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十九)環境監管失職案(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3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十)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三)放縱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四)商檢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五)商檢失職案(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商檢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十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疫而出具合格檢疫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疫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七)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十八)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三)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十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刑訊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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