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摘要)
【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全文共6萬余字,現摘要刊登。報告全文將由中國法制出版社于近日出版。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420件,比2010年增長34.19%。另有2010年舊存案件46件,2011全年共有各類在審案件466件,審結423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呈現如下特點:專利商標行政案件增長迅猛,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重增加,尤其是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增長明顯,成為去年最顯著的案件特點;因法律規定比較原則需要明確法律邊界,給社會公眾以具體指引的新類型、疑難案件依然居高不下;專利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涉案技術的含金量越來越高,發明專利案件和涉及醫藥、化工、通信等高新技術領域的案件明顯增多;商業標識類案件尤其是商標案件比重增多,商標權人通過訴訟維護市場利益和劃定行為界限的需求日益強烈;著作權案件中涉及軟件、數據庫、動漫等新興產業領域的案件比重增加,訴爭保護的新類型著作權客體不斷涌現;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網絡技術、新型商業模式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商業秘密糾紛的比重增加。與上述案件特點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知識產權審判職能方面呈現出如下特點:對專利商標行政機關授權確權行為的司法審查日漸深入,司法裁判在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標準的確定和把握方面發揮的作用日益凸顯,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進一步發揮;在嚴格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同時,重視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在新型、疑難、復雜案件法律適用中的導向作用,確保法律適用正確方向;依托和凝聚社會共識,明晰法律含義和明確法律邊界,維護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統一;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更加注重利益平衡,積極促進知識產權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和均衡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從2011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34件典型案件,歸納出44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形成本年度報告并予以發布。每年定期發布的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已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重要載體和社會公眾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發展動態的重要渠道,并日益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和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案件年度報告在明晰法律規則、指導審判實踐、統一法律適用方面的作用和意義也越來越大。同時仍需說明,雖然本年度報告歸納的法律適用標準和方法具有一定普遍意義,但由于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裁判中針對新型、復雜、疑難問題形成的認識,具有較強的個案性和探索性。而且,隨著對有關問題認識的深入和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和方法也可能會隨之發生調整和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眾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期待,進一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切實有效回應社會司法需求,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努力開創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局面。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的例示性描述對權利要求解釋的作用
在徐永偉與華拓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6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運用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由于實施例只是發明的例示,不應當以說明書及附圖的例示性描述限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的用語無特別界定時應如何解釋該用語的含義
在藍鷹廠與羅士中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24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的用語無特別界定時,一般應根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不能簡單地將該用語的含義限縮為說明書給出的某一具體實施方式體現的內容。
3.母案申請對解釋分案申請授權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
在邱則有與山東魯班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30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母案申請構成分案申請的特殊的專利審查檔案,在確定分案申請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時,超出母案申請公開范圍的內容不能作為解釋分案申請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依據。
4.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專利技術特征的情況下不構成侵權
在張鎮與金自豪公司、同升祥鞋店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63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一個以上技術特征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5.先用權抗辯的審查與認定
在銀濤公司與漢王公司、保賽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49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的關鍵在于被訴侵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前是否已經實施專利或者為實施專利作好了技術或者物質上的必要準備;藥品生產批件是藥品監管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取得藥品生產批件對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不產生影響。
6.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
在君豪公司與佳藝家具廠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40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對于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在被訴侵權設計采用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征的前提下,裝飾圖案的簡單替換不會影響兩者整體視覺效果的近似。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7.專利說明書中沒有記載的技術內容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
在湘北威爾曼公司“抗β-內酰胺酶抗菌素復合物”專利無效行政案【(2011)行提字第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提交的專利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內容,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專利的基礎;專利申請人未能在專利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方案、技術效果等,一般不得作為評價專利權是否符合法定授權確權標準的依據。
8.藥品研制、生產的相關規定對藥品專利授權條件的影響
在前述湘北威爾曼公司“抗β-內酰胺酶抗菌素復合物”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涉及藥品的發明創造而言,在其符合專利法中規定的授權條件的前提下,即可授予專利權,無需另行考慮該藥品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藥品研制、生產的相關規定。
9.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的判斷標準
在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應該包括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以文字或者圖形等明確表達的內容以及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綜合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可以直接、明確推導出的內容;只要所推導出的內容對于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顯而易見的,就可認定該內容屬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與上述內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專利申請文件未引入新的技術內容,則可認定對該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10.判斷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應當充分考慮專利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特點
在曾關生“一種既可外用又可內服的礦物類中藥”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5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審查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時,應當充分考慮專利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特點,不能脫離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
11.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方式是否嚴格限于《專利審查指南》限定的三種方式
在先聲公司“氨氯地平、厄貝沙坦復方制劑”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書的修改在滿足修改原則的前提下,其修改方式一般情況下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合并和技術方案的刪除三種方式,但并未絕對排除其他修改方式。
12.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制與專利保護范圍的關系
在前述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制與專利保護范圍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制與專利保護范圍之間既存在一定的聯系,又具有明顯差異;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修改其權利要求書時要受原專利的保護范圍的限制,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主動修改時,只要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在修改原權利要求書時既可以擴大也可以縮小其請求保護的范圍。
13.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制與禁止反悔原則的關系
在前述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制與禁止反悔原則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禁止反悔原則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應予適用,但是其要受到自身適用條件的限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原則和法律規定的限制;在專利授權程序中,相關法律已經賦予了申請人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權利,只要這種修改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禁止反悔原則在該修改范圍內應無適用余地。
14.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職權主動引入公知常識
在多棱鋼業集團“一種鋼砂生產方法”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2010)知行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程序中,法院在無效宣告請求人自主決定的對比文件結合方式的基礎上,依職權主動引入公知常識以評價專利權的有效性,并未改變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有助于避免專利無效程序的循環往復,并不違反法定程序;法院在依職權主動引入公知常識時,應當在程序上給予當事人就此發表意見的機會。
15.外觀設計相近似判斷中“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把握
在美的公司“風輪”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1)行提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所謂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指一般消費者從整體上而不是僅依據局部的設計變化,來判斷外觀設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視覺效果是否具有明顯區別;在判斷時,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與對比設計可視部分的相同點和區別點均會予以關注,并綜合考慮各相同點、區別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大小和程度。
16.設計要素變化所伴隨的技術效果的改變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
在前述美的公司“風輪”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僅僅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美感的產品設計,不應當通過外觀設計專利權予以保護;一般消費者進行外觀設計相近似判斷時,主要關注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的變化,不會基于設計要素變化所伴隨的技術效果的改變而對該設計要素變化施以額外的視覺關注。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7.判斷商標侵權行為應考慮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在齊魯眾合公司與南京太平南路營業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22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侵權原則上要以存在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為基礎;判斷是否存在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時,應該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18.獨家經營和使用的具有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不應認定為通用名稱
在佛山合記公司與珠海香記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5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由于特定的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不能認定為通用名稱。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19.含有描述性外國文字的商標的顯著性的審查判斷
在佳選公司“BEST BUY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1)行提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如果商標標識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響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
20.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標的顯著性的審查判斷
在溈山茶葉公司“溈山牌及圖”商標行政糾紛案【(2011)行提字第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標的顯著性的判定,應當根據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判斷,不能因為商標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認為其整體缺乏顯著性;對于使用時間較長,已經建立一定的市場聲譽,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并不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商標,應認為其具有顯著特征。
21.類似商品認定中對產品用途的考慮
在長康公司“加加JIAJIA”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類似商品判斷中考慮商品的用途時,應以其主要用途為主,如果產品的不同用途面對的是不同的消費對象,一般情況下應該以注意程度較低的消費者為準。
22.關聯商品可視情納入類似商品范圍
在啄木鳥公司啄木鳥圖形商標爭議行政案【(2011)知行字第3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避免來源混淆是商品類似關系判斷時需堅持的基本原則,如果近似商標在具有一定關聯性的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商品是由同一主體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應認定兩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2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對類似商品認定的作用
在前述啄木鳥公司啄木鳥圖形商標爭議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闡述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對認定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不能機械、簡單地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依據或標準,而應當更多地考慮實際因素,結合個案的情況進行認定。
24.商標是否馳名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所涉商品特點等進行綜合判斷
在華夏長城公司“日產及圖”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4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是否馳名是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后得出的結論,不能孤立地看相關的證據,也不能機械地要求必須提供哪一類的證據,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所涉及的商品特點等進行具體分析判斷。
25.近似商標共存協議影響商標可注冊性的審查判斷
在山東良子公司“良子”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5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關于近似商標的共存協議影響商標可注冊性的審查判斷。
26.注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撤銷制度中商業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斷標準
在李道之“卡斯特”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2010)知行字第5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只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地使用了注冊商標,且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則注冊商標權利人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使用義務;有關注冊商標使用的其他經營活動中是否違反進口、銷售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并非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要規范和調整的問題。
27.商標駁回復審程序和商標異議復審程序之間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在養生殿公司“六味地”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駁回復審程序和商標異議復審程序在啟動主體和救濟目的方面均不相同,不能在兩個程序之間機械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剝奪引證商標權利人在異議階段提出異議的權利。
28.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程序中應否考慮阻礙申請商標注冊的事實發生的新變化
在艾德文特公司“ADVENT”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1)行提字第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件中,如果引證商標在訴訟程序中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鑒于申請商標尚未完成注冊,人民法院應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依據變化了的事實依法作出裁決。
29.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程序中應否考慮證明申請商標使用情況的新證據
在前述佳選公司“BEST BUY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中,對于當事人提交的關于申請商標使用情況的新證據應當予以考慮。
30.商標行政訴訟程序中對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處理及類似商品的認定
在吳樹填“富士寶FUSHIBAO及圖”商標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交的新證據并非一概不予采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形,考慮新證據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影響及行政訴訟的救濟價值,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綜合原有證據及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裁定。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31.本身并不表達某種思想的答題卡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在陳建與萬普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12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身并不表達某種思想的答題卡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四、競爭案件審判
32.構成國家秘密的商業秘密的秘密性認定
在高辛茂與一得閣公司、傳人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2011)民監字第4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國家秘密中的信息由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是處于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在解密前,應當認定為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33.作為商業秘密的整體信息是否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
在前述高辛茂與一得閣公司、傳人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能夠帶來競爭優勢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是一種整體信息的情況下,不能將其各個部分與整體割裂開來,簡單地以部分信息被公開就認為該整體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
34.單純的競業限制約定能否構成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條件的保密措施
在富日公司與黃子瑜、薩菲亞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2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保密措施應當表明權利人保密的主觀愿望,明確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范圍,使義務人能夠知悉權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體,并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單純的競業限制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用人單位保密的主觀愿望和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范圍,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保密措施。
35.商業秘密侵權認定中對不正當手段的事實推定
在前述高辛茂與一得閣公司、傳人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基于其工作職責完全具備掌握商業秘密信息的可能和條件,為他人生產與該商業秘密信息有關的產品,且不能舉證證明該產品系獨立研發,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日常生活經驗,可以推定該當事人非法披露了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36.具有描述性的商品名稱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條件
在御生堂公司與康士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6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本身具有描述商品功能和用途的商品名稱,需要有證據證明其通過使用獲得了區別商品來源的第二含義,才能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五、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
37.技術合同所涉的產品或者服務需要行政審批和許可對技術合同效力的影響
在康力元公司等與奇力制藥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30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中,當技術合同涉及的產品或服務依法須經行政部門審批或者行政許可,未經審批或者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38.特許經營合同的定性與判斷
在付玉平、李秀榮與謝金蓮、曹火珠、名嘴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26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不應單純以合同的名稱是否包含“特許經營”等關鍵詞加以判斷,而應根據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特許經營的內涵與法律特征來進行綜合判斷。
六、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39.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的后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民事責任
在斯瑞曼公司與坑梓自來水公司、康泰藍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2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被訴專利侵權產品不為專利法禁止的情況下,后續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專利權人無權禁止;在銷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來源的情況下,銷售者、使用者不應承擔支付適當費用的責任。
七、關于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與程序
40.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之訴的受理條件
在北京天堂公司與南京烽火公司確認不侵犯著作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1)民提字第4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確認不侵犯專利權之外的其他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之訴是否具備法定條件,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起的確認不侵權之訴,應以利害關系人受到警告,而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依法啟動糾紛解決程序為前提。
41.被訴侵權產品的出口裝船交貨地可否認定為侵權行為地
在凱賽材料公司與瀚霖技術公司等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1)民申字第104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通過FOB和CIF價格條件出口銷售被訴依照本案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裝船交貨地屬于銷售行為實施地。
42.對原審訴訟期間仍在持續的侵權行為的處理
在前述徐永偉與華拓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對原審訴訟期間仍在持續的侵權行為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以侵權行為在原審訴訟期間仍在持續為由提出增加損害賠償數額,屬于對一審訴訟請求的增加,原告可就該行為另行起訴;原告為調查此期間的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不在本案處理之列。
4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是否有權申請鑒定
在瓦房店市玉米原種場與趙勁霖、奧瑞金公司等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案件需要,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委托對植物新品種的同一性進行司法鑒定。
44.鑒定材料取樣時未通知當事人到場是否構成鑒定程序違法
在前述瓦房店市玉米原種場與趙勁霖、奧瑞金公司等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能基于鑒定檢材取樣時沒有通知當事人到場而當然認定鑒定程序違法。