎與構造
(一)依法律行政的法治國家背景
(二)奧托·邁耶的法治三原則
(三)依法律行政原理的特質
二、依法律行政原理在舊中國的移植與展開
(一)依法律行政原理在日本的傳播
(二)依法律行政在中國制度層面上的接納
(三)學術層面對依法律行政的接納與辯駁
(四)依法行政出現的緣由與局限
三、依法律行政原理在新中國的嬗變
(一)依法律行政在法政層面的吸納與轉換
(二)依法行政原理在學術層面的確立
(三)依法行政的特質
四、現行憲法對于依法律行政的立場
(一)依法律行政與依法行政的關系
(二)現行憲法與依法律行政
五、依法律行政原理在中國的開拓線
第二章 法律與行政關系的分析框架:從國務院的地位切入
一、法律與行政關系的整體把握
二、國務院憲法地位的確立
(一)舊中國國務院的對照
(二)新中國國務院的形成
(三)現行憲法第85條的規范特征
三、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
(一)中央人民政府的內涵與構成變遷
(二)現今“中央人民政府”的四種解釋
四、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一)執行的兩階段構造
(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的體現與限度
五、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一)國務院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權限
(二)國務院領導的國家機關性質
(三)接受國務院領導的國家行政機關
六、行政與執行兩種定位的相互關系
(一)行政與執行
(二)兩種定位相互關系的可能解釋
(三)兩種定位相互關系的思考框架
七、法律與行政的基本關系
第三章 法律優位
一、法律優位的由來與根據
二、法律優位中法律的程序要求與內容界限
(一)法律的程序要求
(二)法律的內容界限
三、法律優位的基本要求與適用輔助條件
(一)法律優位的基本要求
(二)貫徹法律優位的輔助要求
四、法律優位在行政法上的具體適用
(一)改革、效能與法律優位
(二)行政行為的公定力與法律優位
(三)行政的行為方式與法律優位
五、法律優位原則的貫徹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保留(一)行政立法
一、法律的法規創造力原則的內涵與價值
(一)法律的法規創造力的內涵
(二)法律的法規創造力原則的價值
二、法規與法律事項的范圍
(一)權利規范說
(二)權利限制規范說
(三)一般的權利規范說
(四)一般規范說
三、法律的法規創造力原則的繼受與當代論爭
(一)法律的法規創造力原則的繼受與衍變
(二)關于現行憲法第89條第1項的論爭
四、法律的法規創造力原則與創制性行政法規
(一)獨立命令的歷史興替
(二)中國憲法與創制性行政法規的禁止
五、中國法律的管轄事項與行政立法的界限
(一)以一般性規范為基準確定法律事項
(二)國務院的立法空間
(三)法律與行政立法的關系
六、確立法律的法規創造力原則的條件與意義
第五章 法律保留(二)具體行為
一、具體行為意義上的法律保留
(一)關于一般規范與具體行為的法律保留再區分
(二)具體行為法律保留的“法律”
二、法律保留的憲法基礎變遷
(一)法律保留的內涵之變
(二)兩種法律保留的憲法基礎差異
三、權力結構變遷中的法律保留范圍
(一)侵害保留說:自由主義之下立法對行政的控制
(二)全部保留說:國民主權的邏輯推演
(三)侵害保留說的擴容:國民主權下立法與行政的功能定位
四、法律保留在中國的繼受與展開
(一)法律保留觀念的吸納
(二)法律保留理論的展開
五、當代中國法律保留的可能選擇
(一)法律保留的范圍
(二)法律的規范強度
六、法治國家對于法律保留原則的底線要求
第六章 法律保留(三)行政組織
一、行政組織法律保留的根據
(一)何為行政組織的法律保留
(二)行政組織為何法律保留
二、日本行政組織的法律保留徑路
(一)天皇官制大權下的行為法徑路視角
(二)國民主權下的組織法徑路
(三)高度成長期的民事法徑路
(四)三種徑路的差別與選擇
三、近代中國行政組織的法制化歷程
(一)兩種官制兩種權屬
(二)兩種組織法一種模式
四、當代中國行政組織法律保留的實現徑路
(一)當代中國行政組織的法制現狀
(二)行政組織法律保留的考慮因素
(三)法律保留的組織事項
(四)行政組織的法律主義改革
五、行政組織的法律化與法治化
第七章 地方性法規與依法律行政原理
一、“依地方性法規行政”的可能性
(一)地方性法規的憲法地位
(二)地方性法規與法律的關系
二、地方性法規制定權限的實定法界定
(一)憲法和立法法上的權限界定
(二)“行政三法”上的權限界定
(三)界定制定權限的一般傾向
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限的實例檢證
(一)地方執行性法規的制定權限
(二)地方自主性法規的制定權限
(三)制定權限判斷的考慮因素
四、地方性法規制定權限的制度性保障
第八章 行政協議無效的認定與依法律行政原理
一、行政協議無效中的依法律行政與契約自由
二、行政協議無效與行政行為無效標準的適用
(一)行政行為無效標準與法律保留原則
(二)其他無效事由與法律優位原則
三、行政協議無效與合同無效標準的準用
(一)準用合同無效標準的肯定
(二)民法規定的限定準用?
四、行政協議無效的司法認定
(一)依法律行政與其他價值的具體衡量
(二)無效行政協議的處理
結語:依法律行政原理與中國行政法
附錄:法治主義在日本的繼受與展開
一、日本對法治國家的早期理解
(一)法治國家的相關譯介
(二)法治國家的早期論爭
(三)法治國家觀的變異
二、“二戰”后初期的法治主義與法的支配論爭
(一)辻·柳瀨論爭
(二)辻·柳瀨論爭之后
三、當代改革時期的法的支配論爭
(一)佐藤·高橋論爭
(二)佐藤·高橋論爭的周邊
四、結語
事項索引
初出一覽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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