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
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
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
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
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
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
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
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
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
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二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
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
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
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
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
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
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
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
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
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
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
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
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
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
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
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
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
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
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
,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
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
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
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
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
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
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
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
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
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
混亂的。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
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
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
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
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
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
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
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
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
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
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
權利。
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
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
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
、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
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
,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
、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
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
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
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
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處罰金。
第三百零四條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
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
、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
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
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
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
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
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三百零九條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
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
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
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
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
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罰金。
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
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
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
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條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
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
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
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
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
,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
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
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
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
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
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
,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
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三條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
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
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條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
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六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
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七條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
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
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
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
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
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
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
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
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
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
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
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
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
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
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
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
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
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
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
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
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
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不分頁顯示 總共8頁
[1] [2] [3] [4] [5] 6
[7] [8]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