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這次集中教育整頓中,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的違紀行為,自己主動檢查糾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或者不予處分;對自己不主動檢查糾正,甚至隱瞞、掩蓋的;對高檢院明令禁止后仍然頂風違紀的;對限期糾正而拒不改正的,要依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和本辦法從嚴處理。
附件:《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有關條款
(199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一、違反案件管轄規定,越權辦案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二、對證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立案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四、辦案中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刑訊逼供的,一律先停止辦案人員執行職務,再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從重處理。
五、因辦案人員玩忽職守、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致人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失職、瀆職的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序,給予撤職處分。
六、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超期羈押,經上級檢察院或監所檢察部門提出糾正意見后,在一個月內不糾正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在超期羈押期間造成被羈押人傷殘、死亡等嚴重后果的,給予有關責任人降級、撤職處分。
七、檢察人員因槍支滋事造成他人傷殘、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瀆職、失職的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序,給予撤職處分。
八、違反《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侵占、挪用(使用)、私分、調換、外借扣押物品或將扣押款私存吃息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決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給予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記大過以上處分。
九、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拉贊助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決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給予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記大過以上處分。
附件:《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非法提訊被告人或傳訊他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刑訊逼供,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規定,插手經濟糾紛,給予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因玩忽職守致使案犯脫逃或自殺的,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