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實施文化市場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實施文化市場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的通知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實施文化市場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的通知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的;
(二)未按規定填寫制作或者歸檔保存制作文檔記錄的;
(三)接受非出版單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規定驗證委托單位的有關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規定留存備查材料的;
(四)未經授權將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給委托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和規定的;
(六)未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
第四節 報紙期刊管理
第六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報紙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報紙出版業務,假冒報紙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名稱出版報紙的,依據《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由文化執法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期刊出版業務,假冒期刊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期刊名稱出版期刊的,依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由文化執法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期刊出版單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與境外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出版項目的,按前款處罰。
第六十九條 期刊出版單位轉借、轉讓、出租和出賣《期刊出版許可證》,依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
期刊出版單位允許或者默認廣告經營者參與期刊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的,按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期刊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期刊出版單位變更期刊開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同一登記地內變更地址,未按規定報送備案的;
(二)期刊休刊未按規定報送備案的;
(三)刊載損害公共利益的虛假或者失實報道,拒不執行更正命令的;
(四)公開發行的期刊轉載、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內容的;
(五)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并在刊發的明顯位置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的;
(六)未按照規定刊載期刊版本記錄的;
(七)違反期刊封面標識規定的;
(八)違反禁止“一號多刊”規定的;
(九)違反出版增刊有關規定的;
(十)違反制作期刊合訂本有關規定的;
(十一)刊登有償新聞或者違反規定以采編報道相威脅,要求被報道對象做廣告、提供贊助、加入理事會等損害被報道對象利益的行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違反規定,以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
用權力攤派發行的。
第七十一條 報刊出版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據《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警告:
(一)負責記者站籌備工作的組織或者人員在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批準設立記者站前,以記者站或者記者站籌備組織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的;
(二)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工作方式代替設立記者站的;
(三)報刊出版單位終止其記者站業務活動,未及時向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交回《記者站登記證》的;
(四)報刊記者站被依法撤銷,未及時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交回《記者站登記證》的。
第七十二條 報刊出版單位、報刊記者站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據《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記者站:
(一)違反規定設立報刊記者站或者派駐、使用人員的;
(二)報刊記者站違反規定從事與新聞采訪無關的其他活動,以報刊記者站名義發布新聞,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利用行政權力攤派發行,設立分支機構;
(三)報刊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以新聞機構、報刊記者站或者新聞記者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新聞報道為名要求
采訪對象訂報刊、做廣告、提供贊助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搞有償
新聞、虛假報道,從事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的;
(四)報刊記者站工作人員發生變更,報刊出版單位未在15日內持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以及《記者站登記表》的登記地址、電話等項目發生變更,報刊記者站未在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五)報刊出版單位未履行管理職責,監督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活動,對報刊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未及時向新聞出版總署和報刊記者站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并依法追究報刊記者站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的;
(六)報刊記者站不服從管理或者未按時繳送樣報樣刊的。
第七十三條 報刊出版單位以及其他境內機構和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據《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取締,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以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名義設立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其他派出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報刊記者站或者假冒、盜用報刊記者站名義開展活動的。
第七十四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文化執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查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制作、仿制、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制作、發放、銷售采訪證件的;
(二)假借新聞機構、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
(三)以新聞采訪為名開展各類活動或者謀取利益的。
第五節 電子出版物管理
第七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偽造、假冒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或者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電子出版物的,依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由文化執法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等出版單位未經批準,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的,屬于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規定未經批準進口電子出版物的,依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第六十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
理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3萬元
以下罰款:
(一)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或者未按規定載明有關事項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未向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未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準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的;
(五)已經批準出版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升級版本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測試盤及境外互聯網游戲作品客戶端程序光盤,未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的;
(六)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規定辦理選題審批手續的,未按規定將樣盤報送備案的;
(七)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在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外包裝上貼有標識,載明批準進口文號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稱、地址、著作權人名稱、出版日期等有關事項的;
(八)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未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內容違反規定,對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定價,銷售、變相銷售或與其他商品搭配銷售電子出版物非賣品,或者未按規定標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的;
(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違反規定,委托未經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有關復制委托書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節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
第七十八條 委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委印單位未經省新聞出版局批準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單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單位違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含有《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七條禁止內容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七十九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未按規定承印內部資料性出版
物及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依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節 出版物市場管理
第八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分支機構、出版物批發市場,擅自主辦全國性出版物展銷活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主辦單位擅自主辦地方性或者跨省專業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的,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的;
(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三)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七)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或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
(十)應按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檢的。
第八十二條 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出版物的,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廣播影視行政管理
第一節 廣播電視管理
第八十三條 擅自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教育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站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的,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制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繳其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
(二)出租、轉讓播出時段的;
(三)轉播、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違反規定的;
(四)播放境外廣播電視節目或者廣告的時間超出規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未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的單位制作的電視劇的;
(六)播放未經批準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和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教育電視臺播放與教學內容無關的電影、電視片的;
(八)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租、轉讓頻率、頻段,擅自變更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技術參數的;
(二)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擅自播放自辦節目、插播廣告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的;
(七)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的。
第八十八條 危害廣播電臺、電視臺安全播出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依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筑、設施,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依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種植樹木、農作物的;
(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
(三)鉆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第九十二條 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
(三)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四)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
第九十三條 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依據《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完整傳送廣電總局規定必須傳送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二)擅自在所傳送的節目中插播節目、數據、圖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從事傳送業務的;
(四)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股東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原發證機關的;
(五)未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傳送節目的完整信號,或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的;
(二)為非法開辦的節目以及非法來源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提供傳送服務的;
(三)擅自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
第九十六條 廣播電視廣告含有《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禁止內容的,依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 違反規定插播廣告的,依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時政新聞類節(欄)目以企業或者產品名稱等冠名,
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報道等節目中含有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除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依法批準的廣告外,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質的廣告;
(三)除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冠名標識外,播出任何形式的掛角廣告;
(四)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冠名標識含有下列情形:
1.單獨出現企業、產品名稱,或者劇場、節(欄)目名稱難以辨認的;
2.標識尺寸大于臺標,或者企業、產品名稱的字體尺寸大于劇場、節(欄)目名稱的;
3.翻滾變化,每次顯示時長超過5分鐘,或者每段冠名標識顯示間隔少于10分鐘的;
4.出現經營服務范圍、項目、功能、聯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圖像的;
(五)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以治療皮膚病、癲癇、痔瘡、腳氣、婦科、生殖泌尿系統等疾病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作冠名;
(六)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眾用餐時間,播出治療皮膚病、痔瘡、腳氣、婦科、生殖泌尿系統等疾病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婦女衛生用品廣告;
(七)在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播出酒類商業廣告;廣播電臺每套節目每小時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超過2條;電視臺每套節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超過12條,19:00至21:00之間超過2條;
(八)在中小學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對集中的收聽、收視時段,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播出不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視的商業廣告;
(九)播出電視商業廣告時隱匿臺標和頻道標識;
(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通過廣告投放等方式干預、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正常播出;
(十一)播出機構未建立廣告經營、審查、播出管理制度,未對所播出的廣告進行審查;
(十二)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食品、化妝品、農藥、獸藥、金融理財等須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批的商業廣告,播出機構在播出前未嚴格審驗其依法批準的文件、材料,以及播出未經審批、材料不全或者與審批通過的內容不一致的商業廣告;
(十三)制作和播出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需要聘請醫學專家作為嘉賓的,播出機構未核驗嘉賓的醫師執業證書、工作證、職稱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未在廣告中據實提示,聘請沒有專業資質的人員擔當嘉賓;
(十四)轉播、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時,未保證被轉播、傳輸
節目的完整性,替換、遮蓋所轉播、傳輸節目中的廣告,以及以
游動字幕、疊加字幕、掛角廣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組織的廣告。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給予警告,下達《安全播出整改通知書》;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機構和人員設置、技術系統配置、管理制度、運行流程、應急預案等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播出質量達不到要求的;
(二)對技術系統的代維單位管理不力,引發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之間責任界限不清晰,導致故障處置不及時的;
(四)節目播出、傳送質量不好影響用戶正常接收廣播電視節目的;
(五)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未使用專用信道完整傳輸必轉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六)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播出、傳輸節目的完整信號,或者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
(七)妨礙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故調查,或者不服從安全播出統一調配的;
(八)未按規定記錄、保存本單位播出、傳輸、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的。
第一百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電視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播整頓:
(一)未經批準設立電視臺、轉播臺、差轉臺、共用天線系統的;
(二)電視臺、轉播臺、差轉臺擅自使用、變更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或者擅自改變臺址的;
(三)電視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經批準承建電視工程的;
(五)使用未經認定的電視設備的。
第一百零一條 干擾、影響電視專用頻道節目的發射、傳送和接收者的視聽效果,侵占電視專用頻道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山東省電視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有線電視終端用戶拒絕繳納收視維護費的,依據《山東省電視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不交的,停止向其傳送信號,可并處應交收視費數額2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電視臺播放含有《山東省電視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內容的電視節目、未取得播放權的電視節目或者未經許可制作的電視劇的,依據《山東省電視管理暫行條例》第
四十二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播整頓。
第一百零四條 無線電視臺未按照有關規定完整轉播中央和省第一套電視節目,播出自辦節目時未出示自己的臺標和呼號的,有線電視臺未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傳送中央、省和當地無線電視臺的電視節目,以及有線電視臺播放的錄像制品未經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提供的,依據《山東省電視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播整頓。
第一百零五條 轉播臺、差轉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整轉播中央和省電視臺的節目,未經批準插播節目的,以及共用天線系統未用于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的,依據《山東省電視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播整頓。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廣播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設立廣播電臺、廣播轉播臺,開辦小調頻廣播的;
(二)未經批準開辦無線廣播電臺專業臺,增加節目套數的;
(三)未經批準開發利用副信道的;
(四)擅自變更臺址,改變頻率或功率等技術參數的;
(五)廣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不符合國家和省技術標準的廣播設備從事廣播活動的。
第一百零七條 對干擾或影響廣播節目的發射、傳送、接收以及侵占廣播專用頻率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山東省廣播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經營性行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對非經營性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廣播電臺、廣播轉播臺、小調頻廣播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整轉播中央、省和上級廣播電臺的節目,經批準播出的自辦節目不符合四項基本原則,不利于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以及播放含有《山東省廣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禁止內容的廣播節目的,依據《山東省廣播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未經批準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者不按照批準文件的規定擅自接收電視節目的,依據《山東省電
視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給予警告、沒收設施,并可
視情節輕重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可給予警告、1000元至5萬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處罰;對實施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八)項行為的個人,可給予警告、500元至5000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處罰:
(一)未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和《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
(二)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內容、接收方式和收視對象范圍等要求,接收和使用衛星電視節目的;
(三)未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的涉外賓館通過賓館的有線(閉路)電視系統向客房傳送接收的境外電視節目的;
(四)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的其他單位,未根據工作需要限定收視人員范圍,將接收設施的終端安置到超越其規定接收范圍的場所以及在本單位的有線(閉路)電視系統中傳送所接收的境外電視節目的;
(五)在車站、碼頭、機場、商店和影視廳、歌舞廳等公共場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傳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的;
(六)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傳播反動淫穢的衛星電視節目的;
(七)電視臺、電視轉播臺、電視差轉臺、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轉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的;
(八)涂改或者轉讓《許可證》,需要改變《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或者不再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電視節目的申請程序,及時報請審批機關換發或者注銷的。
對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單位以及違反規定進行有關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宣傳、廣告的,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可處以警告、1000元至3萬元罰款。
上述行政處罰可單處也可并處。對同一單位或個人實施兩種以上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對同一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處罰一次,不得重復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 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施、工具,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之間,存在依法形成的供貨關系以外的其他利益關聯的,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節 視聽節目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互聯網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的;
(二)變更注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或上市融資,或重大資產變動時,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未建立健全節目運營規范,未采取版權保護措施,或對傳播有害內容未履行提示、刪除、報告義務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播出標識、名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和備案編號的;
(五)未履行保留節目記錄、向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查詢義務的;
(六)向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及信號傳輸、服務器托管等與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服務的;
(七)未履行查驗義務,或向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
其《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備案載明事項范圍以外的接入服務的;
(八)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的;
(九)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用戶信息秘密的;
(十)互聯網視聽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十一)拒絕、阻撓、拖延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二)以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有關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依據《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許可證事項、注冊資本、股東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終止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
(三)播放不符合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四)播放含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禁止內容的視頻點播節目的;
(五)引進用于視頻點播的境外影視劇,未按有關規定報廣電總局審查的。
(六)用于視頻點播的節目超出以下5類的:
1.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影視劇;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實施文化市場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的通知
不分頁顯示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