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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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
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
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
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
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
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
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
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
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
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
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
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
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
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
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
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
,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
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
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
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
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
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
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
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
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
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
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
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
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
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
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
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
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
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
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
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
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處罰。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
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
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
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其中情節特別惡劣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
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
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
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
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
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
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
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
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
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
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
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
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
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
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
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
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
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
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
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
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
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
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
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
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
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
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
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
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
、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
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
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
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
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
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
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
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
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
,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
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
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
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
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
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
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
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
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
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
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
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
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
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
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
,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
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
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
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
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
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
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
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
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
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
的;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
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
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
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
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
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
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
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
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
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
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
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
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
可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
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
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
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
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
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
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
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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