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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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規定如下: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員案(第四百條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四百條第二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六)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八)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第四百零七條)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
3、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
4、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采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毀壞后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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